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舉辦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簡稱西藏班、新疆班),是國家加快西藏、新疆發展的重要決策。為做好內地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應屆高中畢業生工作,教育部制定本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於2005年4月1日正式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5年4月1日
  • 所屬領域:教育
招生計畫,生源劃分,招生錄取,收費標準,責任追究,學籍管理,

招生計畫

(一)內地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學生招生計畫包含在當年國家下達給有關招生學校的總規模之內並作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培養計畫,單列下達執行。學生畢業後原則上分別回到西藏、新疆就業。
(二)招生需求計畫。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分別根據西藏班、新疆班畢業生情況及本地需求,提出招生需求計畫建議方案,報教育部審核後下達各有關高校。
(三)分專業招生來源計畫。內地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的分專業招生來源計畫,根據西藏、新疆提出的建議,由有關高校負責編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負責商各有關省、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部屬高校後,匯總單獨下達,各地、各部門和高等學校遵照執行。

生源劃分

(一)西藏班。西藏班應屆高中畢業生,其中有10%的進藏 (漢族等)幹部職工子女。
(二)新疆班。新疆班應屆高中畢業生,其中有10%的漢族農牧子女。

招生錄取

高等學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學生實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單獨劃線、單獨錄取”的辦法。
(一)考試。考生全部在中學學習所在地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二)招生報名、考試、閱卷和考試成績造冊等工作由考生中學所在的省、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三)錄取。教育部負責指導招生錄取工作,教育部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學校負責錄取。

收費標準

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學生收費要嚴格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3〕4號)規定執行。
(一)西藏班、新疆班學生應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學生要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二)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完善和落實“獎、貸、助、補、減”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對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按國家的有關政策予以資助。

責任追究

(一)西藏班、新疆班招生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西藏班、新疆班招生計畫。招生計畫應及時向社會及辦班學校和考生公布。
(三)錄取名單由教育部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學籍管理

1、為做好我校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生源學生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工作管理規定》(教民〔2005〕7號)中有關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學生(以下簡稱“該類生源錄取學生”)單獨錄取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針對該類生源錄取學生制定本規定。
2、以百分制登記考核的課程,該類生源錄取學生考試的卷面成績≥36分,則以該成績開平方乘以10作為記載成績,取得相應學分;考試的卷面成績<36分,則以該成績直接作為記載成績。以非百分制登記的的課程,該類生源錄取學生的成績由任課教師參照以上方法折合至相應檔次後記載。
3、該類生源錄取學生考試的總評成績<36分或不及格、不合格的課程,其重修、補考等事宜按照《天津城建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津城建大政〔2013〕46號)有關規定執行。
4、該類生源錄取學生所修專業學分達到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60%及以上者,即可正常畢業。
5、除上述條款外,該類生源錄取學生管理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6、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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