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自治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 解釋部門:自治區招生委員會
  • 檔案號:新教學[2009]6號
  • 性質:檔案
招生簡介,一、報名和志願填報,二、考生電子檔案,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五、考試,六、招生章程,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八、錄取,十、信息公開公示,十一、招生管理職責,十二、招生經費,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十四、附則,

招生簡介

自治區2010年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願填報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兵團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考報名工作規定〉的通知》(新教學[2009]6號)執行。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在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和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均不得報名。
2、報名和志願信息的填報、採集:
考生填報的《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考報名卡》以及考生通過網上報名的信息確認表和《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考志願卡》(分本、專科,考生一次性填報)將作為考生唯一的報名和志願信息,用於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考生填報志願必須嚴格按《新疆招生與考試》中公布的招生學校批次、科類、名稱、專業及代碼和填塗志願卡的要求填塗並簽名,內容應真實、準確。考生填報志願的時間最遲在6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報,後果由考生負責。
考生應對本人填塗的報名卡和志願卡等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簽字認可。因考生本人填塗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報名點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填塗表(卡)的技術指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為了減少考生填報志願的盲目性,提高填報志願的準確率,考試結束後各報名點要給考生充分的時間,慎重填報志願,給考生估分和填報志願的時間不得少於3天。
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本地區的考生報名信息和志願信息進行統一採集,並將考生報名卡和志願卡原件留存備查,將採集後匯總的資料庫按規定的時間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必須向每位考生都發放本、專科志願卡,考生可以不填報志願,但必須填塗本人准考證號及“放棄志願”信息點並簽字確認後上交。報名庫、志願庫一經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任何人無權變更。逾期不報,不予受理。如有漏報,將逐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志願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後保證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報考軍校(國防生)的考生還須有《軍隊高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政審、面試結論及體格檢查表》,報考公安高校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還須有《公安普通高等學校面試、體能測試及政審表》。
5、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應根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6、自治區招生辦公室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區普通高考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的政審欄內。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參加宗教活動,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4)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0、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工作要在各級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衛生部門、醫院、招生及紀檢等部門組成的高考體檢領導小組統一負責並組織實施。各地高考體檢領導小組的名單須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
11、考生的體檢須在當地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醫院必須按有關檔案規定的標準收費,體檢費由考生自付。體檢工作應選聘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醫務人員參加。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準,嚴格遵守體檢工作守則,實行崗位責任制。如有錯檢、漏檢,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體檢醫院和主檢醫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對責任人要嚴肅查處,對舞弊考生給予取消考試、錄取和入學資格的處理。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公安、軍校和國防生體檢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主檢醫師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上的填寫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一經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任何人無權變更。各地、州、市的體檢工作應於5月15日前結束,並將體檢時間安排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
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地招生辦公室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體檢複查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正確選擇志願和專業,各中學應特別注意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正確地選擇志願。
新生報到入學後,各有關招生高校須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書面報送對2010年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時發現的因“新生身體健康狀況與錄取時電子檔案上的原始體檢結論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學、退學情況,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及時對有關情況分類、匯總並向各地招生辦公室反饋,各地招生委員會須按照《關於實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認真調查處理。
1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指定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該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
布。

