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
(一)報名條件
1.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 3 )身體健康;
( 4 )具有廣西常住戶口。外省遷入人員還需符合我區有關戶籍、學籍審核的規定。
2. 外省遷入人員將戶口遷入我區的,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其有關戶籍、學籍的審核認定,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關於加強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和享受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試〔 2010 〕 5 號)執行。
3.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 1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之外的在校生;
( 3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自治區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 4 )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以桂考院〔 2010 〕 198 號、 203 號檔案公布的名單為準);
( 5 )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 6 )不符合桂教考試〔 2010 〕 5 號檔案規定的戶口遷移人員。
(二)報名對象
1.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中職“ 3+ 2 ”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班和其它特殊類型的單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等,均須參加普通高考報名。
2. 中職“ 3+ 2 ”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班考生報考普通高職高專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錄取機會,即無論是報考中職“ 3+ 2 ”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班,還是報考普通高職高專,一旦被錄取即不能換錄。由於 2010 年中職“ 3+ 2 ”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班招生錄取工作在普通高職高專錄取之前,因此,考生在報考時必須持慎重態度。
申請報考 2010 年高校面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對口招生的條件:
( 1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
( 2 )獲得職業資格(技能)證書。
(四)報名地點
1. 各市、縣招生考試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定一定數量的普通高考報名站。
2.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中職“ 3+ 2 ”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班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及其它特殊類型的單招生等,均須在其常住戶口所在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設定的報名站報名。
3. 各報名站不得辦理外省借考考生報名手續。
4. 符合報考條件的在校學生,如果本校是所在縣、市招生考試部門設定的報名站,則可在本校報名。
5. 在廣西定居並符合報考條件要求的外國僑民,持自治區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在現居住的市、縣招生考試部門設定的報名站報名。
(五)報名辦法
1. 選擇考試科目。
( 1 )我區 2010 年普通高考科目設定為“ 3+ 小綜合”。報名時,考生必須確定自己的考試科目,可選擇“ 3+ 文科綜合”或者“ 3+ 理科綜合”,二者不能兼報。
( 2 )文史類、藝術(文)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和文科綜合。
理工類、體育類、藝術(理)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和理科綜合。
2. 考生報名時應交驗的材料。
( 1 )戶口證明材料。
①城鎮考生應交驗戶口本,農村考生如果有戶口本,交驗戶口本,無戶口本,應交驗公安派出所證明(證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位數的身份證號等)。
②符合報名條件的外省遷入人員的送審材料。須在報名前填寫《外省遷入人員報名申請表》,連同本人戶口本複印件(報名點要審核原件,並確認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隨撫養人遷入廣西的考生須出具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高中學籍登記表複印件,以及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一起交給縣、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由地級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按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同時,各地級市應將上述審核認定後的材料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備案。
( 2 )學歷、學力證明材料。
①除應屆畢業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學歷、學力證書。凡不能提供學歷證書者,一律視為“同等學力”。“同等學力”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國中畢業後滿 3 年;二是經縣級(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有高中畢業的知識及能力,達到高中畢業的知識水平,並認定其具有“同等學力”。
②中等職業學校(即普通中專、中師、職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應屆畢業生,須交驗學校出具的證明(須證明入學時間、入學前戶口、是否應屆畢業班學生等)。
( 3 )有關加分、降分照顧證明材料。
①適合加分、降分照顧規定的考生,須出具有關證明、證件。
外省遷入人員或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以及區內戶口遷移和異地就讀人員享受地域性及少數民族降分照顧政策的規定,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關於加強戶口遷移人員普通高考報名和享受照顧政策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試〔 2010 〕 5 號)審核認定。
②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須交驗縣級(含)以上僑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台灣省籍考生須交驗縣級(含)以上統戰部門出具的證明。
( 4 )聽力殘疾考生外語聽力免試證明材料。
聽力殘疾考生免外語聽力測試的,須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請報告及地級市(含)以上醫院或高考體檢指定醫院出具的聽力檢測證明。
3.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區體育專業術科統一考試。
