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完善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強化高等學校社會服務功能,教育部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為加強和規範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持續健康發展,制訂本辦法。

工程中心是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加強資源共享、促進學科建設與發展、組織工程技術研究與開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和聚集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教技[2004]2號
各有關高校:
現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將實施情況報告我部。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完善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強化高等學校社會服務功能,教育部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為加強和規範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持續健康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加強資源共享、促進學科建設與發展、組織工程技術研究與開發、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和聚集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科技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宗旨是以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為指導,結合學校學科整體規劃,面向國際高新技術發展方向和國家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國家安全的發展戰略,將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統集成,轉化為適合規模生產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關鍵技術或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技術產品。
第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目標是形成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工程化驗證環境和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評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術創新開發與系統集成隊伍;形成不斷創新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第五條 工程中心主要任務是以國家戰略需求為目標,以技術集成創新為核心,持續不斷地為社會提供工程化技術成果;研究提出行業技術標準、規範;促進國外引進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推動學科交叉,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及管理人才;為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發展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工程中心是依託高等學校開展工程技術創新與系統集成的科研實體,是學校學科建設的重要內涵。高等學校要將其列入重點學科建設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工程中心在資源分配上計畫單列,是相對獨立、與院系平行的依託高等學校的二級機構。
第七條 教育部對工程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優勝劣汰,滾動發展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及行業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工程中心發展規劃與實施計畫,制訂有關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政策和辦法。指導工程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二)確定工程中心立項,組織工程中心的驗收與評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對工程中心技術委員會主任進行備案。
(四)根據情況發展,調整現有工程中心規劃布局。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依託地方高等學校建設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訂所屬地方高等學校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與計畫;創造條件,將工程中心納入區域創新規劃。
(二)組織地方高等學校工程中心的申報與建設,指導轄區工程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三)初審地方高等學校推薦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選,對技術委員會主任進行備案。
(四)落實工程中心建設、運行的配套條件與地方相關政策。
第十條 高等學校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依託單位,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與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實施。
(二)將工程中心的建設發展納入學校相關規劃,根據工程中心所依託的學科特點、產業背景和學校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工程中心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協調並解決工程中心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三)負責遴選推薦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四)制定有利於工程中心建設與發展的考評體系,負責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預評估,並將考核和預評估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的驗收與評估工作。
(五)根據技術委員會建議,及時向教育部報送工程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立項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計畫實施等。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託重點學科或優勢學科群,整合各方面資源高起點構建;在相應技術領域中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特色和業績;具有相關支撐學科、技術的系統集成條件,有利於推動學科交叉,可以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擁有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裝備和基礎設施,並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轉化經驗的精幹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能夠在該領域建成一支結構合理、工程化研究開發與轉化素質較高的高水平技術創新隊伍。
(五)具有較好的工程化運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六)擬申請的工程中心已納入所在地方和依託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規劃或相關計畫,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與建設思路,所提組建方案切實可行,建設配套資金落實。
第十三條 符合工程中心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根據工程中心建設規劃,編寫《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1)一式兩份行文報送教育部。
第十四條 教育部對報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將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根據情況採取實地考察)。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教育部經綜合研究後擇優批覆立項。
依託地方高等學校立項建設的工程中心採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條 依託高等學校依據立項批覆,落實資金與建設條件,組織項目具體實施。工程中心建設期間,依託高等學校要加強監督管理,按時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教育部將對工程中心建設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依託高等學校應當保證工程中心建設期內負責人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六個月不上崗的工程中心負責人,依託單位應當及時調整並書面報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如對原計畫進行重大調整,須經教育部組織專家重新論證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原則上工程中心固定資產新增投資規模不低於1000萬元,研發和成果轉化用房不低於5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確有行業或領域特點者,須在立項申請時說明,並按教育部批覆的建設規模執行。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可實行多元化融資,鼓勵社會投資機構、企業或個人投資工程中心的成果轉化工作。中心建設資金的國家撥款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購置工程化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設備、儀器,引進必要的技術軟體和進行人員培訓。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原則二年。通過驗收後,轉入運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根據實際情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促進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在依託單位領導下,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並向依託單位提名推薦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術委員會成員人選。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職條件是: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較高的工程技術水平和開拓創新意識;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歲。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託高等學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採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後,依託單位對工程中心業績和工程中心主任進行屆中考核並報教育部核准。對考核不通過的教育部將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研究開發計畫,評價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和市場信息,審議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由工程中心所在領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關企業與經濟界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員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換屆時委員須更換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實行項目契約制和人員聘任制。研究開發隊伍由固定人員和客座流動人員組成,規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員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內外聘任。客座流動人員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聘任,經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後作為流動編制,其相關費用在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注重工程化開發設施和網路環境建設,提高使用效率,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學術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真實性審核及存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原則上應實行相對獨立的財務核算,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管理,其成果轉化收益主要用於依託高等學校的學科建設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依託高等學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後,應及時進行總結並提出驗收申請,編寫《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總結報告》(附2)報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驗收申請需經地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
第三十條 教育部依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驗收大綱》(附3)和批覆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檔案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對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並授牌,納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對於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責成依託高等學校對驗收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限期加以整改。被責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內可再申請驗收,通過驗收後正式命名並授牌,仍未通過驗收的將被撤消。
第三十二條 對於建成後運行滿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將組織專家依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大綱》(附4)對工程中心進行績效評估並予以公布。
對建設成績和評估結果優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將給予支持和相關扶持,並視情況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評估績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給予黃牌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一年內再次評估績效仍無較大改觀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引入競爭和激勵機制,實行動態管理,滾動發展,達到鼓勵先進、淘汰落後、調整布局的目的。鼓勵高等學校中同現有工程中心技術領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術創新平台,在現有工程中心評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項建議,按照優勝劣汰原則,滾動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過驗收後,可根據教育部批覆檔案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條 依託軍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建設的工程中心,其建設和管理模式,可參照地方高等學校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各高等學校可據此制定相應細則和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