五、考試

14、考試分漢語言、維語言、哈語言、蒙語言、柯語言五個語種,各語種的考試科目按文、理兩大類設定。文科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漢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理科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漢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以上各考試語種、科類全部採用網上評卷的模式進行制卷和考試。
15、漢語言考試採用全國統一試題。其中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自治區仍不組織外語口試。
維語言、哈語言、柯語言的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採用全國統一試題;語文科目由我區命題;漢語科目採用教育部“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即“民族漢考”(簡稱MHK)試題結構模式。蒙語言漢語科目採用MHK試題結構模式,其它科目採用全國統一試題。參加維、哈、柯語言考試的考生如被錄取,按學校規定的語言授課。
16、少數民族雙語班的考生,數學、理科綜合科目一律用漢語言試卷並用漢語言文字答題;語文科目用報考語種試卷並用報考語種文字答題;漢語科目用MHK試題結構模式;英語科目由我區命題,成績不計入高考總成績,僅供高校錄取時參考;凡報考民考漢計畫的“雙語班”考生必須參加我區命題的英語科目考試。
17、全國統考(含我區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自治區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8、地、州、市、縣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許設立考區。要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9、全國統一考試時間表(台北時間)
201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為6月7日-9日(以教育部發布的時間為準)。
日 期
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00)
6月7日
語 文
數學
6月8日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外語/漢語
6月9日
蒙 語文
雙語班英語
註:本表為排版方便表式稍有改動,但內容一致。
20、考區管理:各地、州、市一般只設一至三個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的考區。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要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各地、州、市要加強領導,嚴格按有關規定強化管理,嚴格監督。考場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考場內的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各地、州、市對發生的違規事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並上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要淨化考場環境,在考場周圍百米內嚴禁非工作人員停留;開考後實行全封閉。
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除派出巡視組外,還要從各地、州、市招委會、教育局抽調熟悉招生政策和業務的負責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視。
高考期間,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1、試卷拉運工作:試卷由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按規定派專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內不少於4人)負責,專車(不少於2輛)運送。嚴禁非押運人員隨車和捎帶與考試無關的所有物品。安全保衛、保密等環節的要求按國家和自治區招生考試試(答)卷安全保衛、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22、體育專業測試: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做好自治區2010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測試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0]6號)執行。
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轉發教育部學生司<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9]56號)執行。
23、藝術專業測試: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和要求,2010年自治區組織報考普通高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進行統一考試,其他藝術類專業暫不組織統考。具體實施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9]54號)執行。
24、軍隊高校和國防生招生:按教育部、總政治部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新疆軍區政治部印發的“通知”執行。
25、公安高校招生政審、面試和體能測試等工作: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自治區公安廳印發的“通知”執行。
26、網上評卷工作。自治區普通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任務,高校及中學教師有承擔普通高考網上評卷工作的義務。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建立網上評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今年將選定兩所以上硬體條件較好的高校作為網上評卷點,網上評卷點應具備設備及場地符合網上評卷的要求、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網上評卷點要成立閱卷點領導小組,並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網上評卷教師骨幹隊伍。網上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幹教師中選聘,其中高中教師所占比例應達到40%。網上評卷期間自治區網上評卷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7、戶籍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因公長期在我區工作的人員或其隨身子女,確需在我區借考的,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可在我區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處理。

六、招生章程

28、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製訂該校的招生章程。
2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該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教育廳須於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30、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我區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該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31、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考生填報志願前,各地招生辦公室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編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2、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畫編制工作要求編制該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畫(即招生來源計畫)。自治區教育廳和各高校須按有關計畫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畫。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畫。
34、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畫不得超過該校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畫的高校,須將預留計畫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
35、高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畫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該校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6、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匯總自治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的跨自治區招生計畫,應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安排。
37、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並負責通過《新疆招生與考試》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畫信息。
38、除按計畫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畫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的統一考試錄取招生計畫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畫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9、區內高校劃出2%—3%的招生計畫,用於照顧錄取南疆三地州的漢語言考生。對國貧、區貧縣的民語言和漢語言考生錄取時給予一定的照顧。

