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時間是2010年,地區是內蒙古自治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 時間:2010年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類型:檔案
檔案背景,主要內容,

檔案背景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一、招生對象和報名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在我區的人員具備報名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經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下同)應往屆畢業生具備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報名資格。
(二)下列人員不具備報名資格: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4、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本人戶口不在我區者(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除外)。
6、父親和母親戶口均不在我區、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戶口不在我區,本人戶口遷入我區,截至2010年4月1日,本人戶口遷入我區未滿兩年者或在我區實際接受高級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未滿兩年者。
7、普通高中在校生和應往屆畢業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不具備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報名資格。
8、本年度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完成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的考生。
二、報名
符合報考條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人員(包括統考生、保送生、免試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踐青年、職教師資、民航和空軍招收飛行員考生、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部分外語類專業(非英語)單獨招生、殘障考生單獨招生、少年班等)均須按時在其戶口所在的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報名。未報名的人員不予安排考試,不予錄取。
在中國定居並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持自治區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我區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全部實施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上午8:30至2009年12月30日下午18:00。有關網上報名的辦法和規定等按《關於印發<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內蒙教招考信發[2009]12號)執行。報名過程中,由於本人校對、確認不認真或委託他人簽字確認造成信息錯誤,影響考生參加考試、錄取以及錄取院校註冊等的,責任自負。
凡擬享受增加分數投檔、降低分數投檔及優先錄取政策的考生,均須就其對應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向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進行申報,並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規定時間和指定方式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後方可享受相應的政策性照顧。2010年以前參加過高考的考生不再享受限定為應屆畢業生所能享受的政策性照顧分。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考生報名時每人須按規定繳納考試費(報考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的考生以及參加外語口試的考生另繳專業考試費)。
各盟市招生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所屬各旗縣(區)招生委員會開展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各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負責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各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及信息採集、確認等環節的管理和公示,會同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聯合審查戶籍、民族等特徵信息,詳細比對校驗考生信息,認真核准考生信息。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貫徹高校招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重要內容。
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報名時進行,考核結果填入《考生預報名表》。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要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隱瞞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遺留問題,責任自負。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照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意見(暫行)》進行。
五、核發《准考證》
具備報名資格的人員履行完報名程式後,由旗縣(區)招生辦公室審核批准發給《准考證》。
為表明考生本人的誠信品質,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公正性,考生在領取《准考證》時,必須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籤字,簽字後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由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裝入考生報考檔案。
六、報考類別、考試科目與計分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類別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分16個報考類別:普通文科、普通理科、蒙授文科、蒙授理科、漢授美術(文)、蒙授美術(文)、漢授美術(理)、蒙授美術(理)、漢授音樂(文)、蒙授音樂(文)、漢授音樂(理)、蒙授音樂(理)、漢授體育(文)、蒙授體育(文)、漢授體育(理)和蒙授體育(理)。
(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科目與計分辦法
考試科目按文、理兩大類設定,實行“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設定方案。
1、普通文科、漢授美術(文)、漢授音樂(文)、漢授體育(文)類別的考試科目:語文(朝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普通理科、漢授美術(理)、漢授音樂(理)、漢授體育(理)類別的考試科目:語文(朝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報考以上類別要求加試蒙古語文(乙)的考生必須既考蒙古語文(乙)又考外語。蒙古語文(乙)和外語考試成績各按50%的比例折算為一科成績計入總分。此類考生若只考了蒙古語文(乙),未考外語,則蒙古語文(乙)成績按50%計入總分;若只考了外語,未考蒙古語文(乙),則外語成績按50%計入總分。其它各科考試成績均按100%計入總分。
報考以上類別要求考試朝鮮語文的考生不考語文但必須加試民族漢考三級,民族漢考三級(按總分150分折算)和外語考試成績各按50%的比例折算為一科成績計入總分。此類考生若只考了民族漢考三級,未考外語,則民族漢考三級(按總分150分折算)成績按50%計入總分;若只考了外語,未考民族漢考三級,則外語成績按50%計入總分。其它各科考試成績均按100%計入總分。