4.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報名,且統考合格者方能按學校的錄取規則參加錄取。普通高考報名與專業統考報名同時進行。全區藝術專業統考未涉及的專業,只需參加所報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但是報名時必須選擇“區外藝術術科”標誌。報考廣西藝術學院等 31 所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和清華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央民族大學、東華大學、江南大學、北京服裝學院、天津工業大學、復旦大學上海視覺藝術學院、浙江傳媒學院(僅限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攝影、錄音藝術等 4 個藝術類本科專業)、浙江理工大學(僅限藝術設計 1 個藝術類本科專業)、內蒙古大學(僅限音樂表演、表演、音樂學等 3 個具有蒙古特色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河北傳媒學院(省級統考範圍以外的本校部分藝術類專業)、大連藝術學院(省級統考範圍以外的本校部分藝術類專業)、中國傳媒南廣學院(省級統考範圍以外的本校部分藝術類專業)、成都理工大學廣播影視學院(省級統考範圍以外的本校部分藝術類專業)、首都師範大學科德學院(省級統考範圍以外的本校部分藝術類專業)等 16 所大學的本科藝術類專業以及中央戲劇學院(含影視表演、人物形象設計專業)、北京電影學院、中央美術學院(高職高專的動畫專業)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的考生,參加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併合格後,還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報考區外其他院校本科層次藝術專業的考生,如報考學校要求加試,還需參加學校組織的加試。
20 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美術類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速寫 3 科,每科滿分為 100 分,總分為 300 分。報考區外普通高校本科美術類專業的考生統考 3 科總成績不低於 190 分,且其中至少 2 門科目各不低於 60 分,方可參加學校的加試。
5.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考生電子檔案
(一)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信息確認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信息確認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 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工作主要由各報名站點完成(考生的誠信考試記錄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添加),由地級市招生機構按規定匯總上送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三 )我區在高校錄取工作中使用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來源是紙介質檔案,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報名信息並按要求籤名確認,同時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各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認真做好考生信息採集工作,確保考生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由各地級市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協商作出安排。考生體檢的具體時間由各地級市高校招生委員會確定。
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 任 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 2010 〕 2 號)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 二 )高校可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應認真閱知《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在《 2010 年高考指南》中刊載)的內容並主動獲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報受限制的專業。
(四) 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指定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考生對體檢結論持有異議,要求進行複查申請的,須於 2010 年 4 月 10 日前到當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領取並填寫《體檢複查申請表》,由地級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匯總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後,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複查,並由該醫院根據複查檢查結果對複查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受理各市報送《體檢複查申請表》的截止時間為 2010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復檢費用自理。
(五)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提醒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注意體檢醫生對本人各項體檢作出的結論或意見。同時,各級招生機構應及時將肝功能檢查結果告知考生。體檢結果的具體告知方式由各地級市招生考試部門確定。
(六)報考駐香港、澳門高校的考生是否需體檢,按報考學校的規定要求。
考試
(一)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各考試科目均採用教育部命制的試題。試題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命制和制訂。
(二)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三)自治區組織命制的全區藝術專業統一考試、高考外語口試、中職“ 3+2 ”直升、中職對口、小教大專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四)自治區、市、縣各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接報後須立即報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五)考試科目設定
1. 考試科目為“ 3+ 小綜合”。
“ 3 ”是指語文、數學(分文科、理科)、外語 3 門科目,是每個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綜合”是指“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文科綜合”是指政治、歷史、地理 3 門科目的綜合;“理科綜合”是指物理、化學、生物 3 門科目的綜合。外語科考試包含聽力部分考試。文史類、藝術(文)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和文科綜合,填報志願時,文史類考生,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藝術(文)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文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理工類、體育類、藝術(理)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和理科綜合,填報志願時,理工類考生,可選報理工類的所有專業;體育類考生除可選報體育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藝術(理)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理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
各考試科目均採用教育部命制的試題。語文、數學(文、理)、外語 3 門科目的卷面分滿分各為 150 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2 門科目的卷面分滿分各為 300 分。
2. 外語考試。
外語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 6 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包括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 30 分,該成績計入總分。
聽力殘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語聽力。要求免考外語聽力的殘疾考生須本人申請,並交驗地級市(含)以上醫院或高考體檢指定醫院出具的聽力檢測證明,由地級市招生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批准。其外語科成績總分為筆試成績乘以 1.25 。
