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報名對象、條件及時間
1.符合下列條件且具有
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請報名。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中等職業學校(含
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中職生),報名參加普通高考或高職統考時只能選其一項,不能兼報。參加高職統考的考生可以兼報藝術類專業。
3.英語、信息“雙特色”學校往屆畢業生可以報考普通高考或者報考高職統考,但只能選報其一,不能兼報。
4.少年班考生報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5.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非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人員;
(5)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
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6)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報名時間
2010年我省普通高考繼續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分兩個時段進行。第一時段:2009年11月27日至29日藝術類考生網上報名,12月7日上報藝術類考生報名信息及相關考務用表;第二時段: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9日, 普通文、理、體育類和高職統考考生網上報名,3月10日上報考生報名信息及相關考務用表。此外,不接受任何情況的補報名。
二、考生檔案
7.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組織市(州)、縣(市、區)招辦和體檢機構等單位採集,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和中學建立。嚴禁在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過程中弄虛作假。
8.電子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電子檔案要求真實、準確、完整,要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電子檔案中的報名信息和志願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寫或校對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省教育考試院負責採集報名、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省招辦負責採集體檢和志願等信息。省招辦按規定的格式匯總、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電子檔案庫,並負責電子檔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紙介質檔案嚴格按省招辦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組建,保證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完整、規範。考生紙介質檔案袋由省招辦統一印製。錄取新生(包括軍事院校新生、空軍和民航招收的飛行學員)的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密封蓋章,考生自帶到高校。各市(州)招辦要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紙介質檔案的管理和發放辦法。全省發放錄取新生紙介質檔案的時間一般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體時間由各市(州)招辦確定並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3.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體檢於4月17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辦在5月15日前向省招辦報送體檢信息,省招辦接受考生專項復檢申請的時間為5月15日至30日。
體檢按教育部、衛生部和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省教育廳、省衛生廳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鄂教學〔2004〕4號)執行。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和體檢醫師填寫各項體檢情況,不對考生體檢是否合格或是否專業受限做出結論。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5.省教育考試院承擔全省普通高考、高職統考的命題與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有關考務規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試考務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16.普通高考考試時間為6月7日、8日,考試具體時間安排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全省高職統考時間與普通高考一致。
17.考點一般應設在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批准。
18.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我省高職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受權組織考試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試科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指語文、數學、外語三個科目,每科滿分150分,考試時間:語文為150分鐘,數學、外語均為120分鐘。文科綜合考試內容含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考試內容含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滿分均為300分,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語文、數學和英語由我省命題,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和外語中的小語種(俄、日、德、法)使用
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的試題。
20.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按教育部規定參加由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成績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21. 高職統考由省教育考試院制定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統考科目為“3+計算機套用基礎”。“3”為語文、數學、英語,每科滿分均為150分,計算機套用基礎為理論知識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時間語文為150分鐘,數學、英語均為120分鐘,計算機套用基礎為60分鐘。
22.藝術專業的專業考試、體育專業素質測試、
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等專業測試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23.省、市、縣各級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省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六、評卷
24.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評卷、統分工作。普通高考和高職統考均採取網上評卷。評卷和統分工作實行封閉管理,在考試成績未向社會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查分申請。
25.高考評卷是高校和中學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國家賦予的重任。有關高校和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以大局為重,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於選派優秀教師參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試評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學〔2003〕24號)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並協助評卷院校對派出的評卷教師進行培訓和管理,確保評卷質量。
26.6月25日向考生髮放高考成績通知單。高考成績通知單採取兩種方式發放:一是通過各級招生考試部門發至中學(報名點),由中學(報名點)通知考生;二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直接郵寄給考生。兩種方式由考生在報名時自己選擇。
27.高考成績發布後,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縣(市、區)招辦有組織地申請複查卷面分。
