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設立和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申請受理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 隸屬:教育部
- 對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類型:政府檔案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教外綜[200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申請設立和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以及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相應層次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須分別經擬設立機構或者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教育部審批。現就有關申請受理工作規定通知如下:
一、擬設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或者9月向擬設立機構或者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擬設立機構的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所指各項檔案;擬舉辦項目的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所指各項內容。
報送教育部的申請檔案應當一式5份。其中,《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應當同時提交一份後綴為mdb的電子文檔(相應程式請見教育部網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請檔案的具體時間和程式(包括教育行政部門代表省級人民政府接受相關申請檔案情形)應予公布。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擬設立機構或者擬舉辦項目的申請檔案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檔案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填寫是否規範,有無遺漏;
3.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中外合作辦學者簽署的合作辦學協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擬設立機構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申請表填寫不夠規範、合作辦學協定和章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主動向中國教育機構指出。
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就擬設立機構和擬舉辦項目是否符合地方教育事業發展需要、是否基本符合規定條件、在本地區是否具有競爭力和不可或缺性、是否屬於本地區需要的優質教育資源等提出書面意見。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完成審查工作,並於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擬設立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對擬舉辦項目的書面意見和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申請檔案報送教育部。
教育部審批時限自每年5月1日或11月1日起算。對於確因特殊原因,晚於4月30日或10月31日收到的申請,教育部審批時限自收到申請檔案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計算。
教育部將對擬設立機構和擬舉辦項目的申請分別組織專家評議,並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中國教育機構。
五、內地教育機構與港澳台地區教育機構申請設立和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依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申請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調整。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發布機構
教育部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