報考外語專業和要求進行外語口試的專業的考生,須參加自治區組織進行的外語口試。口試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試。
全國統考於 6 月 7 日開始舉行,考試的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
(七)考點設定。
考 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項。
1. 由於採取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必須在答題卡上答題,直接在試卷上或用其他紙張答題無效。
2. 為了確保考生答題卡字跡經掃描錄入計算機後仍清晰易讀,請考生在答題卡上答題時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書寫,客觀題部分用 2B 鉛筆塗寫。
(九)評卷。
評卷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並採用計算機網上評卷的方式進行。網上評卷等有關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有關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有責任按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的要求推薦教師參加評卷工作。
(十)劃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高校在本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分布狀況,並參照擇優錄取投檔比例所需要的上線考生數,綜合考慮,分科類劃定各批次錄取最抵控制分數線。
(十一)考試成績。
1. 考生的考試成績以通知單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張榜公布。考試成績的解釋權屬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除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外,任何單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績證明。
2. 考生可以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於 6 月 25 日 左右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具體辦法將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的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領取本人成績通知單的時間和地點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規定。
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招生章程(包括民辦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廣告)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自治區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
(三)根據教育部要求,高校須將本校招生章程於 4 月 1 日前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四)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自治區所屬高校向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報送招生章程時,還須報送本校 2009 年各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和本校 2009 年畢業生的總就業率。
(五)考生可以登入廣西招生考試院的網站查閱有關高校的招生章程。
考生志願的填報
(一)錄取批次及志願設定。
1. 錄取批次設定。
我區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分 12 個批次,具體如下:
本科批次設定,共 9 個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獨立學院藝術和體育專業批;自主招生批;本科第一批 A 類;本科第一批 B 類(含預科、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套用型專業等);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預科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預科批。
高職高專批次設定,共 3 個批次。即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普通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2. 志願設定。
我區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志願設定分兩種形式:一種是順序志願,一種是平行志願。
順序志願是指在某個錄取批次設定的多個院校志願有先後順序,其表述方式為:第一志願、第二志願……。
平行志願是指在某個錄取批次設定的多個院校志願均為並列志願,其表述方式一般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多個志願,如 A 志願、 B 志願、 C 志願、 D 志願……,錄取前填報的平行志願均為第一志願。
( 1 )順序志願設定。
我區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 6 個批次設定順序志願,具體如下:
本科共 4 個批次。即本科提前批、獨立學院藝術和體育專業批、本科第二批預科批、本科第三批預科批。
高職高專共 2 個批次。即高職高專提前批、高職高專預科批。
順序志願的各批次分別設定 2 個院校志願,即第一志願和第二志願。
在錄取過程中,廣西招生考試院將視計畫完成情況決定順序志願的各批次是否設定徵集志願,如需徵集志願,將提前向社會公布。
( 2 )平行志願設定。
我區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共有 5 個批次設定平行志願,具體如下:
本科共 4 個批次。即本科第一批 A 類、本科第一批 B 類、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每批次設定 4 個院校志願,均為第一志願。
高職高專共 1 個批次。即高職高專普通批。每批次設定 4 個院校志願,均為第一志願。
在錄取過程中,廣西招生考試院將視計畫完成情況決定平行志願的各批次是否設定徵集志願,如需徵集志願,將提前向社會公布。
( 3 )順序志願和平行志願的每個院校志願設定 6 個專業志願和 “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其中,區內院校在“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中再分為三種選項,具體表述:一是全部服從調劑,即該院校的所有校內專業均服從調劑;二是部分服從調劑,最多服從 10 個專業,即在該院校內再選擇 10 個校內專業服從調劑;三是不服從調劑,即不服從該院校所有校內專業的調劑。在哪些批次中使用“是否服從校內專業調劑”選項,將視各批次情況確定。
( 4 )自主招生批只設 1 個院校志願,供取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填報,填報的志願必須是本人所取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校之一。
(二)填報時間。
1. 本科提前批、本科獨立學院藝術和體育專業批、高職高專提前批填報志願截止時間: 6 月 28 日 10:00 ,開始時間由各地級市招生部門規定。
2. 本科其他批次填報志願開始時間: 6 月 28 日 15:00 ,截止時間: 7 月 2 日 10:00 。
3. 高職高專普通批和高職高專預科批填報志願在本科錄取基本結束之後進行。具體時間將提前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4. 徵集志願填報的具體時間安排將提前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三)填報方式。
填報志願全部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進行。
(四)填報要求。
1. 考 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校招生章程(通過網站查詢或電話諮詢),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公布的有關招生規定及《 2010 年高考指南》和《 2010 年普通高考指南 — 招生計畫篇》後,結合本人志向和德、智、體、美等方面情況以及與自己報考科類對應的院校和專業,認真填報學校、系(科)、專業,不準別人代填報。