2、蒙授文科、蒙授美術(文)、蒙授音樂(文)、蒙授體育(文)類別的考試科目:蒙古語文(甲)、文科數學、文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外語。蒙授理科、蒙授美術(理)、蒙授音樂(理)、蒙授體育(理)類別的考試科目:蒙古語文(甲)、理科數學、理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外語。
報考以上類別的考生必須既考民族漢考三級又考外語,民族漢考三級(按總分150分折算)和外語考試成績各按50%的比例折算為一科成績計入總分。此類考生若只考了民族漢考三級,未考外語,則民族漢考三級(按總分150分折算)成績按50%計入總分;若只考了外語,未考民族漢考三級,則外語成績按50%計入總分。其它各科考試成績均按100%計入總分。
經自治區教育廳批准的“三語”實驗班考生考文科數學或理科數學、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外語、蒙古語文(乙)、民族漢考三級五科,其中文科數學或理科數學、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外語考試成績各按100%記入總分,蒙古語文(乙)和民族漢考三級(按總分150分折算)考試成績各按50%的比例折算為一科成績計入總分。
3、民族漢考三級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下發的相關檔案實施。
4、各科目計入總分的滿分分數是: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各300分,其餘科目均為150分(其中民族漢考三級是指按總分150分折算)。各科目累計總分為750分。其中,外語筆試部分卷面分數滿分120分加權後按滿分150分計入總分;外語聽力測試滿分30分,單獨采分,不計入總分,錄取時提供給有關高等學校。
(三)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報考類別
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分17個報考類別:計算機類、農學類、牧醫類、烹飪類、財會類、美工設計類、旅遊類、汽駕類、建築類、機電類、蒙牧醫類、化工類、幼師類、醫學類、體育類、採礦類、採礦類(實踐青年)。
(四)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科目與計分辦法
1、考試科目:語文(蒙古語文)、數學(蒙授數學)、英語(不進行聽力測試,其中,蒙牧醫類考生不考英語)和專業課綜合。不同報考類別專業課綜合考試內容不同。
2、各科目計入總分的滿分分數是:語文(蒙古語文)、數學(蒙授數學)各150分,英語為100分,專業課綜合為350分。各科目累計總分為750分。
3、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以職業高中開設的課程、教學計畫和《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中等職業學校對口升學考試部分專業指導綱要》為依據全區統一命制試題。
4、所有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按自治區教育廳《關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加強職業技能考核的通知》(內教職成字〔2001〕1號)執行。
(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考試科目與計分辦法
1、報考漢授體育(文)、蒙授體育(文)、漢授體育(理)、蒙授體育(理)的考生必須參加體育專業考試。
2、體育專業考試分身體素質測試和專項技術測試兩部分。身體素質測試項目包括:100米跑、立定三級跳遠、原地推鉛球、800米跑,身體素質測試項目為必測項目;專項技術測試項目包括:田徑[包括下列單項:200米、400米、1500米、110米欄(男)、100米欄(女)、跳高、跳遠、三級跳遠(男)、鉛球、鐵餅、標槍]、足球(男)、籃球、排球、體操、武術六個項目,考生可在以上專項技術測試項目中任選一項進行測試。
3、體育專業考試成績的滿分為100分,其中身體素質測試成績占80%,專項技術測試成績占20%。
4、體育專業考試成績不計入文化課總分,與文化課總分一併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
七、答卷文字及答卷要求
凡報考蒙語授課專業的考生,民族漢考三級試卷必須用漢文答卷,外語可用蒙文答卷,也可用漢文答卷,其它各科必須用蒙文答卷。要求考試朝鮮語文的考生,除朝鮮語文和民族漢考三級試卷外,其它各科發給漢文和朝鮮文翻譯試卷,考生可任選一種文字答在同一種文字試卷上。
外語考試分英、俄、日三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使用蒙古語學習外語的考生,其外語試卷中保留漢語部分並將漢語部分翻譯成蒙文;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亦可用漢文答卷,答卷時只能使用一種文字答卷。
各考試科目除日語、俄語外,均實行標準化分卷考試,每科試卷分為卷Ⅰ和卷Ⅱ。卷Ⅰ為選擇題,卷Ⅱ為非選擇題。考生必須按照標準化分卷考試的要求答卷。日語、俄語按試卷答題要求做答。
八、外語口語測試與聽力測試
凡擬在報考志願中填報高等學校要求外語口語測試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語測試。外語口語測試語種為:英語口語測試、俄語口語測試。外語口語測試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等第。外語口語測試成績與外語成績一併提供高校錄取時參考。外語口語測試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外語口語測試實施辦法(暫行)》進行。
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不含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外語(英、俄、日)聽力測試。
九、考試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招生考試和全區美術類專業統考等自治區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等學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自治區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含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於6月7日開始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午0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 蒙古語文甲 高職語文 理科綜合 蒙古語文乙 高職蒙古語文 高職專業課綜合 朝鮮語文 民族漢考三級 下午15:00-17:00  數學 外語(含聽力測試) 高職數學 高職英語(不含聽力測試) 高職數學(蒙)
所有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含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的考生均持《准考證》和二代身份證到報名所在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參加高考。
其中:
(一)民族漢考三級的考試時間為6月7日上午9:00—11:00。
(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專業考試於5月5日至5月18日分別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和內蒙古民族大學同時進行,考生須持《准考證》和二代身份證參加考試。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錫盟、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阿盟的考生到內蒙古師範大學參加體育專業考試;赤峰市、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的考生到內蒙古民族大學參加體育專業考試。考生在考試前一天到相應的考試地點報到。
(三)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體育類專業課綜合考試時間為6月12日至13日,考試地點為內蒙古體育職業學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成吉思汗大街19號)。考生於6月11日到考試地點報到,持《准考證》和二代身份證參加考試。
(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外語口語測試從6月10日8:00開始至6月15日18:00以前完成,測試地點及具體測試時間由旗縣區招生辦確定並通知考生本人。
