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文 號
瓊教高〔2008〕86號
發布日期
2008-7-3
執行日期
2008-7-3
內容
一、評估的目的
(一)貫徹落實教育部《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促進我省高等職業院校加強內涵建設,深化校企合作、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切實辦出高職特色,努力
培養社會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二)全面了解學校的實際情況,對人才培養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
分析和評價,查找分析人才培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重點的引導學校加大對產學結合改革的投入,加強教學建設,深化教學改革,強化教學管理。
(三)完善政府對高等職業院校的巨觀管理,逐步形成以學校為核心、教育行政部門為引導、社會參與的教學質量長效保障體系與監控機制,使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成為學校的自覺行動,促進我省高等職業教育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評估的指導思想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按照“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結合發展道路”的辦學要求,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方針,切實落實《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精神,保證我省高等職業教育的基本教學質量,促進院校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評估過程中強調評與被評雙方平等交流,共同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共同探討問題的解決辦法,注重實際成效,引導學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內涵建設上來。
三、評估的原則
(一)學校自評與專家評估相結合。以學校自評為基礎,專家評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學校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機制。
(二)靜態與動態相結合。既要考察人才培養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養工作過程,還要關注學校發展潛力。
(三)全面了解與重點考察相結合。既要把握人才培養工作全局,又要抓住關鍵要素進行重點考察。
(四)評價與引導相結合。既要對人才培養工作狀態做出判斷,更要為學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設性思路與辦法。
(五)科學客觀、民主公正,提高效率,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四、評估的內容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內容由《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附1)的數據信息,結合《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指標體系》(附2)涉及的評估項目構成。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由基本信息、院校領導、基本辦學條件、實踐教學條件、辦學經費、師資隊伍、專業、教學管理與教學研究、社會評價等九大方面組成。各高等職業院校每年10月31日前,填報《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上報省教育廳和教育部,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監測、管理和評估高等職業院校的信息資料。
《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由領導作用、師資隊伍、課程建設、實踐教學、特色專業建設、教學管理、社會評價7個一級指標(主要評估指標)組成,一級指標下共設22個二級指標(關鍵評估要素),其中重要指標(黑體字)10個。二級指標中的說明為基本觀察點與評價點,重點考察內容為佐證二級指標的工作狀況與材料信息。
五、評估的方法
圍繞影響高職院校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因素,評估方法採取以分析《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為主要手段,輔以現場有重點的考察。現場考察按照以下方式方法進行:
1、聽取學校自評建設情況的匯報(不超過20分鐘)
2、查閱資料
3、考察學校硬體環境和實驗實訓場所
4、聽教師說課、上課
5、與領導、幹部、教師、職工、學生等進行深度訪談或召開座談會
6、專業剖析
根據考察評估院校的實際情況,專家組可按照上述基本做法,靈活採用各種評估方法,對評估工作做出具體安排。
六、評估的結論
被評估學校對二級指標中的基本觀察點與評價點有思路、有措施、有成效,是該二級指標評為合格的基礎。專家通過分析數據狀態、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和深度訪談等方式,對各二級指標達到情況給予評價,並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確定其是否合格。如專家組內對某二級指標是否合格存在爭議,則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確定,未獲得半數以上“合格”票的,則該二級指標為“不合格”。
專家組在二級指標的評定基礎上形成各一級指標的評價意見,並作為考察評估反饋意見的依據。
被評估學校評估結論分為“通過”和“暫緩通過”。經專家民主討論或表決,二級指標被評為“不合格”的少於5項,其中重要指標不合格的少於3項,則評估結論為“通過”; 二級指標被評為“不合格”的在5項以上(含5項),或重要指標不合格的超過3項(含3項),則評估結論為“暫緩通過”。
被確定為“暫緩通過”的院校,在一年內必須進行再次評估,同時省教育廳將適當減少其下年度招生計畫;若第二次評估仍未通過,則暫緩安排其招生計畫,直至其達到人才培養基本要求。
從2008年起,省教育廳將適時向社會公布被評院校的評估結論。
七、申請評估的基本條件
高等職業院校自有畢業生起至有3屆畢業生前必須參加一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二項條件:
1、獨立設定的高職院校須達到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規定的相關要求,即生師比指標不高於限制招生的生師比標準,其它基本辦學條件指標不低於限制招生的各項標準。
基本辦學條件指標:限制招生
學校類別
| 生師比
| 具有研究生學位教師占專任教師的比例(%)
| 生均教學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值(元/生)
| 生均圖書(冊/生)
|
綜合、師範、民族院校
| 22
| 5
| 8
| 2500
| 45
|
工科、農、林院校
| 22