2. 考生在登入網站填報時,應按照網上填報說明填報志願。
3. 考生准考證號碼和登入系統的密碼是確保考生志願信息安全、秘密的重要資料,務必妥善保管,因泄密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4 . 6 月 28 日 10:00 以後,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報的本科提前批、本科獨立學院藝術和體育專業批、高職高專提前批的志願信息。考生到報名站列印並簽字確認自願信息的時間為 6 月 28 日 11:00 以前,具體開始時間由各市招生辦(考試院)自行規定。
7 月 2 日 10:00 以後,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填報的本科其他批次的志願信息。考生到報名站列印並簽字確認自願信息的時間為 7 月 2 日 11:00 以前,具體開始時間由各市招生辦(考試院)自行規定。
考生志願在指定的報名站列印確認前,可反覆修改。一經列印確認,任何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願信息。因此,為避免考生因個人信息保管不善而被他人修改志願,建議考生在每次志願填報截止時間之前到所在報名站進行志願的列印確認。考生如逾期不進行志願確認,視同自願放棄確認權利,其志願信息以網上志願填報工作截止時的數據為準。考生簽字確認的志願表由報名站按順序整理後保管至當年錄取工作結束。
5. 高職高專普通批和高職高專預科批的填報志願和簽字確認的時間安排,將在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公布。
6.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考生的報名登記表、志願表等,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7. 各報名站應根據當地招生辦(考試院)的安排,做好為考生網上填報志願(包括徵集志願)提供環境、進行確認等相關工作。
(五)科類限制。
填報志願時,選考“ 3+ 文科綜合”的考生可以選報文史類的所有專業;藝術(文)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文)類專業外,還可選報文史類所有專業。選考“ 3+ 理科綜合”的考生可以選報理工類的所有專業;體育類考生除可選報體育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藝術(理)類考生除可選報藝術(理)類所有專業外,還可選報理工類所有專業。文史類考生不能填報理工類專業,理工類考生不能填報文史類專業(標註有文、理兼招的專業除外)。
(六)招生計畫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收集、整理、編制招生計畫信息,並於填報志願開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計畫信息中,須包括學校代碼、學校名稱、學校招生總數、專業代碼、專業名稱、專業招生數、科類、學歷層次、學制、計畫形式等。
錄取
(一)計畫管理。堅持按計畫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畫管理的規定。
(二)組織形式。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
(三)操作方法。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四)錄取原則。新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入學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試為主的原則。
(五)工作原則。新生錄取工作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對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六)排序規則。同科類考生按以下規則排出位次:
總分(總成績 + 照顧分) — 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 — 語文科成績 — 數學科成績 — 綜合科成績 — 外語科成績(不含複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後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七)投檔規則。分批次、分院校、分科類的考生志願為投檔依據,按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檔。
1. 順序志願投檔。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 120% 以內,確定調閱考生的檔案比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高校必須按招生簡章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
( 1 )志願優先、成績排序。順序志願以同批次、同院校志願的考生為 1 個投檔序列,體現志願優先的原則。
( 2 )按比例(指招生計畫與投檔人數之比,下同)投檔。線上考生數大於或等於招生計畫數 120% 的學校,一般按 1:1.2 的比例投檔;線上考生數不足招生計畫數 120% 的學校,線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學校提出具體投檔比例,經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同意後,可按學校提出的投檔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位次、同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學校投檔線的將全部投出。
( 3 )在同一批次中實行“志願清”的投檔辦法,即在第一志願錄退完畢後才投放第二志願。
2. 平行志願投檔。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進行模擬投檔。在模擬投檔期間,各高校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同時,要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認招生計畫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儘可能地將投出考生全部錄取,避免或減少已投檔考生的落選,確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內所有高校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畫和調檔要求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開始進行平行志願投檔。
( 1 )成績優先、遵循志願。就同一科類整體而言,高位次考生優先獲得投檔機會;就考生個體而言,則依志願順序投檔。
( 2 )一次性原則。每批次的同一次填報的平行志願只在同一輪投檔中有效。
①對每次填報的同批次平行志願只進行一次投檔,未能投檔的考生其原來所填報的本批次志願作廢,考生可填報本批次後續的徵集志願或參與下一批次錄取。
②對本次投檔未完成計畫的高校,不能補投原有志願考生的檔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計畫須統一向社會公布,重新徵集志願。
( 3 )投檔比例
根據既要兼顧招生學校自主權、擇優錄取,又要降低投出考生的退檔比例的原則,平行志願投檔模式的投檔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招生院校有權在 1:1~1:1.1 的比例範圍內提出本校的投檔比例。如果招生院校對投檔比例無特殊要求,則按以下原則確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 1:1.05 的比例確定,本科第三批、高職高專普通批按一定的比例確定。
同位次、同志願的考生不受投檔比例的限制,達到學校投檔線的將全部投出。
(八)錄取程式。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九)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十)徵集志願。對已公布的招生計畫,高校不得隨意撤減。對因生源不足無法正常完成計畫的院校,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向未被錄取的同批次上線考生公開徵集志願。
(十一)退檔規定。根據教育部規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錄取機會。對本人填有志願或經高校徵得考生本人同意後被錄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檔換錄,一旦退檔,當年不得再次錄取。
