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年來,各地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教育工作全局,認真調整高中階段教育結構,重點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不斷擴大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連續兩年實現擴大招生100萬人的工作目標,2006年中等職業教育招生總量達到近750萬人。為進一步鞏固擴大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成果,2007年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要在2006年的基礎上再擴大招生50萬人,達到800萬人,基本實現《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的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目標。這是一個戰略性的結構調整,對於加快職業教育發展,使職業教育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為此,現就做好2007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統籌和領導。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統籌管理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職成〔2005〕3號)的有關規定,加大高中階段教育結構的調整力度,按照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比例大體相當的要求,分別確定本地區2007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計畫。要對高中階段教育各類學校招生實行統一管理,把技工學校和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納入當地整箇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將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錄取的具體工作從行政業務中分離出來,將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統一交由各地招生工作專門機構負責。各地招生工作專門機構都要建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招生專門機構的業務指導,建立招生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督促其認真貫徹落實高中階段教育招生政策、完成招生任務,協調解決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二、各地要切實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服務工作。要積極創新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機制和辦法,努力為國中畢業生升學創造多樣化的選擇機會,引導國中畢業生合理分流,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各地要及時向考生和社會公布高中階段教育各類學校招生計畫和招生信息,加強國中畢業生報名和填報志願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對應屆國中畢業生實行一考多分流,統一組織錄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中等職業學校提前招生、優先錄取。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可多次補錄,可面嚮往屆初、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自主招生,招生結束後報招生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註冊備案。允許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跨省招生。
要建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和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加快推進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網上錄取工作和學生電子註冊制度的建設,2008年實現計算機網上錄取。
三、各地要按照《教育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面向未升學高中畢業生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意見》(教職成〔2006〕3號)要求,廣泛宣傳,積極引導,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收未升學普通高中畢業生工作。對接受一年教育的,學校發給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並報各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部門備案,納入當地年度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畫和年度招生統計範圍;對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課程結束並通過考核的,學校發給職業技能培訓證書,並幫助他們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繼續按照《教育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開展東部對西部、城市對農村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工作的意見》(教職成〔2003〕6號)的要求,大力開展東部對西部、城市對農村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工作。應採取靈活多樣的合作形式和辦學模式,提倡學生一年級在中西部學習,二、三年級到東部學習專業技能和頂崗實習。2007年,全國東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招生規模要達到50萬人以上。各地要加強對跨省招生和聯合招生合作辦學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每年2月底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向我部報送本省(區、市)跨省招生學校和招生數,由我部匯總下達,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負責組織生源和招生錄取工作。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我部的學校不得跨省招生。
五、進一步規範五年制高職招生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辦好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點意見》(教職成〔2002〕2號)精神,嚴格確定招生專業,嚴格控制招生規模,規範招生行為。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單獨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各地五年制高職招生計畫不得突破當年本省(區、市)高職(專科)招生總數的5%。各地高職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數不得突破當年本省(區、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總數的5%。
六、加強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範管理,嚴肅招生紀律。各地要進一步規範招生機構和招生行為,嚴禁違規招生,嚴打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詐行為。未經省級高中階段教育招生領導小組同意,任何機構不得從事高中階段學歷教育招生工作;未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的中等職業學校不得招生;任何學校不得委託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中等職業學校不得與非學歷教育機構聯合或合作舉辦學歷教育班。各國中學校不得通過向中等職業學校推薦生源收取費用。各中等職業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有償招生。對違反高中階段教育招生政策、擾亂招生秩序、非法辦學、非法招生、有償招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收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制度,是國家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重大舉措,對於促進教育公平,擴大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推進高中階段教育健康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自2007年起,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將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範圍,提高資助強度,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有機會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這是繼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之後,促進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各地要加強宣傳工作,使國家的這項政策家喻戶曉。中等職業學校在向學生髮錄取通知書時,要同時寄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和申請指南。
國家鼓勵和支持東部和中西部地區中等職業學校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符合資助條件的中西部學生到東部地區學校接受職業教育,中央財政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分擔比例將應負擔的經費撥付東部地區,其餘部分由東部地區地方財政承擔。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2007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確保完成今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目標任務,努力開創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新局面。各地要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