七、軍事、公安、武警、司法和安全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 28.軍事院校(含國防生,下同)的政審、面試和體檢(簡稱軍檢面試)由省招辦協助省軍區有關單位組織,執行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和教育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有關檔案,軍檢面試實施辦法和軍檢信息採集辦法另文通知。
參加軍檢面試的考生名單由省招辦和省軍區有關單位根據每所軍事院校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考生志願、高考成績和高考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軍檢面試結論在軍事院校錄取中通用。軍檢面試時間為6月29日至7月2日。
報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進行政審、面試和
體能測試,參檢名單由省公安廳有關單位和省招辦根據院校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考生志願、高考成績、高考體檢身體條件等確定。有關辦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軍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專業)的政審、面試和體檢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八、招生章程
29.各高校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內容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規定,若與我省招生政策規定有出入時,以我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學校法人代表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高校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招生宣傳和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對考生和社會的承諾。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
高等專科學校或
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在
湖北省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有提前單獨招生考試的院校,要說明提前單獨招生考試的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和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30.高校招生章程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廣告於4月1日前報送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4月1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後在湖北招生信息網上集中公布網址。高校應於5月1日之前在本校網站並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錄取批次與時間安排
31.錄取批次分為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職高專、第四批高職高專(一)、第四批高職高專(二)。常規錄取從7月11日開始,按以上批次依次開展錄取工作,8月20日結束。
高職高專補錄時間為9月24日至9月29日。
32.提前批本科錄取:軍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專業)等,免費師範生,國防生,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部分航海類專業和
空中乘務專業,經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專業)。
藝術本科專業分三個時間段錄取,即藝術本科(一)、藝術本科(二)和藝術本科(三)。
藝術本科(一)為獨立設定藝術院校的藝術本科專業、重點院校的藝術本科專業和經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藝術本科專業;
藝術本科(二)為一般本科院校的藝術本科專業;
藝術本科(三)為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藝術本科專業。
33.第一批本科錄取:中央部委直屬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經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34.第二批本科錄取:一般本科院校。將原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合併為第二批本科一個批次錄取。
招收中職畢業生的本科專業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時間段錄取。
35.第三批本科錄取: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本科專業。
36.提前批高職高專錄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專業),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部分航海類專業,部分空中乘務專業,招收中職畢業生的藝術類專業。錄取時間在第四批高職高專之前。
37.第四批高職高專錄取:分兩個時間段錄取,即高職高專(一)和高職高專(二)。
高職高專(一)為高等專科學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職高專專業和部分經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較好的獨立設定高職院校(專業),以上院校招收中職畢業生的高職高專專業;
高職高專(二)為獨立設定的高職院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高職高專專業,以上院校招收中職畢業生的高職高專專業。
38.自主選拔錄取、
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西藏班、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在院校同批次錄取。
39.第一批本科至第四批高職高專(一)中少數院校按辦學成本收費的專業,根據院校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安排在下一批次(或下一時間段)錄取。
十、招生計畫
40.各高校須按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的有關計畫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畫。
41.省招辦依據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並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省招辦公布計畫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42.高校在錄取期間向我省增加計畫應在同批次錄取結束前到位。
43.除少數部委屬高校面向特殊行業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業招生計畫。
44.經國家批准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錄取期間,增加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必須經國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規定的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
45.錄取期間,高校須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辦增補所錄取保送生和單獨考試錄取考生(包括小語種、
第二學士學位、插班生、職教師資、少年班、單招高職生、運動訓練和
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相應招生計畫。
十一、填報志願
46.2010年全省採用統一模式實行網上填報志願。所有考生、各類志願均在省招辦指定的網上填報。
47. 考生網上填報志願時間如下,截止時間均為截止日下午5:00時。
6月10日至18日,即在高考結束之後、公布高考分數之前估分填報提前批本科、提前批
高職高專院校(專業)志願;
6月28日至7月3日,即在公布高考成績和錄取控制分數線後填報第一、二、三、四批院校(專業)志願,招收中職畢業生的本科、高職高專(含藝術)院校(專業)志願,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志願,在鄂部委屬高校與
武漢市合作建設招生計畫的志願;
7月11日至8月20日期間,根據錄取進程和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由省招辦公布有關批次生源不足院校信息,考生在省招辦規定時間填報徵集志願;
9月22、23日,未被錄取考生填報高職高專補錄徵集志願。
48.考生網上填報志願以中學組織為主,縣(市、區)招辦統一規劃、確定本地考生上網填報志願的地點,並負責協調填報場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省招辦負責制訂網上填報志願操作規則,並指導各地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
49. 考生根據省招辦公布的招生計畫,通過查詢學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學校的辦學性質、辦學地點、收費標準、錄取規則、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等,慎重選擇,在省招辦指定的網上填報志願。
