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國家有關取消收費和免費的政策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取消了義務教育借讀費收費項目,從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均不得再收取學生借讀費。
根據《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教財(2006)6號)的規定,從2009年春季學期開學後,取消住宿費收費項目,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費。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要求,2009年起對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實行免費。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收費政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學生作業本費,免收學生學雜費、課本費和寄宿生的住宿費;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學生課本費(不含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作業本費和寄宿生的住宿費,免收學雜費。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上述規定收取有關費用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包括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在內的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費、贊助費等擇校費用,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
嚴禁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違反國家規定,在《安徽省定價目錄》以外,擅自核定教輔材料(包括印製作業等)及其他教學用品價格。
加強高中教育收費管理
各地要加強高中教育
成本監審,合理制定高中學費標準。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費、旁聽、借讀、轉學、非計畫生等名義招收學生高收費。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高中學校不得跨學期收取學費和擇校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擇校費收費標準。
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出台之前,各地可結合本地情況,制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逐步建立規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長效機制。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學校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學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代辦收費中搭車收取或加收任何費用。
穩定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標準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關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學校收費標準的監管,切實穩定學校收費標準。
繼續加大教育收費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治理教育亂收費的重要意義,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督促有關學校落實國家取消義務教育借讀費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住宿費及對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實行免費的政策;重點監管和查處學校違反規定收取各種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與入學掛鈎的捐資、贊助費等擇校費用,以及中國小校統一征訂教輔材料、搭售教輔材料、強制性要求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亂收費行為。對典型的亂收費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安徽省物價局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