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財〔2006〕6號
詳情
一、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的地區
(一)進一步明確收費項目,
1.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一費制”標準收取課本費(不含按規定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寄宿生住宿費外,嚴禁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2.作業本費按原“一費制”規定的標準收取。如需要購買練習冊等,應一律納入作業本總費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項目和提高標準。
3.由政府財政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原則上不收住宿費,所需相關費用從學校公用經費中開支。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學生宿舍,在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全部落實到位前,如學校經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收取一些住宿費,但從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住宿費標準要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額之內,要在當地老百姓能夠承受的範圍之內。
4.學校可以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一伙食費,但不準強迫。學校可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學校攤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規定以外的所有收費項目,合理開支納入公用經費支出範圍
1.除以上規定的費用外,學校其它各項代收費,包括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一律取消。嚴格禁止任何部門、學校、教師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由,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教輔材料和其它學習用品。一律不準教輔材料銷售部門和其它商業服務機構進入校園推銷教輔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書之外必須讓學生接受教育且免費提供有困難的專項讀本、教學參考必需的教輔材料,學校可以根據教師的教學需要少量購買,存放在圖書館(室),供學生借閱,輪流使用,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另行向學生收取費用,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人手一冊。
3.取消各種服務性收費項目,如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相應的合理支出應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範圍,不得向學生收取。
(三)規範學校辦學秩序,嚴禁收費辦班、補課
1.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提高班、補習班、特長班、競賽班等,所有規定的教學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
2.教師為學生補課不得收費,但可計入教師的工作量中,作為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
二、暫時未進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地區
要嚴格執行現行“一費制”收費辦法,不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同時,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向學生亂收費的重要性,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工作力度,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和校長、教師的職業行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要強化監督檢查,結合當地實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要給學生家長發收費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要對本地區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廢止。要組織力量對每一所農村學校和教學點的收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仍然違規收費的,要堅決查處,絕不姑息遷就,絕不允許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的情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