八、錄取

40、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各招生高校分批次進行錄取新生工作。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41、高校錄取共分六個批次:
(1)本科零批次錄取高校:即軍警公安類、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其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餘各類之間不能兼報。本批次設三個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報考漢語言藝術類計畫本科層次考生只能填報一個志願,報考民語言藝術類計畫本科層次考生可填報兩個志願。
報考軍警公安類的考生必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報考體育類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
報考美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普通高校美術類專業統考,獲得《區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若高校在區統考本科專業合格生源範圍內再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區統考本科專業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本科專業志願和高職(專科)專業志願;獲得《區統考高職(專科)專業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高校(專業)美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志願和高職(專科)專業志願;對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高校(教學司[2009]35號檔案所列獨立設定的31所本科藝術高校和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高等學校的有關藝術類本科專業),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高校。第一志願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並於7月8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報考零批次其它類別的考生必須按照招生高校要求進行政審或其它審查等。
(2)本科一批次錄取高校:即“985高校”、“211工程”高校、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和內地高校少數民族協作班(不含公安高校和民辦高校)。本批次設九個志願,其中二至九志願為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
(3)本科二批次錄取高校:即一般本科高校和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本批次設九個志願,其中二至九志願為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
(4)本科三批次錄取高校:即獨立學院(含原二級學院等)本科、民辦本科高校。本批次設六個志願,其中二至六志願為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
(5)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零批次)錄取高校:即軍警公安類、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高校(專業)。本批次設兩個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專科高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餘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6)高職(專科)批次錄取高校:本批次設九個志願,其中二至九志願為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三個專業。
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畫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等學校與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畫,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該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
各高等學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公布的為準。
4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3、高校要結合該校實際情況,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該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4、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5、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願、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為保護高分考生利益,允許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數級差要求調閱非第一志願考生電子檔案;允許生源未滿的高校調劑錄取高分考生。
4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所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7、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受自治區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和優秀團員。(僅以自治區團委核准的名單為準);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僅以自治區科協核准的名單為準);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僅以自治區科協、自治區教育廳核准的名單為準);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僅以自治區科協核准的名單為準);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准的名單為準);
(6)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的名單為準);
(7)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準)。
50、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僅以自治區體育局核准的名單為準),錄取時增加20分投檔。
51、凡參加漢語言統考並報漢語言招生計畫或民考漢招生計畫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以下稱“民考漢”),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並報民語言招生計畫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以下統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民考漢”和“漢考民”考生,必須填寫《民考漢(漢考民)考生情況登記表》,由戶口所在地的民委和公安部門審核蓋章,同時交驗本人及父母身份證原件,由地、州、市招生辦公室逐個進行審核,對有關材料要逐項檢查,同時審核人須簽名負責。複印件留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存檔。如果弄虛作假,將按有關規定取消考生報名、考試、錄取資格,並追究當事人責任。對享受“民考漢”和“漢考民”照顧政策的考生的最終確認,以各地招生辦公室審核後上報的名單為準。
5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畫生育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核准的名單為準)填報的志願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本科和專科零批次各志願填報區內高校;
(2)除本科和專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願填報區內高校;
(3)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並且各志願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
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53、除對少數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54、加分考生必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證書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並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後,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5月25日之前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
5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6、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7、報考區內高校的農、林、牧、地礦、煤炭等艱苦專業的第一志願的漢語言考生,當高校線上生源不足時,可照顧投檔;鼓勵漢語言考生報考區內高校,錄取時給予政策傾斜。
58、保送生的招生:按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印發的《關於轉發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9]57號)執行。
59、關於定向就業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區的定向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6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該校調整計畫的使用,調整計畫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畫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軟體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畫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調整計畫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鼓勵高校接收因志願“撞車”落選的高分考生。
61、民語言考生數學限分:
錄取時對民語言考生的數學成績進行最低分數限定,實行“文理同步,本、專科區別,逐年提高”的原則,具體辦法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62、“民考漢”、“漢考民”、“雙語班”的招生
“民考漢”考生既可以填報漢語言招生計畫,又可以填報民考漢招生計畫。其中,填報漢語言招生計畫,使用漢語言《報考志願信息卡》;填報“民考漢”招生計畫,使用民考漢《報考志願信息卡》。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漢語言招生計畫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願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畫的高校志願;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畫的高校投檔。
“漢考民”考生可填報民語言計畫的學校志願(以當年公布的招生計畫為準)。
雙語班考生可填報民語言、民考漢招生計畫的學校志願,但不能兼報。否則,填報的志願無效。填報民考漢計畫的符合“民考漢”照顧加分政策的雙語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填報民語言計畫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的雙語班考生可按政策加分。
63、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准, 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自治區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後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該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64、各中學應及時、規範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被錄取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介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就讀中學提取並自帶到錄取學校。錄取期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各地招生辦公室和區屬高等學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65、自治區錄取工作於7月上旬開始,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66、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規定)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並確認錄取結果。
67、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核准的該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於該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6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該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 “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招辦應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69、本、專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
70、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招生
71、報考區外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在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報名。
72、報考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的“三校生”,單列招生計畫、單獨組織報名、單獨組織命題考試、單獨組織錄取。考試科目為三科:語文、數學、英語(民語言考生考漢語),均採用網上評卷的試卷模式,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命題專家組單獨命題、網上評卷。考生入學前不進行體檢,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學後統一組織體檢,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錄取時間與普通高校高職(專科)批次錄取同時進行。
所列第71、72條考生不能兼報。

十、信息公開公示

73、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畫、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負責公布自治區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公示我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該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該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該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等名單。
74、“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75、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辦公室、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76、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民語言有關科目統考試題的命譯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製工作;
(3)匯總並公布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該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77、各市(地區、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78、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該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教育部、自治區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該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制訂並向社會公布該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該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該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待考生的來信來訪;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組織該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招生經費

79、各地、州、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由該校事業費列支。
8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高校須繳納錄取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1、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或自治區教育廳授權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作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2、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它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83、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自治區教育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附則

84、部分高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85、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86、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87、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執行。
88、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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