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是關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發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的通知
  • 檔案號:教外綜[2004]73號
  • 頒布時間: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 頒布者:教育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
廳(教委):
現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
附屬檔案: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項目批准書編號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備案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編號的程式和規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批准書編號規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編號由字母和數字組合的八部分構成,涵蓋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所在行政區劃、辦學層次和性質、順序號等內容。第一部分(三個字母)為審批機關代碼,分別代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第二部分(兩位數字)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三部分(兩個字母)為外國教育機構所在國別或地區的代碼;第四部分(一位數字)代表辦學層次;第五部分(一個字母)區分學歷學位教育和非學歷學位教育;第六部分(四位數字)代表審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數字)為全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順序號;第八部分(一個字母)區分《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施行前後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四條 依法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項目批准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且編號具有唯一性。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該教育行政部門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提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的編號申請。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所附行文式樣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複印件和該表的mdb電子文檔。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登記並完成編號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編號,向依法批准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頒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准書。
第八條 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超越職權審批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明顯違反《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暫不予備案,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司局建議審批機關自行糾正。
第九條 內地教育機構與港澳台地區教育機構舉辦的合作辦學項目的備案和批准書編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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