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受理審批辦法(試行)

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受理審批辦法(試行)是福建省教育廳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受理審批辦法(試行)
  • 編號:閩教合作〔2005〕162號
  • 發布單位:福建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教育廳通知,審批辦法,受理,審核,專家實地考察與評議,審批,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受理流程表,附屬檔案2: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申報須知,申辦主體,申辦主體資格,申辦的依據檔案,申報材料的具體名稱及寫作要求,附屬檔案3,評議組專家推薦條件及專家組組成,專家評議程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專家評議時間與時限,附屬檔案,

福建省教育廳通知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受理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教合作〔2005〕162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屬中職學校,廳直屬學校:
福建省教育廳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審批辦法

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受理審批辦法(試行)
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教育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我國教育國際競爭力,加強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加快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急需人才的新途徑。
為了加強我省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我省中外合作辦學事業的發展,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依法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加大中外合作辦學監管力度,提高中外合作辦學的服務和管理水平,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受理

1、擬設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教育機構於當年3月或者9月向福建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請。
2、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小組當月受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書面申請和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對不完整的申報材料,受理之時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並提出指導意見。

審核

福建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小組對擬設立機構或擬舉辦項目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結果書面意見報福建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審核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填寫是否規範、有無遺漏;
3、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中外合作辦學者簽署的合作辦學協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擬設立機構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擬舉辦的項目是否具有競爭力和不可或缺性;
7、是否屬於引進優質教育資源;
8、是否符合我省經濟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9、是否基本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件。

專家實地考察與評議

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小組組織專家評議組並進行業務培訓後,對屬於省教育廳審批範圍的項目申辦學校的辦學地點、辦學條件、專業設定、中外方師資、辦學資金、外方合作院校資質等進行實地考察與評議。專家評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作為行政審批的參考。(專家評議辦法見附屬檔案:《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專家評議辦法》)

審批

1、審批許可權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
①申請舉辦實施本科以上(含本科)高等學歷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省教育廳提出意見後,報教育部批准;
②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專科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報省教育廳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③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教育部審批;
④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省教育廳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⑤申請設立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省教育廳審批。
2、審批時間:
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批時間為3個月,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時間為6個月,申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建的審批時間為45個工作日,以上批准時間不包括專家評議時間。
3、審批工作機構:
省教育廳將成立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由廳分管外事工作領導任組長,其成員為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發展規劃處、高等教育處、基礎教育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政策法規處、監察室負責人。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受理中外合作辦學申報材料;審查中外合作辦學者資質;組織專家評議組;負責中外合作辦學的諮詢及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組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牽頭,發展規劃處、高等教育處、基礎教育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政策法規處、監察室有關人員參加。
4、審批程式: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1)集中受理:中外合作辦學審批工作小組集中受理申報材料。
(2)資質初審:中外合作辦學審批工作小組對所有申報材料進行背景前置審查,區分出無效和有效申請,報領導小組審核。對於非省教育廳審批許可權的,報省政府或者教育部審批。
(3)專家評議:組織專家評議小組,對由省教育廳審批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進行專家評議,形成專家評議意見。
(4)行政合議: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參考專家評議意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進行行政合議,形成書面材料,報廳長辦公會議審議。
(5)廳長辦公會審批:廳長辦公會議對所報材料審議後形成審批意見。
(6)正式批覆:根據廳長辦公會議審批意見,對中外合作辦學申請單位做出批覆並報教育部備案。
2、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1)集中受理:中外合作辦學審批工作小組集中受理申報材料。
(2)資質初審:中外合作辦學審批工作小組對所有申報材料進行背景前置審查,區分無效和有效申請,報領導小組審核。
(3)專家評議:組織專家評議小組,對由省教育廳審批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專家評議,形成專家評議意見。
(4)行政合議: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參考專家評議意見,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行政合議,形成審批意見。
(5)正式批覆:審批意見經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會稿後由組長簽字,對中外合作辦學申請單位做出批覆並報教育部備案。
5、審批法律依據:
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批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審批決定正式批覆後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覆。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受理流程表
附屬檔案2: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申報須知
附屬檔案3:福建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專家評議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1: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受理流程表

一、諮詢時間  每年的二月、八月對中外合作辦學申請進行諮詢。
二、受理時間  每年的三月、九月對中外合作辦學進行集中受理。
三、審批
(一)審批時間:
1、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機構:集中受理結束後的3個月
2、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機構:集中受理結束後的6個月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籌建:集中受理結束後的45個工作日
以上所有審批時間都不包括專家評議時間
(二)審批許可權:
四、受理審批流程表

附屬檔案2: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申報須知

申辦主體

中方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和外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為合作辦學的申辦合作方,由中方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辦主體資格