十、錄取批次設定與招生計畫編制形式
(一)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共分九個錄取批次,依次是:
1、本科提前A:學校自行組織專業考試不承認其他院校專業考試成績的音樂類本科;普通高校的美術類本科;“211”院校和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軍事、公安、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等提前錄取院校或專業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
2、本科提前B:學校自行組織及未組織專業考試均承認其它院校專業考試成績的音樂類本科和民辦院校、獨立學院的美術類本科;非“211”院校和非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
3、本科第一批:“211”院校及生源好並經申請後由我區批准的一般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蒙授文理科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業本科。
4、本科第一批B:本科一批招生院校的普通文理科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業本科。
5、本科第二批:本科一批之外的其他一般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蒙授文理科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業本科;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高職類本科。
6、本科第二批B:本科二批招生院校的普通文理科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業本科。
7、本科第三批:獨立學院、民辦院校及按教育成本收費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
8、專科提前:31所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的美術類、音樂類專科(在本科三批後投檔錄取);軍事、公安、海關等提前錄取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專科(在本科一批前投檔錄取,只投本科二批最低控制線下、高職高專線上的考生;本科二批最低控制線上的考生若報有志願,須有考生本人放棄本科院校投檔的書面申請才予以投檔;若投檔後未被錄取,仍可參加後續批次錄取)。
9、高職高專批:專科提前批次之外的高職高專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科;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高職類專科。
(二)我區普通高校的招生計畫按分科類、分錄取批次、分院校、分專業形式編制。
十一、填報志願
(一)填報志願時間與辦法
考生填報志願統一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後進行。
為提高考生志願滿足率、降低高分考生落榜率和新生報到流失率,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填報志願繼續推行網上動態排名精確定位填報的辦法,2010年填報志願的方式、時間和辦法等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另文發布。
(二)兼報志願
1、報考蒙授美術(文)、蒙授美術(理)、蒙授音樂(文)、蒙授音樂(理)的考生,可以兼報取得相應漢授科類專業合格成績的漢授科類志願;報考蒙授體育(文)、蒙授體育(理)的考生,達到漢授體育相應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漢授體育志願。
2、美術類考生如取得招生院校音樂類專業考試合格成績,可兼報該校相應音樂類招生專業;音樂類考生不可兼報美術類招生專業。
3、報考蒙授美術(文)、蒙授音樂(文)、蒙授體育(文)的考生,可以兼報蒙授文科或普通文科志願。
4、報考蒙授美術(理)、蒙授音樂(理)、蒙授體育(理)的考生,可以兼報蒙授理科或普通理科志願。
5、報考蒙授文科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文科志願。
6、報考蒙授理科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理科志願。
7、報考漢授美術(文)、漢授音樂(文)、漢授體育(文)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文科志願。
8、報考漢授美術(理)、漢授音樂(理)、漢授體育(理)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理科志願。
9、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面向全區招生,報考非定向招生志願的考生,可以兼報定向就業招生志願。
10、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和中學用朝鮮語授課的朝鮮族考生方可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志願。漢族以外的各少數民族考生方可填報民族班志願。
十二、評卷和成績查詢
評閱答卷工作在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教育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自治區高校紀工委、有關高校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高等學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各承擔評卷工作的高校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生成績在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考生的考試成績查詢辦法詳見《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實施辦法》。考生知道高考成績後,若對自己的某科成績有疑問,可以申請複查卷面分數。複查卷面分數的時間和辦法,按《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考複查卷面分數規定(暫行)》辦理。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後半年。
十三、錄取時間與形式
錄取工作於7月初至8月初在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教育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全部實行遠程異地網上錄取。
其中: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於高考前審核確認擬錄取數據和辦理錄取審批手續,並及時向有關高校郵寄錄取名冊。
(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等學校、採用文化課單獨考試辦法招收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國際健將及武術武英級(或以上)考生的高校、按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招收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高校和免試招收受到全國、自治區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區內高校等均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通過網上錄取系統以批件投檔的方式提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按網上錄取方式進行錄取,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於6月30日前審核確認擬錄取數據和辦理錄取審批手續,並及時向有關高校郵寄錄取名冊。
(三)未在我區規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的人員,不予錄取。
十四、錄取體制
高等學校和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按照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十五、投檔規則
(一)分錄取批次、分科類、分院校投檔規則。除明確規定可兼報的科類外,一律不得跨科類投檔。