被 10 所香港高校錄取,並經確認的考生,其退檔規定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十二)考生檔案。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電子檔案,用於高考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 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是對考生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結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信息確認 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信息確認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電子檔案由招生考試機構建立,並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給錄取學校。另一部分為紙介質檔案,為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單位建立。自治區招生考試院不再向錄取學校提供與電子檔案相一致的紙介質檔案。
高校確定錄取名單並辦完相應錄取手續以後,參加錄取的高校,通過網路下載獲取所錄新生的電子檔案。在我區錄取的大學新生的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一律由其畢業中學或其檔案管理單位負責提供,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提取,檔案提供單位負責用專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密封章,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後交由考生本人親自帶到高校。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按下列相應條款增加 20 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 20 分 。
1. 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 2000 〕 28 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 2001 〕 1 號)評選獲得自治區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本條款 1 、 3 、 4 、 5 項各獎項名稱及獲獎學生名單,教育部均以 2010 年(含 2008 年、 2009 年。其中 2008 年和 2009 年已分別在當年公示)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形式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予以公示。能否獲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資格,以教育部公布的獲獎項目名稱和獲獎學生名單為準。
6.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 6 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十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確定的測試項目範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20 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十五)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 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自治區級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含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其中 2008 年和 2009 年分別在當年進行了公示)者,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20 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十六)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10 分投擋;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20 分投檔。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應條款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實際操作時,將相應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試成績後排序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 20 分。
1. 在全區範圍內(除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 5 市的城區外),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 10 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總分降低 20 分;
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 個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的資源、凌雲、西林 3 個縣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區、東興市 2 個區、市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 20 分;
融安、灌陽、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轄區(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樂業、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轄區(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忻城、象州、武宣、憑祥、上林、隆安、馬山、扶綏、崇左市市轄區(江州區)、大新、天等、寧明、龍州等 33 個山區和邊境縣(市、區)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 10 分;
除上述 50 個縣(市、區)以及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外,區內其他市、縣的少數民族考生(除 10 個世居少數民族的考生外),總分降低 7 分;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降低 5 分。
2.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的考生,總分降低 20 分。
3. 烈士子女考生總分降低 20 分。
4.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的獨生子女考生和雙女結紮戶女兒考生,總分降低 10 分。
5. 留學回國人員的隨歸子女考生,總分降低 20 分。
(十八)同 時符合本條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款有關情況的考生,只取最大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且不得超過 20 分。
(十九)對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區等 8 個邊境縣(市、區)以及享受邊境縣待遇的德保縣、扶綏縣、崇左市江州區、防城港市港口區、天等縣等 5 個縣(區)的考生在錄取時實行傾斜政策,在上述第(十七)款第 1 項已降分的基礎上,再降低 10 分。但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享受照顧的總分值不得超過 20 分。
(二十)凡符合本條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款有關情況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其中第(十三)、(十四)、(十五),以及(十七)款的第 4 、 5 項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項目加分分值。
(二十一)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十二)自治區所屬院校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的比例力爭達到少數民族人口占我區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區所屬民族院校各民族的錄取比例,少數民族考生一般應占 65 — 70% 。
