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改變宣傳方式,提高宣傳效益。不僅要利用廣播、報紙、電視和網路等新聞媒體和舉辦招生諮詢會、開展招生宣傳月等傳統方式進行宣傳,而且要創新宣傳思路,改變宣傳方式,要在宣傳上多下工夫、多想辦法,多謀劃、多思考,力爭讓社會各方能夠認識和理解職業教育,重視和支持職業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屬性:管理條例
  • 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 發文機構:甘肅省教育廳
內容,發布時間,

內容

甘教職成〔2010〕8號
各市、州教育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當前,我省中等職業教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各市、州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各項方針政策,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統籌規劃2010年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目標,確保高中階段教育協調發展,確保職業教育質量穩步提高。現就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加大高中階段教育統籌力度,進一步擴大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
為做好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我廳按照高中階段教育招生職普比例大體相當的原則,統一下達各市、州普通高中招生計畫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畫(甘教發﹝2010﹞ 40號)。各市、州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地區國中畢業生的數量,也要統一制訂各縣(區)普通高中招生計畫和中等職業學招生計畫,確保全省中等職業教育招生達到18萬人。高中階段教育的職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區,要切實最佳化教育結構,加快發展職業教育;高中階段毛入學率低,國中畢業生存量大的地區,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階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於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推進高中階段教育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職業教育快速發展的輿論環境
1.
2.宣傳職業教育的重大意義。職業教育是工業高度發達的重要基礎,只有一流的技術工人,才有一流的工業產品,而職業學校就是一流技術工人的培養搖籃和培育基地。職業教育也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我省農業人口比重大,農村剩餘勞力多,農民收入水平低,必須加大職業教育的培訓力度,達到“以培訓增收入,以輸轉減人口”的社會效果,實現“農業人口減少和農民收入增加”的社會雙贏。
3.宣傳職業教育的主要成果。職業學校每畢業一個學生,就為社會培養了一個技能人才。職業教育不僅是基礎教育和就業教育,更是技能教育和成才教育,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不竭動力和技術保證。因此,各市、州要積極推出一批職業教育有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三農”的辦學典型及畢業生典型事例,要對近年來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4.宣傳職業教育的優惠政策。重點宣傳國家出台的“中等職業教育涉農專業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免費政策”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政策”以及省政府出台的“兩後生”免費政策和一年級學生減學費政策,使國家和省上出台的職業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加大工作力度,創建招生工作新機制
各地要把完成省教育廳下達的《甘肅省2010年度分市州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畫》作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實行統一部署。做到“目標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同時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分工協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齊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各地要在認真做好招收應屆國中畢業生工作的同時,繼續把往屆國中畢業生、未升學普通高中畢業生、退役士兵、農村青年、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等其他群體納入招生範圍,繼續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工作,引導他們接受中等職業教育。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強中等職業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辦學資質的職業學校名單。要高度重視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穩定,嚴格依據辦學條件,科學核定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人數。對近年來招生數量增長過快,辦學條件緊張的學校,應適當控制其招生規模,確保學校穩定和學生安全;優先保證國家和省級重點學校招生;對辦學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學校,必須嚴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對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管理不力的學校,要從緊安排或控制招生規模,情況嚴重的要停止招生。要切實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管理和指導,確保規範招生、規範辦學,有序發展。
四、規範招生市場,嚴肅招生紀律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對當地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市場適時進行全面整頓和清理。一是加強對招生單位的資格審查,對沒有到市、州教育部門備案的外省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能在我省從事任何招生活動;二是加大對城市繁華區域和農村集貿市場招生單位的督促和檢查,對欺騙宣傳和欺詐招生等擾亂招生秩序,惡意爭搶生源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三是對非法招生,有償招生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特別是針對國中學校教職工、社會閒散人員和非法招生機構合謀進行有償招生收取回扣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克服部門和地方保護傾向,我省今年將實行按生源地人數統計招生考核任務完成情況,打破部門和地方保護壁壘,促進全省職業教育優質資源高效使用;五是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隨意設立分校或校外辦學點;不得以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為名進行亂招生、亂收費;六是嚴肅招生紀律,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開,招生資格公開,錄取信息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為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環境和優質服務。
五、加強區域統籌,深化東西部和城鄉聯合辦學工作
各市、州要按照中央關於統籌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要求,充分利用東部和城市中等職業教育辦學資源優勢,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招生和合作辦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合作、因地制宜、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統籌城鄉和區域職業教育資源,從計畫制訂、招生錄取、學校和學生學籍管理、教育教學改革、教師以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與交流、經費扶持、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學生實習就業等方面開展共建和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進一步深化聯合辦學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擴大東西和城鄉聯合招生規模。
六、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落實國家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和免學費政策
各市、州要認真貫徹落實《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甘財教[2010]15號)精神,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確保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免學費政策對進一步辦好涉農專業、農村職業教育的重要推動作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要積極籌措資金,擴大免學費覆蓋面,繼續推進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進程,使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覆蓋更多的中職學生。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助學部門要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髮放管理工作通知》(財教[2008]336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專項清查的通知》(財教[2009]373號)要求,切實擔負起本地區助學金髮放、監督和管理的責任。確保國家規定的資助標準不降低、資助範圍不縮小,保證國家助學金及時、足額發放。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新生學籍管理和電子註冊制度,嚴格按照招生錄取審批後的新生名冊建立學生學籍,保證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工作順利進行。
七、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健全招生工作機制
自2010年起,教育部建立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年度報告制度。為做好這項工作,我廳決定建立全省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年度報告制度,從9月份至11月份,各市、州和省屬中專對落實教育廳下達的年度招生任務和招生工作進展的情況,每月10日報告一次。每年招生結束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將所招學生按生源地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統一反饋各市、州,並納入各市、州招生完成任務之中。2010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補錄和統計截止時間,原則上為11月10日。
八、關於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入學體檢工作
各地要加強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精神的宣傳落實工作。自2010年起,凡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進行身體檢查時取消B肝項目檢測。即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B肝病毒核心抗體和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B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B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與此同時,取消原國家教委、衛生部《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補充規定的通知》(教職[1991]9號)中“三、有關肝功能檢查的補充規定”條款。
根據《衛生部醫政司關於建議修改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有關規定的函》(衛醫政管便函【2010】76號)的建議要求,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入學體檢工作中“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評定標準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2倍以上者(含2倍),應當進行B超複查。B超複查診斷肝部瀰漫性病變者(脂肪肝除外),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發布時間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