在填報志願截止時間之前,考生可在網上填報或修改志願,多次修改的以最後一次的志願信息作為投檔依據,截止時間後不能再填報或修改。
考生應妥善保管密碼,對自己填報的志願負責。因考生本人了解學校信息不準確,網上填報志願密碼設定不當、保管不善,不按網上填報志願程式和要求操作或請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願信息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十二、錄取
50.全省招生錄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51.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
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擬退檔考生要註明詳細的退檔理由,並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省招辦和高校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52.高校要根據網上錄取要求,重視網路建設和網路安全,保證錄取期間的網路暢通和錄取工作安全順利。要加強與省招辦招生現場的聯繫,根據我省錄取工作進程,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和審核等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有序開展。由於
網路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在下一志願開始投檔後,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願的考生檔案。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招生院校的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53.對所有已錄取的考生不能退檔,不能換錄到其他學校。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對新生不報到空出的高職高專招生計畫實行補錄,補錄仍執行院校所在批次線;本科不進行補錄。
54.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省招委關於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1號)執行。
55.體育類本科、高職高專分別劃定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省招辦將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文化成績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根據考生志願,按體育專業投檔成績(高考成績的50%與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的75%之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由學校根據本校的錄取規則錄取。
56.按教育部、總政治部印發的《
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政乾發(2008)19號]檔案要求,軍事院校本科錄取執行各學校所在錄取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由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合格生源中錄取。軍事院校不得錄取無軍校志願考生,不得錄取軍檢面試不合格考生。軍事院校、國防生生源不足時,可在填報了軍事院校或國防生志願、軍檢面試合格考生中調劑錄取。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專業)和國防生在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
57.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招生分別按《省招委關於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工作的通知》、《省招委關於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的通知》執行。
58.經教育部批准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按教育部要求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要進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工作辦法,堅持在高考前對考生進行考核,堅持各環節的公示制度,切實選拔符合本校培養要求的拔尖創新人才。高校應及時將自主選拔入圍考生名單進行公示,在錄取前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作為自主選拔錄取對象。
已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滿三年的“985工程”高校(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等),對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或在試點高校組織的測試中綜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數特別優秀的入圍考生,可自行確定高考錄取成績的要求,並與其他入選考生名單及相應錄取要求一併報送省招辦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59.在
湖北工業大學、
武漢工程大學、
湖北經濟學院、江漢大學、
三峽大學、武漢科技學院和
武漢工業學院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參照教育部批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7所高校可用本校本科招生計畫的5%,面向全省考生進行自主選拔錄取,執行學校同批次線。學校要制訂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工作方案,明確選拔考生條件、工作程式和考核錄取辦法,報省招辦備案,對社會公布。高校應在5月底前將自主選拔入圍考生名單進行公示,並報省招辦集中公示。在錄取前未經省招辦公示的考生,不得作為自主選拔錄取對象。
61.
恩施職業技術學院、
十堰職業技術學院可用本校招生計畫的5%面向當地考生進行自主招生試點,學校可在填報了本校志願的當地考生中,根據學校招生要求和對考生的考核情況在批次線上進行自主招生。當填報本校志願的當地生源不足時,可由學校徵求當地無本校志願考生意見後錄取。
62.對部分院校具有辦學特色、就業形勢好而報考人數較少的專業,如烹飪、護理、針灸推拿、農林、水產養殖、畜牧獸醫、輪機及航海類等專業,以及部分院校
中外合作辦學的高職(專科)專業,經批准後實行自主招生試點。實行自主招生試點的專業當第一院校志願中填報該專業志願的生源不足時,可在批次線上、填報了本校其他專業志願的考生中,由學校徵求考生意見後錄取。
63.進行自主招生試點的省屬高校應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學科專家、紀檢監察部門、招生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按照“嚴格程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的原則,認真把好自主招生過程的每一關。對擬錄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單要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範圍,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義向考生收取額外費用。
64.武漢地區部委屬高校與武漢市合作建設招生計畫錄取設平行志願,按照
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為院校同批次線。投檔時間在高校面向全省招生計畫一志願投檔之後、二志願投檔之前。
66.恩施州、
十堰市及
宜昌市五峯縣和長陽縣的考生(以高考報名號為準)報考所在市、州高校者,
神農架林區的考生(以高考報名號為準)報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錄取當地考生人數不超過本校在鄂招生計畫的50%。
67.在錄取過程中,原則上高校對按志願投檔的考生不得以“考生本人放棄”理由退檔,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退檔的,必須提供考生本人書面退檔申請或電話錄音,並且要預留少量計畫用於解決可能產生的遺留問題。
68.經教育部批准可進行單獨招生考試(包括小語種、第二學士學位、插班生、職教師資、少年班、單招高職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的高校,應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開展報名、考試和錄取工作,並將報名信息、成績信息和錄取信息建庫,在6月30日之前報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高校辦理錄取手續時須向省招辦提供錄取工作報告,包括錄取工作依據、錄取規則及標準、錄取分數線、工作程式、是否公示等內容,並加蓋學校公章。
69.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2號)執行。
70.少數民族預科班在院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到院校調檔線下80分以內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少數民族預科班的生源範圍為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恩施州、長陽縣和五峯縣)辦理了少數民族優錄證明的考生。
