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運用信息、網路等現代技術,對高校科技基礎資源數據,特別是自然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等進行戰略重組和系統最佳化,以促進高校科技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提升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拓寬人才培養手段的共享性基礎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時間:二○○五年六月八日
  • 發文字號:教技[2005]2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教技[20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平台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和公益性的工作。為加強平台建設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障平台建設規範、有序進行,現印發《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管理辦法》,請參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具體情況及時反饋我部。
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保障平台建設規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高校科技基礎資源數據,特別是自然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等進行戰略重組和系統最佳化,以促進高校科技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提升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拓寬人才培養手段的共享性基礎設施。平台建設是一項涉及多個高校的,長期性、基礎性和公益性的工作。
第三條 平台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共建共享、最佳化提升的原則,在《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綱要》和國家中長期規劃指導下,整合高校優勢資源,具備條件的爭取逐步納入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集成於國家科技資源中,成為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育部由科技司負責平台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能與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組織實施平台建設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綱要和實施意見,制定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的整體規劃,發布
年度平台建設方案
(二)制定平台建設項目遴選原則和程式,聘請評議專家,確定平台建設單位與牽頭建設單位;
(三)通過申報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職責;
(四)對平台建設進行巨觀指導和督促,組織專家對平台建設進行中期檢查和最終驗收;
(五)綜合協調並處理平台建設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引導平台健康發展,為納入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規劃創造有利環境。
第六條 平台建設單位是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的具體實施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平台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按照平台建設項目計畫完成規定任務;
(二)為平台建設順利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配套經費;
(三)明確平台建設的管理機構,統一和規範資源數據整理、整合標準,制定資源數據共享機制,建立平台
運行體制;
(四)定期報告平台建設進展情況,撰寫工作簡報;
(五)定期報告經費使用情況,編報年度經費決算;
(六)向教育部反映平台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七)接受教育部對平台建設項目的中期檢查和最終驗收;
(八)組織平台積極爭取納入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規劃。
第三章 組織與立項
第七條 平台建設以項目形式實施,項目採取以多個單位聯合參與、一個單位牽頭的方式組織申請,每個領域原則建設1個平台,每個平台建設期為2-3年。
第八條 申請平台建設的單位應擁有與申請建設平台相關的較豐富的資源數據,具備良好的研究條件和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
第九條 申請平台建設的牽頭單位還應具有與其它學校較好的合作基礎、較強的協調能力、較高的責任感和良好的信譽度。
第十條 申請平台建設單位,以牽頭單位為主填寫《教育部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建設申報書》。
第十一條 平台建設的組織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具體程式為組織匯報,專家評議,協調整合,專家複評,擇優支持進行遴選:
(一)教育部對項目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
(二)教育部組織評議專家組,聽取通過形式審查項目的匯報;
(三)申請平台建設單位在評議會上就項目的總體目標、建設方案、現有工作基礎、分年度有限考核指標等
進行匯報;
(四)評議專家組根據匯報,形成專家組意見和建議,明確指出該領域建議牽頭單位和整合方案;
(五)教育部根據專家組意見和建議,責成建議牽頭單位,聯合該領域優勢單位,召開協調整合工作會;
(六)根據專家組意見建議和工作會協調結果,由牽頭單位組織參與單位研究協商,對項目申報書進行修改後,報送教育部進行複評;
(七)教育部組織專家對修改後的項目進行複評,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八)依據專家複評的意見和建議,調整項目申報書,經平台建設單位各方共同核准後,報教育部;
(九)教育部審定項目申報書後,正式批准平台立項建設。
第十二條 平台建設申報書是平台建設的立項、結題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一)申報書的年度有限考核指標應儘可能量化,對於無法量化的,必須有準確含義的定性說明;
(二)申報書中設計各方職責必須明確和落實,並作為驗收的主要指標之一。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平台建設實行分步實施,動態調整,分為三種類型:
(一)新建平台:指根據平台建設整體規劃和年度建設方案,擬立項建設的平台;
(二)擴容平台:指已建平台在建設期間,根據發展需要,為整合更多資源數據、吸納新的參與單位的平台;
(三)調整平台:指已建平台在建設期間,因故不能順利開展工作需進行必要調整的平台。
第十四條 平台建設採取邊建設、邊共享、邊運行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牽頭單位的主管校領導作為平台建設總負責人,下設兩級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為一級管理機構,協調工作組和實施工作組為二級管理機構:
(一)管理委員會下設協調工作組和實施工作組;
(二)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平台建設單位的主管科技的校級領導組成,管委會主任由平台建設牽頭單位的主管科技的校領導擔任,負責平台建設的經費籌措,條件保障和重大事項決策,制定本平台的工作章程;
(三)協調工作組成員由平台建設單位的科技部門負責人組成,組長由牽頭單位的科技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平台建設單位的聯絡和協調;
(四)實施工作組成員由平台建設單位的具體承擔人組成,實施工作組組長由平台建設牽頭單位的具體責任人擔任,負責平台建設的全面實施。
第十六條 平台建設項目在建設期內被納入國家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將按照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有關管理辦法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平台建設單位依法享有項目建設過程中研究和開發出來的新技術、新系統等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在遵循我國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現資源、數據信息等的共享。
第五章 中期檢查與驗收
第十八條 平台建設項目中期檢查時間一般根據平台建設周期確定,教育部選聘專家組成檢查組,採用現場檢查和集中匯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專家組對平台建設情況和下一步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做出檢查結論。檢查結論分為合格、調整或撤銷。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配套資金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二)項目執行中因人為因素導致項目難以實施或未能按期完成計畫任務的;
(三)建設目標發生重大調整,建設內容產生變更,技術方案進行了重新修訂,或者由於項目負責人出現變更等原因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二十條 平台建設項目驗收應在建設期完成後半年內,由牽頭單位向教育部提出書面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包括:
(一)項目結題驗收報告;
(二)教育部批覆立項檔案;
(三)經費決算表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對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合格後,同意驗收。驗收工作一般採用現場驗收的方式,由教育部選聘專家組成驗收組,聽取平台建設項目匯報,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根據項目匯報、資料審查及現場檢查,對項目提出驗收意見並作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驗或未通過驗收三種情況。
第二十三條 驗收平台建設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未全部完成項目計畫任務;
(二)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項目申報書中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建設過程中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五)超過項目申報書中規定的建設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出說明;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四條 需要復驗的項目,應在接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驗申請。
第二十五條 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應在接到通知後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並做出相應改進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未通過者,教育部不推薦平台建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
經費
第二十六條 平台建設項目經費來源包括:教育部資助經費;平台建設單位配套經費,其中牽頭建設單位不低於1:2,參與建設單位不低於1:1。同時鼓勵多渠道籌措經費,以保障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依據項目立項批覆分年度撥付經費。
第二十八條 平台項目建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遵守財務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因故終止的項目,平台建設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終止項目的決算並上報,並將已撥經費的餘額退還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運行與發展
第三十條 平台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在明晰平台未來建設內容和發展目標的基礎上,遵循“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建設思路,本著“以發展為動力、以共享為核心、以服務求支持”的原則,確保平台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 平台建設項目中共享的基礎資源數據,應做到及時補充和更新。除公益性資源數據外,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工作,向社會開放,逐步實現依靠自身發展,保障平台正常運行的目標。
第三十二條 平台建設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在利益共享的原則下,依託牽頭單位建立健全保障平台運行和發展的管理機構,完善科技基礎資源數據平台的相關工作章程,確保互利互惠,共同承擔平台運行、服務、共享的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平台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特點,制定平台建設運行管理辦法。

發布機構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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