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2006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的通知

根據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現將2006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下達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並就計畫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達2006年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的通知
  • 詞性:名詞
  •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 詳情:各地、各部門要提高認識等
簡介,詳情,

簡介

教發〔2006〕5號

詳情

一、各地、各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克服困難,堅決貫徹2006年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工作會議的精神,切實做好今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制訂的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畫,保證高等教育巨觀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各地、各部門要圍繞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強化就業在高等教育人才培養中的導向作用,重視並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高等職業教育要通過加強與企業、行業的聯繫,有針對性地調整和設定高職專業,積極開展訂單式培養,加快生產、服務一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堅決停止社會需求不大、畢業生就業困難的長線專業招生。
三、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編報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通知》(教發函〔2006〕4號)的要求,認真做好普通專升本、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畢業生、五年制高職招收國中畢業生的計畫和相關工作,維護普通高等教育的辦學秩序。
四、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的規定要求,對因辦學條件不符合有關要求而被確定為黃牌的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控制其招生規模,並加大投入或布局調整的力度,儘快改善辦學條件。
五、根據教育部《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的精神和要求,各地要加強對獨立學院計畫安排、教學管理和招生宣傳等工作的領導。
六、貫徹執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規範辦學行為。除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高等學校、分校辦學點,任何機構不得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嚴格禁止普通高等學校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或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舉辦高層次學歷教育。成人高等學校舉辦普通高職(專科)教育必須達到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要求,2006年具有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資格的成人高等學校,以本文附屬檔案公布的名單為準,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學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
七、除經教育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達的為軍隊培養專門人才的招生計畫外,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開展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各地也不得擅自向軍事院校下達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八、為堅決維護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實行新生電子註冊與國家下達招生計畫相掛鈎。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計畫和跨越隸屬關係下達、調整招生計畫,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國家將加大巨觀調控力度,在有關方面給予必要的限制。請各地各部門根據近幾年招生計畫安排和執行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九、各地、各部門將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下達給所屬高等學校的同時,須抄報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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