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八年四月九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文號:教高〔2008〕5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精神,促進高等職業院校加強內涵建設,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教育行政部門完善對高等職業院校的巨觀管理,逐步形成以學校為核心、教育行政部門為引導、社會參與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促進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部研究制訂了《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2008年開始,各地原則上應依據本評估方案開展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評估工作。本評估方案公布前已進行過評估的院校和“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立項建設單位可在2010年後安排評估。所有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自本評估方案發布起,每學年度須按要求填報《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本科院校中舉辦的高等職業教育可根據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參照此評估標準進行建設。《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若干意見》(教高〔2005〕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通知》(教高廳〔2004〕16號)中與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為準。
附屬檔案: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
教 育 部??
二○○八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通知
(教高〔2008〕5號)
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
一、評估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社會發展對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斷提高,高等職業院校必須加快改革,強化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開展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旨在促進高等職業院校加強內涵建設,深化校企合作、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教育行政部門完善對高等職業院校的巨觀管理,逐步形成以學校為核心、教育行政部門為引導、社會參與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促進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評估的指導思想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按照“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結合發展道路”的辦學要求,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方針,切實落實《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保證高等職業教育基本教學質量,促進院校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因此,在實施過程中應強調評與被評雙方平等交流,共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共同探討問題的解決辦法,注重實際成效,引導學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內涵建設上來。
三、評估工作的基本任務
圍繞影響院校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因素,通過對《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附1)數據的分析,輔以現場有重點的考察,全面了解學校的實際情況,對人才培養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評價,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引導學校加大對工學結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成為學校的自覺行動。
四、評估原則
1. 學校自評與專家評估相結合。以學校自評為基礎,專家評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學校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機制。
2. 靜態與動態相結合。既要考察人才培養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養工作過程,還要關注學校發展潛力。
3. 全面了解與重點考察相結合。既要把握人才培養工作全局,又要抓住關鍵要素進行重點考察。
4. 評價與引導相結合。既要對人才培養工作狀態做出判斷,更要為學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設性思路與辦法。
5. 客觀、科學、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6. 不向評估學校收取評估費用。
五、申請評估的基本條件
高等職業院校自有畢業生起至有3屆畢業生前必須參加一次人才培養評估,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獨立設定的高職高專院校,並達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
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的有關要求;
2.核算教師總數時,兼職教師等非專任教師數按每學年授課160學時為1名教師計算,專兼教師之比無限制;
3.實驗、實習、實訓場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屬用房生均占有面積(平方米/生)達到下表要求:
學校類別
綜合、師範、民族類院校
工科類院校
農林類院校
醫學類院校
財經、政法類院校
體育、藝術類院校
生均面積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條件做出調整,但不能低於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設定的“限制招生”標準。
不具備申請評估條件的院校,應儘快加大投入,在有5屆畢業生前須達到基本辦學條件,參加一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同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其有3屆畢業生後、首次參加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前,逐年減少其招生計畫。
六、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指標體系(詳見附2)
七、評估結論
評估結論分為“通過”和“暫緩通過”。對暫緩通過的院校,在一年內必須進行再次評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同時適當減少其招生計畫;若第二次評估仍未通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暫緩安排招生計畫等有效措施,促進其儘快達到人才培養基本要求。教育部將從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一次評估結論。
八、評估實施辦法
(一)評估組織
1.評估工作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負責組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評估工作做出總體規劃,並根據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報教育部備案後實行。
2.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充分依靠專家和專業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工作。具體實施的部門應根據本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實施細則制訂操作規程。操作規程需包括專家工作規範以及院校評建工作規範等制度規定,以規範評估行為。
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有力措施,對評估院校的整改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並在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中明確要求和做法。
4.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本年度已評院校評估結論和省內評估工作總結於當年12月底之前上報教育部備案。
5.教育部將不定期對各地評估工作進行檢查。
(二)評估程式
1.學校自評。學校要組織幹部、教師認真學習有關檔案,準確理解開展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實質內涵;認真回顧總結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思路、成果、經驗和特色,對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做出基本判斷,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形成自評報告(不超過10000字),並填寫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
2.提交材料。學校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自評報告和《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並將自評報告、《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數據、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十一五規劃、學校發展規劃、特色專業建設規劃,於專家組進校前30天在校園網上對社會公布。
3.確定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應由熟悉高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必須包括行業企業人員和一線專任教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需根據被評院校規模與校區結構、自報主要專業、特色專業類別等因素,確定專家組成員人數和名單,並對社會公布。專家組人數一般以5-8人(含秘書)為宜。
4.現場考察。專家組到現場考察評估,在與學校充分交流和對學院填報的《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形成考察評估工作報告。現場考察時間建議掌握在2-3天為宜。
5.確定結論。專家組的結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審定、公布,並將評估結論(包括專家組評估考察意見)及時反饋給學校,學校根據評估意見制定並實施整改措施。
(三)評估紀律
各地需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教學評估工作紀律的各項規定,特別應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1.專家組成員要堅持評估原則和要求,客觀、公平、公正對學校進行評估,廉潔自律,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對有礙評估工作公正性、嚴肅性的不正當做法,應予以抵制並向上級部門反映。
2.學校對專家組的接待工作應堅持節儉、注重實效,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形式主義。不搞開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匯報演出,不送禮品。就近安排專家住宿,不得宴請專家、安排旅遊,差旅住宿標準不得超過各省規定的公務員出差標準。專家交通用車和相關工作人員配備必須從簡安排。
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組織評估過程中,對被評院校和專家組成員要嚴格紀律要求,對有違反評估紀律的要及時嚴肅處理。
附: 1.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略)
2.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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