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穩定規模,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辦出特色”,繼續穩定普通高校招生規模,擴大對中西部地區支援,加強管理,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分專業招生計畫的安排要堅持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高等學校的辦學條件、學校定位和辦學特色等情況掛鈎,對畢業生就業率低的學校和專業、辦學條件緊張的學校,要嚴格審定招生規模;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認真分析未來一個時期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加強對各類專業人才需求的規律性研究,引導和激勵高等學校建立招生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好招生、培養和就業,提高人才培養的適應性。
三、認真落實好2010年“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畫”(以下簡稱協作計畫)。承擔“協作計畫”的各輸出省份,要指導有關高校,保質保量落實好本次下達的本科層次“協作計畫”,並負責足額落實高職(專科)層次的“協作計畫”;受援的各輸入省份,要積極協調省級招生部門配合好輸出省份有關高校,認真細緻做好服務工作,提供便利,確保完成“協作計畫”。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有關省份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也要創造條件,按照國家關於2010年生源計畫巨觀調控具體要求,繼續加大對部分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招生生源計畫的投放力度,為促進教育公平做出應有貢獻。
各高校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畢業生計畫,民族班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在國家下達的2010年招生計畫總規模中單列下達,各地、各部門和各高校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確保有關招生計畫保質保量完成。
四、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和《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辦學條件好、招生和辦學規範的民辦高校發展,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和辦學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五、各地要加快收縮成人高等學校舉辦普通高等教育的辦學點和辦學規模。成人高等學校舉辦普通高職(專科)教育必須達到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要求,2010年具有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資格的成人高等學校,以本文附屬檔案公布的名單為準,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學校不得安排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嚴禁成人高校、廣播電視大學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
六、貫徹執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規範辦學行為。除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高等學校、分校辦學點外,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實施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嚴格禁止普通高等學校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或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舉辦高層次學歷教育。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大督查力度,對督查中發現的違規招生和辦學高校,在招生資格審核、招生計畫安排等有關工作中給予必要限制。
七、未經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畫。對軍事院校違反國家和軍隊規定招收的無軍籍學生,教育部將不予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不發放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八、各地各部門要堅決維護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嚴肅性,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未經教育部同意,不得跨隸屬關係下達和調整年度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繼續實行嚴格的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畫與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相掛鈎的政策,切實維護招生計畫管理的嚴肅性。
九、各地、各部門要在下達所屬高等學校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同時,將有關檔案抄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報送電子版至指定信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1. 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一、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單位:人)
單 位
| 合 計
| 本 科
| 高職(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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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6570000
| 3390000
| 3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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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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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屬
| 6097200
| 2944900
| 3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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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所屬
| 472800
| 445100
| 2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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