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主要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確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學校,並對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進行監測。《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發布實施,有利於加強巨觀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有利於促進辦學條件改善和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各地、各部門和各普通高等學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以及本《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要求,合理確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規模,以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保證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學質量和規格。
三、根據指標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訂的《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⒈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生師比、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生均教學行政用房、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生均圖書。這些指標是衡量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⒉監測辦學條件指標:包括具有高級職務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宿舍面積、百名學生配教學用計算機台數、百名學生配多媒體教室和語音實驗室座位數、新增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所占比例、生均年進書量。這些指標是基本辦學條件指標的補充,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和引進社會監督機制提供依據。同時這些指標還可反映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改善、更新情況,對提高教學質量和高等學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四、限制招生、暫停招生普通高等學校的確定:
⒈凡有一項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低於限制招生規定要求的學校即給予限制招生(黃牌)的警示,以維持基本辦學條件不再下滑,並促進其儘快改善辦學條件。限制招生的學校其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畢業生數。
⒉凡有兩項或兩項以上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低於限制招生規定要求,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黃牌的學校即為暫停招生(紅牌)學校。暫停招生學校當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計畫。
五、請各地、各部門將本通知及《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儘快轉發至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模辦學條件標準》和《“紅”、“黃”牌高等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 略
教 育 部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