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是一則檔案,2004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意見
  • 文號:教財[2004]7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發布年份:2004
通知,意見,

通知

教財[2004]7號
從2001年開始,在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的“一費制”收費辦法,對規範學校收費行為,治理學校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貧困地區學生和家長的普遍擁護。為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收費管理,治理教育亂收費,切實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落實政府對義務教育的投入責任,確保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從2004年秋季新學年開始,在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為做好推行“一費制”的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

一、“一費制”的實施範圍
“一費制”是指在嚴格核定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標準的基礎上,一次性統一向學生收取費用。?從2004年秋季新學年開學,在全國政府舉辦的普通國小和普通國中(含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國小和國中繼續按照原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實行“一費制”。
二、制定“一費制”的基本原則
1.“一費制”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制定“一費制”收費標準時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應充分考慮地區間、城鄉間經濟發展水平、民眾承受能力等差異。省內不同地區、城市和農村的中國小,以及同一學校的不同年級,可以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2.確定“一費制”所包含的雜費內容時,要適當考慮信息技術教育、北方地區冬季取暖的基本需要等因素。為實施素質教育按照教學計畫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費用一律在公用經費中支出。
3.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經費來源必須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學生繳費為補充的原則,切實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大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的投入力度,繳費只是作為學校公用經費的補充。
三、“一費制”標準的核定
各地在制定“一費制”標準時,應分別核定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的標準,並予以公布。
1.雜費按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開支的公用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維持學校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在此基礎上,確定雜費收入占公用經費的合理比例,測算出生均雜費的基本標準。
2.課本費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地方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必須配備的學生用書(不得含教輔材料),按照省級價格、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核准的價格測算。作業本費根據教學計畫及近三年來各年級學生作業本用量情況確定,每本作業本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四、“一費制”的審批程式
“一費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價格、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費制”標準時,要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五、其他相關措施
為確保“一費制”的順利推行,各地必須制定或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與“一費制”同時執行。
1.制定並落實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和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的撥款標準。各地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的要求,首先制定出當地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在此基礎上,分別制定出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的撥款標準和“一費制”的雜費標準,並保證滿足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的需要。為確保“一費制”順利實施,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和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的撥款標準必須與“一費制”同時執行,並要督促所屬縣(市、區)認真貫徹落實。對財力確有困難的縣,省、地(市)政府對其公用經費缺口要予以補足。
2.進一步規範和降低學生用書價格。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改革現行中小學生用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機制和辦法,打破壟斷,建立公正有序的競爭機制,不斷降低學生用書的出版、發行成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和課程改革的需要,嚴格掌握為學生配備課本的種類和數量。各地價格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中國小教材價格的規定,嚴格核定中國小教材價格。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試點的農村國小和國中學生的課本費,應從“一費制”收費中相應扣除。
3.加強學校收費收入的管理,規範學校支出行為,禁止亂收亂支現象發生。“一費制”中的雜費收入只能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及基建等項開支。雜費及提供住宿條件的學校按規定收取的住宿費收入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財政部門應將雜費、住宿費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和規定的時間及時足額核撥學校經費,確保學校教學和其他辦學活動的正常開展。雜費、住宿費收入不得用於平衡政府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調、擠占。“一費制”中的課本和作業本費屬代收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課本和作業本,不得計入學校收入,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4.堅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規定的形式,將中國小校的“一費制”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
5.進一步完善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體系。各地要進一步加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貧困學生助學金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減免雜費、住宿費和課本費。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實行對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雜費和課本費。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的試點地區,要做好組織遴選接受免費教科書學生的工作和免費教科書的發放工作,確保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時領到教科書。
各地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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