(二)按適當高於院校招生計畫比例投檔規則。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按高等學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三)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規則。各錄取批次的每一次投檔,都按照考生在各錄取批次填報的志願順序,由計算機遠程錄取管理系統按指令搜尋該志願所有考生,然後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四)體現少數民族政策投檔規則。在投檔時,將對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適當降分,適當配給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考生的電子檔案。
(五)美術類專業投檔規則。
報考31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及經教育部批准可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高校有關美術類本科專業且全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本科成績和相應校考成績合格的考生,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檔,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本校專業和文化考試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報考其他普通高校美術類本科專業且全區美術類專業統考本科成績合格的考生(報考只承認本校專業考試成績的高校的考生還必須相應校考成績合格),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美術類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美術類專科專業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美術類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全區美術類專業統考高職(專科)或本科成績合格、相應校考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其他普通高校美術類專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美術類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且全區美術類專業統考高職(專科)或本科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中確定的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在我區規定的時間內擇優錄取,錄取結果由招生院校負責解釋,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其中,區內高校的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必須符合《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實施辦法》的要求。
(六)音樂類專業投檔規則。
報考31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及經教育部批准可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高校有關音樂類本科專業的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檔,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本校專業和文化考試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報考其他普通高校音樂類本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音樂類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且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音樂類專科專業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音樂類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且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其他普通高校音樂類專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區音樂類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且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音樂類專業錄取規則在我區規定的時間內擇優錄取,錄取結果由招生院校負責解釋,遺留問題由招生院校負責處理。其中,區內高校的音樂類專業錄取規則必須符合《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實施辦法》的要求。
(七)體育類專業投檔規則。體育類專業考生文化、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區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按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填報部分師範類體育專業的考生文化、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區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考生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考生文化、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我區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其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投檔,但同一招生計畫科類的各專業均須執行相同的投檔規則。
(八)多名志願相同、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投檔規則。投檔時,當遇到多名志願相同、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時,不受院校投檔比例限制,全部投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負責按其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九)鑒於我區實行動態排名精確定位填報志願的辦法,我區不實行招生院校按分數級差接收非第一志願高分考生的投檔規則。
十六、政策性照顧項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具有保送生資格: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自治區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包括: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競賽(包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省級賽區)、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中獲得一等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 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中獲得一、二等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6、符合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等6部(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中有關保送要求的退役運動員,即曾獲得全國體育比賽前三名、亞洲體育比賽前六名、世界體育比賽前八名和獲得球類集體項目運動健將、田徑項目運動健將、武術項目武英級和其他項目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的退役運動員。
7、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發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公政治[2000]138號)的公安英烈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具有免試生資格:
1、在高中階段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或以上標準,獲得相應證書,在自治區級(含)以上比賽中獲得集體項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隊員或個人項目名次前三名,並經自治區教育廳按照《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體育競賽優勝者高考降分錄取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內教體字[2008]14號)認定後的考生,可申請參加招生院校組織的文化課單獨考試,由招生院校從文化課單獨考試合格且體育專項測試合格的生源中擇優錄取,免試入學。
2、受到全國、自治區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的,可推薦免試入學,減免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自治區級優秀學生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自治區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一年級在自治區中學生體協註冊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自治區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單項前六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六名的主力隊員,並經自治區教育廳按照《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體育競賽優勝者高考降分錄取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內教體字[2008]14號)認定後的考生。
7、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8、受到全國、自治區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
9、參加技能考核獲“優秀”等第的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單獨考試的各類別(採礦類(實踐青年)除外)考生。
(四)烈士子女,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自治區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者。
3、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傷殘證人員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七)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和中學用朝鮮語授課的朝鮮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在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八)漢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班,在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九)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或降低分數投檔的情形,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項分值與少數民族政策性照顧分累計,累計後的政策性照顧分不得超過30分。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以外的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或降低分數投檔的情形,不可累計政策性照顧分,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政策性照顧分,最高的一項政策性照顧分值不得超過20分。
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顧分數的考生報考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時文化課累計照顧分數不得超過10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殘疾軍人、殘疾人民警察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含盟市級)的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
5、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盟市級體育競賽獲單項前五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
(十一)保送生、免試生及其他單獨招生的錄取名單和享受政策性照顧分的考生,均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在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和考生所在學校在本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項目加分、降分分值或保送免試資格。
十七、錄取工作中須注意的問題
(一)高等學校應將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有關內容寫進招生章程並向社會公布,高等學校應按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及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二)鑒於我區實行動態排名精確定位填報志願的辦法,在我區招生的區內院校在本科一、二、三批及高職高專批錄取新生按專業志願清的規則進行,即投檔考生按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我區招生的區外院校錄取新生按其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章程中所明確的錄取規則進行。
(三)當某些院校在相應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經網上填報志願仍未完成招生計畫,將適當降分投檔;本科一批經網上填報志願及降分投檔後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其剩餘計畫轉入本科二批。
(四)各有關院校在網報志願期間,要經常瀏覽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網報志願專欄上發布的翔實的本院校志願填報情況統計,以便根據生源情況及時調整本校的招生計畫和調閱考生檔案比例。
(五)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區所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主動與之溝通後,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六)高等學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七)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面向全區招生。有定向就業招生計畫的院校錄取定向就業考生,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畫時,可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擇優錄取。
高等學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畫之前,應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定書。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一旦被錄取為定向生,須按有關政策在入學註冊前與高等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定。高等學校對無故拒簽協定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計畫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八)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九)本科院校完成錄取後不再補錄。高職高專經學校申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在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擇優補錄。高職高專補錄採取網上填報志願的方式,網上第一次填報志願的時間為9月25日。有關高職高專補錄的具體規定按屆時發布的相關檔案執行。
