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實施辦法(暫行)

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保證新生質量,制訂本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貫徹高校招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重要內容。
二、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見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六、應屆畢業生所在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下同)負責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應屆畢業生的畢業鑑定可以作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鑑定,畢業鑑定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共同認真研究後實事求是地填寫。
七、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負責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
八、鑑定內容和考核意見應完整、準確地填寫在《考生預報名表》的相應欄內。
九、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十、對於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曾犯錯誤較重、經兩年以上考察確已悔改的,由所在單位證明,經自治區高校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時可以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十一、考生所在高級中等學校、單位及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填寫了鑑定內容和考核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考生預報名表》由考生在報名資格審查、照相、確認信息、繳費時交報名所在旗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十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中,對誣告陷害、弄虛作假者,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考生本人弄虛作假,錄取前發現,取消錄取資格;已被錄取者,取消入學資格。

實施日期

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實施辦法(暫行)從2010年起施行,以前下發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實施辦法(暫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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