1.有正確的辦學宗旨;
2.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熟悉業務的管理人員;
3.有合格的教師;
4.有符合辦學需要的教學場所、圖書和教學設備及生活設施等必要條件;
5.有必要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6.有一定的連續辦學經驗,且沒有違規辦學和行政處罰記錄。

申辦的依據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第372號令)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

申報材料的具體名稱及寫作要求

1、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含MDB電子文檔)
(2)合作協定(中英文對照)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需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
(5)不低於中外合作辦學者資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啟動資金到位證明
(6)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7)頒發學歷證書樣本
2、完成籌備設立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正式設立申請書
(2)籌備設立批准書
(3)籌備設立情況報告
(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
(6)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7)教學場地使用證明和簡圖。辦學場地和各項設施條件需不低於各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定標準。
3、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含MDB電子文檔)
(2)合作協定(中英文對照)
(3)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4)驗資證明(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5)捐贈資產協定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6)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還應當提交院審批機關或者其委託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
(7)外方教育機構資信證明。指由所在國公證處或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出具的有關境外教育機構的教育資質證明。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非獨立設定的合作項目無須提供)內容應主要包括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宗旨;辦學內容、範圍、形式和規模;辦學各方的投入方式、數量和時限;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理(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設定程式、職責、與學校的權利與義務;學校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產生、任職資格、職責;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和職責;經費的來源、使用、管理和監督;學校員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學校的合作期限、變更、解散、終止和清算的程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說明性條款;其它重要事項等。
合作雙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協定(中外文本),其內容主要包括合作雙方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與原則;合作內容與方式;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理(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協定的期限、修改、延續、中斷、終止程式;違約責任等。
所有申報材料一式五份,統一用A4紙列印或者複印,不得裝訂。電子文檔報盤。

附屬檔案3

福建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專家評議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我省中外合作辦學事業的發展,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依法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省教育廳每年將分別組織專家評議組對省教育廳審批許可權下本省學校申請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進行符合性評議。具體辦法如下:

評議組專家推薦條件及專家組組成

條件: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辦事公正、身體健康;
2、熟悉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政策;
3、具有海外留學或研究背景、了解國際教育發展現狀和趨勢;
4、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學術聲望;
5、從事過法律或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工作、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組織與管理的人員優先推薦。
組成:專家評議組由高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的專家組成,人員5-9人。

專家評議程式

1、由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組織成立專家組;
2、由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小組對專家組成員進行相關培訓;
3、專家組對申報學校的書面材料評議和實地評估
4、專家組匯總意見表,形成書面評議結果。

評議方式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法規的要求,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專家對所申報的由省教育廳審批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書面評議與實地評估,提出專家評議意見,報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領導小組。專家組分為專業小組、法律小組、語言小組。三個小組分別評議,評議意見不交叉,直接匯總到省教育廳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小組。

評議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一)合作院校資質評估:
1、中方合作院校:主要對中方合作院校的主體資格、現狀、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教育國際交流等方面進行評議。
2、外方合作院校:主要從國外合作院校主體資格、資質、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定、師資配備、與中方擬合作開設的專業是否是該校的優勢專業等方面進行評議。
(二)擬舉辦機構與項目的可行性評估:
1、擬合作機構與項目的發展前景、對我省教育事業發展需要有無促進;
2、雙方合作目的是否明確、辦學規模是否合理;
3、人才培養目標是否符合我省人才發展戰略;
4、擬開設的專業是否具有競爭力和不可或缺性;辦學條件是否具備,包括辦學場地、設備、實驗室、圖書館等;
5、教學計畫是否完備、課程設定是否完善;中外合作雙方教學分擔是否得當,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教學要求;
6、是否有引進外方先進的教材,引進教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經費籌措與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8、內部管理體制是否健全等方面進行評議。
(三)法律規範性評議: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對中外合作辦學協定、章程(只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內容進行審核。
章程內容的審核包括: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宗旨;辦學內容、範圍、形式和規模;辦學各方的投入方式、數量和時限;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理(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設定程式、職責、與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校長(主要負責人)的產生、任職資格、職責;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和職責;經費的來源、使用、管理和監督;學校員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學校的合作期限、變更、解散、終止和清算的程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說明性條款;其它重要事項等。
合作辦學協定(中外文本)的審核包括:合作雙方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合作內容與方式;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理(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各方投入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協定的期限、修改、延續、中斷、終止程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
(四)語言規範性評議:校對審核所有申報材料的中外文文本,包括中外文內容的一致性、表述方式規範性等。

專家評議時間與時限

(一)評議時間:
每年受理初審之後的第二個星期開始。
(二)評議時限: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評議時限為20個工作日。
2、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評議時限為15個工作日。

附屬檔案

1、中外合作辦學專家評議意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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