| 5
| 9
| 2500
| 35
|
醫學院校
| 22
| 5
| 9
| 2500
| 35
|
語文、財經、政法院校
| 23
| 5
| 5
| 2000
| 45
|
體育院校
| 17
| 5
| 13
| 2000
| 30
|
藝術院校
| 17
| 5
| 11
| 2000
| 35
|
2、實驗、實習、實訓場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屬用房生均占有面積(平方米/生)達到下表要求:
學校類別
| 綜合、師範、民族類院校
| 工科類院校
| 農林類院校
| 醫學類院校
| 財經、政法類院校
| 體育、藝術類院校
|
生均面積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不具備申請評估條件的院校,應儘快加大投入,在有5屆畢業生前須達到基本辦學條件,參加一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同時,省教育廳在其有3屆畢業生後、首次參加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前,逐年減少其10%的招生計畫直至通過評估。
已經按照教育部《關於全面開展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通知》(教高廳[2004]16號)要求,接受過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高職高專院校,必須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號)精神,在2010年至2013年之間接受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但自2008年起,每年10月31日前都必須填報《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上報省教育廳和教育部。
八、評估的組織實施
(一)評估的組織
1、評估工作由省教育廳按照教育部《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的基本要求和《海南省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2、評估工作充分依靠海南省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專家委員會開展。評估專家應根據教育部的基本要求和我省的實施細則,按照專家工作規範和評估操作規程開展評估工作。
3、省教育廳對高職院校的自評和整改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規範高職院校的評估和整改行為,並將本年度已評院校評估結論和評估工作總結於當年12月底之前上報教育部備案,接受教育部的不定期工作檢查。
(二)評估的程式
1、學校自評建設。學校要組織幹部、教師認真學習有關檔案,準確理解開展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實質內涵;認真回顧總結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思路、成果、經驗和特色,對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做出基本判斷,找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形成自評報告(不超過10000字)和分項自評報告,並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登錄《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填報相關信息。
2、提交評估材料。學校於專家組進校前30天向省教育廳提交書面自評報告、分項自評報告和《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一式十份,供教育廳提供給評估專家提前審閱。學校應將自評報告、分項自評報告和《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數據、海南省社會經濟發展十一五規劃、海南省教育事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學校發展規劃,同時在校園網上對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組建專家隊伍。省教育廳根據被評院校規模與學校自報主要專業、特色專業類別等因素,確定專家組成員名單。評估專家組包括熟悉高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的領導管理人員和一線專任教師、行業企業人員共8人(含秘書)組成。其中,省外專家4名,省內專家3名(含相關行業、企業人員1名),秘書1名。
4、現場考察評估。專家組到現場考察評估3天,在與學校充分交流和對學院填報的《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數據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形成考察評估工作報告和建議結論。
5、形成確定結論。專家組將考察意見及時反饋給學校,並將考察報告和評估建議結論報省教育廳審定、公布。被評院校如對公布的評估結論有異議,可在公布後15日內向省教育廳申訴,由省教育廳通過適當程式進行複議。
6、評估後整改。學校根據評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於評估後一個月內上報省教育廳,並實施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滿,教育廳根據需要進行複查。
(三)評估工作紀律要求
1、專家評估工作與紀律要求。評估期間,評估專家應嚴格遵照《海南省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專家工作規範》(附3)開展評估,要堅持評估原則和工作規範要求,客觀、公平、公正對學校進行評估,廉潔自律,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對有礙評估工作公正性、嚴肅性的不正當做法,應予以抵制並向省教育廳反映。
2、院校的工作與紀律要求。自評建設期間,院校應嚴格遵照《海南省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院校工作規範》(附4)開展自評和整改建設。評估期間,院校對專家組的接待工作應堅持節儉、注重實效,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形式主義。不搞開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匯報演出,不送禮品。就近安排專家住宿,不得宴請專家、安排旅遊,差旅住宿標準不得超過我省規定的公務員出差標準。專家交通用車和相關工作人員配備必須從簡安排。
省教育廳對有違反評估工作紀律要求的專家和院校進行嚴肅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附屬檔案1: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採集平台填寫說明(略)
附屬檔案2: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指標體系(略)
附屬檔案3:海南省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專家組工作規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