71.農林、地礦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艱苦專業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72.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的護理學本科專業當學校調檔線上該專業生源不足時,可在批次線上錄取填報了護理學專業志願的考生。
73.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74.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75.第三批本科院校
公開徵集志願時,若批次線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線下20分以內的考生填報,按徵集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76.對參加高職統考的中職畢業生分別劃定本科、高職高專(一)和高職高專(二)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
招收中職畢業生的藝術類高職高專單獨劃定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
招收中職畢業生的院校(專業)錄取不分文理科和專業考試類別,統一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77.在每批次徵集志願期間,可以安排少數我省省屬院校的招生計畫公開徵集志願,錄取同批次線上落選的相對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錄取期間可用追加計畫,通過非志願投檔方式錄取批次線上20分且不低於校線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錄取期間可用追加計畫,通過非志願投檔方式錄取達到上一批次線但不低於校線的考生。
78. 省招辦負責列印高校
錄取新生名冊,加蓋“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後寄發高校,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只蓋學校校章,不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籍遷移手續,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高校根據錄取新生名冊和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新生入學手續;憑錄取新生名冊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79.高校對錄取的新生要進行資格複查,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已錄取考生,可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各高校應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報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將未報到考生信息報省招辦。省招辦將未報到考生的錄取信息予以註銷,被註銷考生相應取消錄取資格,不能參與補錄。凡未錄取、高考成績達到批次線的考生都可填報補錄徵集志願,已被錄取的考生(包括不報到的考生)不能填報補錄徵集志願,即使填報了也不能參加補錄。
80.各高校當年錄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進行入學新生核對註冊。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凡是未經生源所在省級招生機構辦理錄取手續並上報教育部備案的考生,一律不予
註冊學籍,一律不予學歷電子註冊。
十三、政策性照顧項目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和
台灣省籍考生;
(3)應屆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以上
運動會(主要指世界中學生
體育競賽;全國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全省運動會;由省教育廳與省體育局等部門聯合舉辦的全省中學生運動會及全省中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獲得單項前三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83.父、母和考生本人均為
農村戶口、領取了《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農村獨生女考生報考湖北省屬高校時,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4.同時符合第81、82、83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
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按中辦發〔2000〕28號和教基〔2001〕1號檔案評出的省級優秀學生(應屆畢業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以上黨政群工部門表彰的優秀學生和優秀幹部;
(3)見義勇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門表彰或嘉獎的考生;
(4)在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理、化、生物和計算機信息奧賽省賽區一、二等獎和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6)在高中階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和文藝比賽中獲得個人一、二等獎、集體項目一等獎者;
(7)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8)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
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86. 優錄資格審核實行部門負責制。考生優錄身份認定和相關原始證件的真實性由優錄項目涉及的縣(市、區)、市(州)及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在加分投檔項目審核中,對考生出具證件的真偽和其身份的確認,誰審核,誰簽字(蓋章),誰負責。各縣(市、區)招辦負責接受本地報名考生優錄申報,核實考生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核對考生報名信息是否準確,檢查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相關部門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市(州)招辦負責覆核考生申報項目和證明材料,匯總檢查縣(市、區)招辦報送的考生信息無誤後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全省考生優錄信息,向社會公示加分投檔考生名單,接受舉報並協助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檔案規定處理舉報核實後的考生。
(1)少數民族考生須經縣(市、區)公安和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蓋章;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須經市(州)和縣(市、區)外事僑務部門審核蓋章,高級知識分子
專業技術職稱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
(3)台灣省籍考生須經省台辦審核蓋章;
(4)體育競賽優勝者須經市(州)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須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須經戶籍所在派出所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7)榮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軍人、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須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8)農村獨生女須經鄉、縣(市、區)、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蓋章。
十四、信息公開公示
87.各級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考生可通過省招辦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五、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8.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編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省教育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
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考試院和省招辦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9.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高考網上報名、網上閱卷、網上填報志願和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90.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
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