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廳為了提高福建東西部的中等職業教育水平,促進東西部的中等職業服務的建設。因此要規範中等職業學校規範辦學的資質,福建省教育廳於二○○九年二月十七日頒發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管理的通知
  • 時間: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 單位:福建省教育廳
  • 類型:檔案通知
概述,詳情,

概述

各設區市區教育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近幾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我省積極開展東部對西部、城市對農村的中等職業教育聯合辦學工作,對充分發揮優質中職教育資源,加快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促進東部和西部、城市和農村職業教育協調發展,進一步提升中等職業教育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能力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隨著聯合辦學工作的推進和招生規模的擴大,以及國家對中職學生資助政策工作的實施,聯合辦學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規範的管理問題。

詳情

根據我省工作實際,為推動聯合辦學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現將進一步規範聯合辦學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聯合辦學設立條件,強化聯合辦學管理職責
1、開展聯合辦學的學校必須是經省、設區市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聯合辦學的主辦方必須是我省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公辦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名義以任何形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2、實行聯合辦學的學校雙方必須認真、負責、全面地考察對方學校的辦學資質、辦學條件、專業設定、學生就業等情況。要成立以雙方校長為負責人的校際聯合領導機構,負責合作辦學、共同培養等工作,共同研究招生、學生管理、學籍管理、教學安排和推薦就業中可能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明確辦學雙方應負的職責及爭議解決的辦法,並在師資培養、專業建設、課程設定、教學方法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實行全面銜接,實現優質中職資源共享,共同推進我省中等職業教育聯合辦學工作。
3、各設區市教育局要切實提高認識,把規範聯合辦學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抓實、抓好,切實提高聯合辦學質量。要切實加強對聯合辦學工作的行政管理,要根據當地中職教育的發展規劃,組織中職學校開展聯合辦學工作,要認真核查聯合辦學學校辦學資質和合作計畫,指導所屬中職學校堅持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以能力培養為本位的辦學宗旨依法實施聯合辦學,確保聯合辦學的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規格。要建立健全聯合辦學過程的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或依法處理,確保我省中職教育聯合辦學工作健康順利發展。
二、確立合理辦學模式,規範聯合工作協定
1、聯合辦學模式根據實際情況由聯辦雙方商定,可以開展“1+2、2+1、1+1+1”等模式。提倡“1+1+1”三段式辦學模式, 即第一學年在協辦方學校學習、第二學年在主辦方學校學習、第三年在相關企業實習的三段式辦學模式。
2、聯合辦學雙方必須簽訂規範的合作協定,內容應包括雙方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內容和期限、學費收取與分配、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項目。協定簽署前辦學雙方應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3、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號公布)規定執行。
三、強化教育教學管理,提高聯合辦學質量
聯合辦學雙方要以我省行業技術發展與人力資源需求預測為基本依據,合理規劃擬聯辦專業。主辦方要根據教育部《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畫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9]2號),加強對協辦方的檢查與指導,要將聯辦專業教學納入主辦方統一教學管理,制定統一的教學計畫,並按照中等職業學校教學管理規範的有關要求具體實施,保證聯辦專業教育教學質量。實施學分制的,要認真執行學分制管理的相關規定,嚴禁借用學分制名義,任意縮短學制和改變教學計畫。涉及學生實習的,要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意見》(閩教職成[2008]18號)執行。
四、規範學籍管理和數據統計工作
1、聯合辦學主辦方要嚴格按照《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修訂)》(閩教職成[2008]36號),指導聯辦學校做好聯辦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聯合辦學一年級新生學籍由協辦方學校負責註冊和管理;學生進入主辦方學校學習時,由聯辦方學校整理學生學籍並統一轉入主辦方學校,由主辦方學校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電子學籍註冊手續及畢業驗印等工作。
2、聯合辦學的各類規章制度、管理細則、教學檔案、教務日誌、學籍檔案等必須整理存檔,做到隨時可查,及時交接,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聯合辦學檔案要獨立建檔。
3、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各聯辦學校要認真做好教育事業統計工作。按照“就讀學校負責”的原則,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統計上報學生人數,避免出現“重複統計,重複上報”問題。
五、嚴格落實國家助學金政策,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聯合辦學雙方學校應根據《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格落實國家助學金政策,明確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來辦理國家助學金相關工作,絕不允許出現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享受不到國家助學金、虛假重複報送資助對象、故意隱瞞流失學生套取或滯留挪用國家助學金等違規違法現象。出現違規違法現象,將依法追究相關學校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六、規範辦學行為,強化責任追究
1、聯合辦學雙方學校必須堅持依法辦學,堅決杜絕違規行為。各學校不得與中介機構、個人和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和掛靠學籍;不得與不具備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資格的學校(機構)和個人聯合辦學;嚴禁實行委託招生和代理招生。
2、聯合辦學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規定,不得以學籍註冊費、保證金、實習押金等形式亂立項目,擅定標準違法變相收費。雙方經費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依法納入預算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等違規違法行為。
3、聯合辦學的招生廣告須按照主辦學校教育教學業務隸屬關係經設區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在有關媒體刊播。刊播廣告必須具備廣告審批文號,刊播、印製廣告及簡章的內容要使用審批機關核准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聯合辦學的招生簡章必須明確聯辦專業和聯辦形式,不得進行非聯辦專業和超出中職學歷教育範疇的招生宣傳。
4、對聯合辦學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將視違規情節程度,對有關學校相應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評優資格、撤銷重點職業學校和重點專業資格。對違規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未經批准擅自招收的學生,將不予註冊電子學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違規招生的學校和相關人員負全部責任。
七、實行聯合辦學登記報備制度
自2009年起,聯合辦學的所有學校實行年度報備制度,聯合辦學報備登記時間為每年3月10日前,逾期視同未開展聯合辦學。目前各學校已經實行聯合辦學的,即日起,各設區市教育局要組織所屬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自查自糾,全面審查聯合辦學協定,補辦相關手續,對此省教育廳將予以抽查。同時各校必須填寫《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並按行政隸屬關係報相關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市屬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情況由設區市教育局匯總後於3月10日前書面報省教育廳職成處;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直接報省教育廳職成處。
聯繫、傳真電話:(略)電子信箱:(略)
附屬檔案: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情況登記表
福建省教育廳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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