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普通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是福建省教育廳1986年6月1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普通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6]43號
  • 發布日期:1986-06-01
福建省普通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6月1日閩政〔1986〕43號)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省情況,特制訂《福建省普通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省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指示和巨觀規劃。制訂本省的具體教育政策、規章制度和地方法規,指導、檢查、監督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貫徹落實。
2.統籌全省普通教育(包括職業中專及職業中學,以下同)事業的發展。審定普通教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招生計畫和師範院校招生、畢業生分配、調配計畫。省教育廳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和師範院校實施。
3.審批中等師範學校、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專、成人業餘中專和省屬教育單位的設定、發展規模和專業設定。審定師範專科學校的發展規模、專業設定。
屬於教育部門辦的普教系統的省直屬學校、事業單位由省教育廳領導管理,其他部門辦的由省有關廳、局領導管理。
4.審定普通教育系統的人事管理和教師的考核、錄用辦法以及教育部門和學校機構設定的原則、人員編制的比例標準。
任免師範專科學校校長。省級廳、局領導管理的省直屬普通學校正、副校長和省直屬教育事業單位正、副職領導幹部由各自主管廳、局任免。
5.審定普教系統幹部、教師隊伍的建設和培養培訓的總體規劃。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幹部,中師、完全中學和相當規格的普通學校、教育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中師、職業中專、高中(含職業高中)教師的培訓、提高工作,由教育廳規劃、福建教育學院具體負責。
6.審定各級各類學校經費開支、校舍建設、教學設備的標準。省計委、財政廳、教育廳、審計局和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各地和學校管好、用好國家撥給和地方自籌的教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嚴格執行財務和基建管理制度。
制定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包括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和民眾捐資辦學等)的政策、辦法,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師的生活待遇,發展基礎教育。教育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地貫徹實施。
按照中央決定的“兩個增長”撥給教育經費,並檢查、督促各地貫徹落實。
師專、中師和教育部門辦的省直屬普通學校、事業單位的正常經費、基建投資,普教系統所必需的專項經費、業務活動經費和省對各地普通學校(包括職業中專、職業中學)的基建補助,分別列入省財政預算和省基本建設計畫,由省教育廳按照財政、基建的管理規定負責安排。
7.有關普通教育的教育、教學業務指導和規章制度的制訂;鄉土教材、補充教材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材料的編寫、審定;教育理論和教材教法研究、學校教育視導、教學改革實驗等由教育廳負責。
8.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普通教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檢查視察。
二、地(市)的主要職責
1.協助省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市)所屬縣(市、區)、鄉(鎮)和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省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2.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規劃,具體編制本地(市)普教事業的發展規劃,安排年度招生計畫,組織、指導所屬各地做好各項招生工作。
審批本地(市)的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設定和發展規模。
3.領導管理本地(市)師專、教師進修(教育)學院、中師、地(市)直屬普通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由地(市)教育局主管。
任免師專副校長,教師進修(教育)學院正、副院長、中師和地(市)直屬普通學校、教育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本地(市)中相當於縣級幹部的完全中學、職業中學等學校的校長。
跨系統、跨地(市)、跨省(市、自治區)的學校幹部、教師的工作調動應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
地(市)教師進修(教育)學院和其他的地(市)直屬普通學校、教育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職工由地(市)教育局管理。
制訂本地(市)中師畢業生分配調配計畫。做好本地(市)師專畢業生分配工作。
4.本地(市)普教系統的幹部、教師培訓,由地(市)教育局規劃。地(市)教師進修(教育)學院具體負責進行本地(市)教育行政部門一般幹部、完全中學處主任和一部分教師、初級中學領導幹部和教師的培訓工作,並協助地(市)教育局組織、指導所屬縣(市)和學校進行教育行政幹部、教師的在職進修。
5.協助省檢查、監督所屬縣(市)、鄉(鎮)和學校管好、用好國家撥給和地方自籌的教育事業經費和基建投資,執行財務和基建管理制度。
籌集、安排本地(市)的教育經費,辦好本地(市)師範類學校和直屬的普通教育事業單位,具體組織、指導縣(市)、鄉(鎮)做好教育經費的籌措工作,安排好省、地(市)撥補的專項教育經費,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師的生活待遇。
