遼寧省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管理規定

《遼寧省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管理規定》是遼寧省政府1987年3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管理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Liaoning Provi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basic education grading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30號
  • 發布日期:1987-03-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30號
【發布日期】1987-03-23
【生效日期】1987-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基礎教育分級管理暫行管理規定
(1987年3月23日遼政發〔1987〕30號檔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加速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中的基礎教育,系指普通中國小(含民族中國小)、職業中學(含農業中學)、成人業餘中國小、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含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工讀學校)。為基礎教育服務的師範學校、教師進修院校、校辦工廠及農場,也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指導方針,推動教育體制改革,把發展基礎教育工作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四條我省基礎教育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省、市、縣(含區、縣級市,下同)、鄉(鎮)分級管理。省、市、縣基礎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各自職責許可權管好基礎教育工作。鄉(鎮)應設立專職人員管理基礎教育工作。
第二章 省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五條負責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全省基礎教育以及為基礎教育服務的各項工作的發展規劃、計畫;擬定地方性基礎教育法規、規章草案;對基礎教育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加強檢查指導,提高教育質量,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第六條編制下達全省師範院校招生和畢業生分配計畫;確定中國小(含民族國小、職業中學)校歷、教學計畫;組織全省性教育科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勤工儉學活動;編寫補充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定全省基礎教育質量的評估標準;舉辦並主管直屬院校和示範性的實驗學校。
第七條負責培養高中(含職業高中)教師;培訓縣教育局長、省重點國小校長、高中教師和高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審定中學高級教師的職稱和校辦工廠(農場)技術人員的高級技術職稱。
第八條擬定全省基礎教育的經費預算定額、教師編制、校舍標準、教學設備標準及貧困地區學生助學金標準;分配本級財政預算內外的教育事業費和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章 市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九條負責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市基礎教育以及為基礎教育服務的各項工作發展規劃、計畫;對基礎教育工作加強檢查指導,提高教育質量,研究解決共同性的問題。
第十條負責組織市管高中、市管國中、職業技術中學和中等師範學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師範院校的畢業生;組織籌集教育事業費;分配本級財政預算內外教育事業費和教學儀器設備。
第十一條審批本市普通高中、市管國中、民族中學、職業中學和市內國小、廠礦企業中國小校的設定、停辦;研究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組織教育教學改革實驗;開展勤工儉學活動。
第十二條制定本市中國小教師、幹部隊伍建設的規劃;負責培養國小和國中教師;培訓中學教師和國中校長以上的教育行政幹部;審定中學一級教師、國小高級教師的職稱及校辦工廠(農場)技術人員的中級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舉辦並主管示範性的實驗學校、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和弱智學校,可據情舉辦並主管市區國中或高中;按有關規定考核任免所屬學校的領導幹部;審批本市所屬學校幹部、教師跨系統、跨市的工作調動;審批廠礦企業、社會團體和私人辦學事宜。
第四章 縣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負責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基礎教育管理部門的規劃和要求,制定本縣的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學校布局的規劃;負責完成本縣九年制義務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幼兒教育、掃除文盲等任務;具體落實各級各類學校每年度的招生計畫,組織招生工作。
第十五條負責審批本縣初級中學(含初級中等職業學校)、完全國小、中心幼稚園的設定與發展規模。
第十六條負責舉辦和管理本縣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中學、民族中學、教師進修學校、實驗國小、實驗幼稚園、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和其他縣直屬教育事業單位。
第十七條負責本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視導和教學業務指導,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教育質量,及時解決基礎教育發展中的問題。
第十八條按有關規定,考核、任免縣所屬學校和直屬教育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並做好上述所管幹部的調動、晉升和獎懲等事宜。
按上級規定核定本縣基礎教育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教職工的編制;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和國小一、二、三級教師(包括幼稚園教師)的職稱和校辦工廠(農場)技術人員的初級技術職稱;負責公辦教師跨縣、跨鄉的調動和派遣師範院校的畢業生工作;負責培訓本縣國小教師、校長和教育行政幹部。
第十九條負責本縣教育事業費、基本建設投資的籌措;負責縣級教育事業費的徵收、決算和分配管理;檢查監督教育費的使用;組織推動全縣勤工儉學、捐資助學活動。
第五章 鄉(鎮)管理基礎教育的主要職責
第二十條負責貫徹有關基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本縣規劃,制訂本鄉(鎮)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學校布局的規劃;負責實施本鄉(鎮)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和發展幼兒教育、掃除文盲、開展成人教育;提出本鄉(鎮)國小、國中的設定、調整、停辦意見報縣審批;加強檢查、指導,及時解決基礎教育工作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組織本鄉(鎮)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保證入學率、鞏固率、畢業率、普及率;負責舉辦並管理全鄉(鎮)的普通初級中學(含初級中等職工中學)、中心國小、民族國小和中心幼稚園。
第二十二條按有關規定考核、任免本鄉(鎮)所屬學校的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負責本鄉(鎮)公辦教師的管理、調配、提出任用、辭退民辦教師的建議,報縣審批。
第二十三條安排使用好本鄉(鎮)各項教育事業費和基建投資;負責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並籌措一次性集資,組織在本鄉(鎮)的經濟集體和個人捐資辦學;按國家規定標準當年兌現民辦教師的工資;負責本鄉(鎮)普通初級中學(含初級職業學校)、中心國小、民族國小、中心幼稚園和成人學校的校舍修建。
第二十四條領導幫助村民委員會辦好本村國小、幼稚園,動員組織學齡兒童入學,監督檢查村屬學校和幼稚園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組織發動所屬各村籌集教育經費,修建國小、幼稚園校舍,增添教學設備儀器和圖書,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保障學校校舍、設備、場地和財產不受侵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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