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分省命題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分省命題工作的管理,規範命題工作的組織實施,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分省命題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分省命題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編號:教考試〔2006〕2號
  • 性質:教育
  • 時間:2006
簡介,詳情,

簡介

教考試〔2006〕2號

詳情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分省命題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分省命題工作的管理,規範命題工作的組織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統考是國家為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而舉行的選拔性考試。全國統考命題工作由教育部統籌安排,實行全國統一命題與分省命題相結合。
第三條 分省命題工作按照有助於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於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有助於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原則實施,同時,要有利於考試的科學公正、安全高效與準確規範。
第四條 分省命題是在全國統考的框架內,由教育部授權,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自行組織命題工作。《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教育部統籌管理全國統考的分省命題工作。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對實行分省命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考命題工作進行指導、業務培訓、監督和評價。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協調本地區的命題工作。
第七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命題工作的具體實施,其職責是:
(一)制訂命題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選聘命(審)題教師;
(三)組織命題工作的具體實施;
(四)落實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五)進行試題質量評價工作;
(六)開展命題技術和理論研究;
(七)考試結束後向教育部考試中心報送命制的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評卷結束後報送命題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情況。
第八條 承擔分省命題工作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命題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命題管理人員,有條件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可分科目配備學科命題管理人員。命題管理人員應當適時進行崗位輪換。學科命題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其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章 人員選聘及職責
第九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選聘命(審)題教師,組成命(審)題組。參與全國統考命題是普通高校的責任,普通高校有義務選派優秀教師參加命題工作。命題教師參加命題工作應計入其教學工作量。
第十條 命題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命題組長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領導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主持本學科組命題,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三)制訂本學科命題實施方案;
(四)對試題質量和命題工作進度負責,確保命題任務的完成;
(五)做好本學科組安全保密工作。
命題組長的選聘條件是:
(一)責任心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嚴守秘密,善於協調,具有較強的組織和管理能力;
(二)普通高校教師,長期從事相關教學工作,具有較高業務水平,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熟悉本學科《考試大綱》,了解中學教學實際情況和教育測量學的基本理論,熟悉高考命題工作;
(四)身體健康,適合封閉命題工作。
第十一條 命題組主要由普通高校教師組成,一般為每學科5―10名。命題教師在命題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組長分配的工作任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命題要求、工作規定、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按照要求按時完成試題的編制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
(四)做好命題工作總結。
命題教師的選聘條件是:
(一)責任心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嚴守秘密,能同他人合作共事;
(二)長期從事相關教學工作,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一般應具有副高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關心高考命題工作;
(四)身體健康,適合封閉命題工作。
第十二條 命題工作實行審題制度,按科目聘請審題教師,每科1―3名,一般以普通高校教師為主。
審題教師的職責是:
(一)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審題要求,依據學科命題指導思想、命題技術規範要求,對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評審;
(二)從政治性、科學性、學術性、技術性等方面進行審查,並向命題組提供書面的評審意見和修改建議。
審題教師的選聘參照命題教師的條件,並應在學科領域具有較高造詣。
第十三條 命(審)題教師人選每年應當實行一定數量的更換。
第四章 安全保密和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啟用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為絕密級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與命題管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命題管理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有關命(審)題教師的身份,不得從事有關高考補習、輔導、講座、編寫複習資料等活動。
第十六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與命(審)題教師簽訂保密責任書。
命(審)題教師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及保密規定,不得以命(審)題教師身份接受媒體採訪,不得暴露本人及其他命(審)題教師的身份,不得以命(審)題教師的名義參加有關高考的補習、輔導、講座、編寫複習資料、發表文章等活動。
第十七條 推薦命題教師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根據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好命題教師身份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命題採用全封閉工作形式,命題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完善的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命題期間應當成立命題領導小組,負責命題全過程的管理,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領導小組組長應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命題場所應當具有完善的保密條件和相應的保密措施:
(一)相對封閉,安裝必要的保密硬體設施,並經省級公安和保密部門的檢查認可;
(二)設定專用保密室和工作室;
(三)商請武警協助安全保衛工作;
(四)命題前應對所有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檢查;
(五)所有命題人員不得攜帶任何除命題工作配備外的通訊、錄音、攝錄像及信息存儲類等工具進入命題場所;
(六)命題管理部門應與命題場所管理部門簽訂保密協定並對命題場所的服務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條 實行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無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高考。
第五章 命題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完善的命題工作程式,並嚴格執行。命題工作程式一般應包括:
(一)組織命題管理人員、命題教師學習有關命題政策、理論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命題教師熟悉《考試大綱》和中學教材;分析歷年試題和統計數據;
(三)制訂學科命題計畫或命題雙向細目表;
(四)編寫試題、試題的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
(五)討論和推敲試題,控制試題難度和質量;
(六)根據命題計畫或細目表組卷,並完成組卷說明,以供審題教師參考;
(七)審題,並填寫審題意見書。當命題組與審題教師對試題科學性存在分歧時,應在充分交流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八)試題定稿,命題組長和學科命題管理人員在發排清樣上籤字;
(九)命題總結。
第六章 命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分省命題工作所需命題各項費用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列支,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命題管理部門核定命(審)題教師、命題管理人員的工作量,分別支付相應的命題費和保密費等,並向命(審)題教師所在單位出具工作量的證明。
第七章 評價與科研
第二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積極做好命題評價工作,進一步提高命題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加強高考命題科學研究工作,深化考試內容改革,不斷提高命題質量。
第八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及答卷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命題管理工作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對嚴重違反命題工作管理規定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分省命題的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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