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確保國家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法規、制度、政策和規定的貫徹落實,全面體現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由教育部制定並於2005年3月15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文號:教監[2005]4號
  • 性質:高等學校招生法規、制度、政策
  • 時間: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 類型:通知
通知,辦法內容,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監[2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確保國家高等學校招生法規、制度、政策和規定的貫徹落實,全面體現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

辦法內容

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法規、制度、政策和規定的貫徹落實,全面體現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舉辦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學校申辦的獨立學院。
第三條 高校招生期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對本部門、本地區、本校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招生工作領導作為直接主管責任人,要承擔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管的責任;招生部門負責人要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職責;招生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條 對違反高校招生、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構成違紀的,依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對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追究有關責者的相應責任:
1.屬於集體決策的,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2.屬於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決策的,追究有關領導或負責人的責任;
3.屬於招生考試工作人員個人行為的,追究有關當事者的責任。
第六條 對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1.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擴大本部門、本地區或本校招生規模的;
2.以任何名義和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費用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錄取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6.在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7.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長的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的。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應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調整計畫使用備案制度、迴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強化招生考試的管理和監督,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八條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積極配合招生管理部門開展工作,針對招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或行政監察建議。
第九條 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實行對招生管理部門及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督,嚴肅查處招生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本部門、本地區、本學校招生工作監督不力或不履行監督責任的,以及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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