6.由地(市)教育局具體負責做好本地(市)普教系統的學校教育視導和教育、教學業務指導工作,組織、指導中國小、職業中學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教育質量。
三、縣(市)的主要職責
1.研究訂出本縣(市)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計畫、指示的具體辦法、措施,領導所屬的部門、鄉(鎮)和學校貫徹實施。
2.按照上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劃、要求,制訂本縣(市)的普教事業發展和學校設點布局的規劃。
負責完成本縣(市)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掃除文盲和發展中等教育(含職業技術教育)、幼兒教育、成人文化教育等任務,具體落實每年度的各類學校招生計畫,做好招生工作。
鼓勵和指導本縣(市、區)國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
3.審批本縣(市)的初級中等學校、完全國小,中心幼稚園的設定和發展規模。
領導管理完全中學、職業中學、實驗國小、實驗幼稚園、縣(市)教育進修學校以及其他的縣(市)直屬教育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由縣(市)教育局主管。
4.任免完全中學、職業中學、教師進修學校的正、副校長(屬於縣級幹部的學校校長除外);上述學校的其他領導幹部以及其他的縣(市)直屬教育事業單位、初級中等學校的領導幹部和學區、中心國小的正、副校長由縣(市)教育局負責考核、呈請縣人民政府任免。
普教系統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的教職員工編制,由縣(市)教育局會同縣編委按上級規定核定;屬於鄉(鎮)管理的學校,由鄉(鎮)按照縣的核定作出具體安排。
由國家支付工資的全縣(市)教育部門辦的普教系統的教職工以及上述由縣(市)教育局負責考核的教育幹部的管理工作,由縣(市)教育局具體負責。未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任何機關、單位不得抽調或借用合格教師和學校幹部改做其他工作。幹部、教師的獎懲由縣(市)教育局會同人事局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審批。學校幹部、教師跨系統、跨地(市)的工作調動應商得地(市)教育局同意。
5.鄉(鎮)教育幹部、國小領導幹部、部分國中教師和全縣(市)的國小、幼兒教師等的培訓工作和上述幹部、教師各種形式的在職進修,由縣(市)教育局、教師進修學校負責進行。
6.統籌、安排上級政府和本縣(市)撥給的教育經費以及省、地(市)撥給的各種專項經費補助(含基建投資補助)。執行並監督所屬鄉(鎮)遵守財務和基建管理制度。
制訂本縣(市)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以及其他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辦法、措施,負責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教師的生活待遇,並組織、指導所屬鄉(鎮)做好這項工作。
規劃、籌措本縣(市)學校的建設和基建投資。對鄉(鎮)籌建的校舍酌情給予補助。城市和縣城的建設規劃應把普通教育設施包括在內,所需投資應列入規劃區的基建投資中。
7.在縣(市)政府的領導下,縣(市)教育局負責管理本縣(市)學校的教育、教學業務工作,進行學校教育的視導,組織、指導中國小、幼稚園等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教育質量。
四、鄉(鎮)的主要職責
1.制訂鄉(鎮)普教事業發展規劃,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負責實施本鄉(鎮)的九年制義務教育、掃除文盲和發展幼兒教育、初等成人文化教育工作。
2.領導管理本鄉(鎮)的幼兒教育、國小教育、初級中等教育和成人文化教育,關心、支持或受縣(市)政府委託管理設在本鄉(鎮)的完全中學、職業中學工作。負責維護本鄉(鎮)範圍內的各類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校的校舍、場地、財產、設備不受侵占、破壞。
3.負責考核鄉村國小的領導幹部,中心幼稚園園長和學區、中心國小的領導幹部(正、副校長除外),提出任免意見,經縣(市)教育局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給予委任。
協助縣(市)教育局管理屬於鄉(鎮)領導管理的學校幹部和教職員,徵得縣(市)教育局的同意後,根據工作需要,在本鄉(鎮)內的學校之間,對教師工作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調整安排;跨鄉(鎮)的應報縣(市)教育局審批。對所屬學校幹部、教職員的獎懲應經縣(市)教育局、人事局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審批。
按照上級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製訂本鄉(鎮)民辦教師的管理辦法和民辦教師的工資標準,報縣(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4.按照上級的規定、制度,安排使用好上級政府和縣(市)撥給的各項教育事業費和基建投資補助款,嚴禁挪用和亂開支。鄉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
根據本鄉(鎮)情況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用以發展本鄉(鎮)基礎教育、改善民辦教師待遇和學校的教學設施。通過各種渠道籌措經費建設本鄉(鎮)國小、國中校舍。
5.檢查、督促村和學校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上級政府的教育方針、政策、各項規章制度。關心教師生活,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政治地位,樹立尊師的風尚,處理侮辱教師的不軌行為。
6.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如下工作:(1)動員、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做好掃除文盲、業餘教育和幼兒教育工作;(2)籌集教育基金,改善本村學校(包括國中在內)的辦學條件和教師特別是民辦教師的生活待遇;(3)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合法權益;(4)對學校和教師的工作提出建議,做出評議,促進學校和教師搞好工作。
福建省教育廳
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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