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省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不斷提升教育機構辦學質量和服務能力,促進中外合作辦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境內公辦和民辦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作辦學或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是指福建省境內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在省內依法舉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教育機構,或者以不設立獨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合作開展的教育教學項目收費。
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應當遵循服務教育、支持發展、統籌兼顧、成本補償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省市兩級審批。高等學校和省屬高中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收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根據辦學成本自行確定,按管理許可權報相應價格和教育部門備案後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的住宿費、代辦費等其他收費管理,按照我省現行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教育機構申請核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須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合作項目名稱、招生計畫、要求核定的學費標準等;
(二)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明;
(三)中外合作辦學協定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教學計畫、課程安排。需明確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比例,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比例;
(五)中外合作辦學生均培養成本測算及相關財務資料;
(六)價格、財政及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制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收費標準,應以合作辦學生均培養成本為主要依據,並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辦學質量、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辦學對我省經濟、文化事業發展起到的促進作用。
第八條 具備法定辦學條件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辦學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省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由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的課程門數和課時數分別占整個高中課程門數和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需核定和調整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的,應於每年3月底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在每年4月底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未按時申請、申報,或未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的,原則上當年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按學年收費,需按學分制收費的,應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監督管理,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評估,科學合理地計算教育培養成本,結合辦學質量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嚴格執行陽光收費公示制度,將合作辦學的具體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學校招生簡章、新生入學須知、校園醒目位置和校園網等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學生入學後因正當理由退學、轉學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費用的清退,應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的規定執行。但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確有欺騙行為的,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教育機構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教育機構收取的中外合作辦學費用應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合作辦學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部門應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和我省有關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我省境內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學分互認形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活動的,或未經省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批准辦學,僅以開設國際課程教育項目(班)等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其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港澳台地區的教育機構與我省境內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其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若國家政策有調整,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境內公辦和民辦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作辦學或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是指福建省境內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在省內依法舉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教育機構,或者以不設立獨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合作開展的教育教學項目收費。
第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應當遵循服務教育、支持發展、統籌兼顧、成本補償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省市兩級審批。高等學校和省屬高中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收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根據辦學成本自行確定,按管理許可權報相應價格和教育部門備案後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的住宿費、代辦費等其他收費管理,按照我省現行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教育機構申請核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須如實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合作項目名稱、招生計畫、要求核定的學費標準等;
(二)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明;
(三)中外合作辦學協定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教學計畫、課程安排。需明確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比例,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比例;
(五)中外合作辦學生均培養成本測算及相關財務資料;
(六)價格、財政及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制定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收費標準,應以合作辦學生均培養成本為主要依據,並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辦學質量、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辦學對我省經濟、文化事業發展起到的促進作用。
第八條 具備法定辦學條件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辦學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省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由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的課程門數和課時數分別占整個高中課程門數和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需核定和調整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的,應於每年3月底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向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在每年4月底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未按時申請、申報,或未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的,原則上當年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按學年收費,需按學分制收費的,應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監督管理,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評估,科學合理地計算教育培養成本,結合辦學質量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嚴格執行陽光收費公示制度,將合作辦學的具體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學校招生簡章、新生入學須知、校園醒目位置和校園網等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學生入學後因正當理由退學、轉學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費用的清退,應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的規定執行。但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確有欺騙行為的,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教育機構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教育機構收取的中外合作辦學費用應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合作辦學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部門應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和我省有關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我省境內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學分互認形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活動的,或未經省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批准辦學,僅以開設國際課程教育項目(班)等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其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港澳台地區的教育機構與我省境內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其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管理,若國家政策有調整,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共二十條,內容包括《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理許可權與管理形式、規範收費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改革收費管理形式。一是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改革現行一項一批的做法。根據“放管服”要求,由現行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2018年成本監審結論,由省統一制定學費收費最高限額,學校在最高限額內合理確定學費標準。二是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收費標準,取消收費備案規定,改由教育機構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示辦學成本和收費標準。
(二)制定定價機制。以2015-2017年3年成本監審數據為依據,測算同期年生均辦學成本每生每學年本科18116元、專科18608元。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對生均培養成本的影響,根據省統計局發布的2018年1.5%CPI、2019年預計3%CPI,測算2019年學費標準,據此制定“本科高校和高職高專院校一般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不超過本省同類公辦學校文理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4倍和3倍,由學校在最高限額內自主確定”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定價機制。
我省現行公辦本科高校普通辦學一般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年為: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5040-5460元、不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4800-5200元;高職高專一般專業學費標準每生每學年6000元。現行公辦高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每生每學年為:本科專業20000元(其中廈門大學50000元、福大60000元、福建師大45000元、師大附中50000元);專科專業每生每學年18000元。按上述學費標準的4倍和3倍制定的指導價標準與現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費標準基本相符。
(三)落實趕超,設定了需突破政府指導價的條件。近年來,我省高校深化國際合作,推動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加快了與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辦學。為適應我省引進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辦學的需要,借鑑了廣東、上海等地的做法,在《辦法》中明確了我省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突破最高收費限額須符合的條件,詳見《辦法》第七條。
(四)明確了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如何制定學費標準。目前,我省教育機構開展了中外合作辦學和閩台合作辦學,與港澳地區尚未開展合作辦學。
閩台合作辦學學費收費標準。自2019年秋季開學起,公辦高校新增閩台合作辦學項目的學費收費標準,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管理,下浮不限。
與港澳地區合作辦學收費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的規定,明確了我省教育機構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原則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收費標準依據辦學成本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