(十)嚴禁任何高等學校委託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高校收取與錄取掛鈎的相關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嚴禁高校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進行欺詐招生;嚴禁高校做虛假招生宣傳、違規錄取考生;積極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招生欺詐行為,嚴防體制外招生干擾和危害正常招生及辦學秩序。
(十一)錄取新生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後門”等不正之風。
(十二)繼續實行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對少數高等學校游離於國家招生體制外、未經教育部核准計畫或未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辦理錄取手續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類學生,將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
十八、錄取手續與錄取信息查詢
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列印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將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可按《准考證》上公布的查詢方式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和其他相關錄取信息。
十九、新生入學報到及對不報到新生的處理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考生電子檔案的相關信息和《准考證》,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上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二十、新生入學費用
考生報考所需一切費用、錄取後的赴校費用、入學學費等,由考生本人自理。普通高等學校對入學新生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確定。
二十一、新生戶口遷移
區內高等學校招收的區內新生,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公安廳等5部門關於改革我區大中專院校(技校)新生戶口遷移辦法意見的通知》(內政辦發〔2001〕34號)執行。
我區考入區外高等學校的新生,戶口遷移仍按現行戶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考生紙介質檔案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由所在學校提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提供有關檔案。
(一)考生的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報考檔案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檔案(或在職職工檔案等)兩部分。考生報考檔案由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檔案(或在職職工檔案等)由考生原畢業學校(或工作單位等)負責管理。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准考證》,到原畢業學校(或工作單位等)領取本人學籍檔案(或在職職工檔案等)後交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通過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核實錄取結果,如果錄取結果與考生所出具的《錄取通知書》顯示一致,則將考生報考檔案和學籍檔案(或在職職工檔案等)裝入《考生檔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則,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檔案。考生檔案由考生本人攜帶,入學報到時交錄取學校。
(二)考生紙介質檔案應具備如下材料:
1、檔案袋;
2、《考生報名登記表》;
3、《體格檢查表》;
4、符合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5、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在職職工檔案);
6、《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7、《體育考試成績登記表》(針對體育類考生);
8、《外語口語測試成績登記表》(針對參加外語口試的考生);
9、《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報考高等職業院校技能考核表》(針對參加高職招生單獨考試的考生)。
以上材料除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在職職工檔案)以外,均屬考生報考檔案的範疇,由各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建並管理。
二十三、新生入學複查
為了確保新生質量,新生入學後,高校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書對考生進行詐欺和冒名頂替。特別要與已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有關信息(尤其是照片信息)進行認真核對,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應取消入學資格。各高校要將經查實的違規取得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需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的我區考生相關信息報送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同時將其紙介質檔案退回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二十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考生、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教育考試機構或承擔考試工作的考點、嚴重違規招生的高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有關規定等執行。
其中:
(一)從2010年起,在當年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和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從2010年起,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查實存在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等行為;或者評卷過程中被發現雷同卷的考點的主考及相關考試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出現如上問題的考點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其他
(一)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保送生、免試生、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等,按教育部和我區有關規定及實施辦法執行。
(二)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四)統考考務工作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我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解釋權屬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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