(二十三) 2010 年高校錄取新生繼續向以下 5 個方面實行政策性傾斜:向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業傾斜;向人才緊缺的老、少、邊、山、窮縣(市)傾斜;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鄉鎮企業傾斜;向高職高專生空白鄉(鎮)傾斜;向有突出貢獻的先進模範人物傾斜。
(二十四)定向生招生。
1. 定向就業單位範圍。地質、礦業、石油、軍工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
2. 生源範圍。面向全自治區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學校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即具備報考資格。
3. 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 20 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4. 考生定向協定。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為定向生者,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定。高校對無故拒簽協定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5. 收費。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費。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向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二十五)少數民族預科班。
1. 招收對象:區外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區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考生:( 1 )應屆高中畢業生;( 2 )農業戶口;( 3 ) 50 個老、少、邊、山、窮縣(市)的少數民族。
2. 錄取規則: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投檔、錄取規則按順序志願進行。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本科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 80 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高職高專預科可在同批分數線下 60 分內按投檔規則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 培養形式:被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後,在規定的高校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核具備上大學本科或專科學習條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專科有關專業學習,不需要再次參加高考。被區屬高校錄取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入學後,集中到廣西民族大學補習一年高中文化,預科學習期滿後,政治表現好,考試合格後直升錄取學校學習,不需再次參加高考。
(二十六)招收保送生。
經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資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 生。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名單為準(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公布)。 具有保送生資格的學生可以向有關高校自薦。被高校擬定為保送生對象的學生,必須到戶口所在的縣、市招生辦公室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記表》,按一式二份填寫、簽章完畢後直接寄送一份給擬錄高校,並同時寄送一份給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處。
招收保送生的辦法、程式按教育部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 十七)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
(二十八)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核准,並通過“全國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經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
高校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核准備案的 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後,直接寄 送被錄取考生。如是民辦高校,還應連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提供的《錄 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籍遷移和報到註冊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 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遲報到。高校憑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地所在(縣、市)分別匯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 20 日之內傳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
(二十九)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考生可以通過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提供的途徑及時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開公示
(一)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自治區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辦(考試院)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二)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生辦(考試院)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 10 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 8 月底。
(三)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或經自治區教育廳授權的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部門。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18 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生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招生考試機構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 18 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 盜竊或泄露在保密其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 在招生錄取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 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 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 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 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 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二、附則
(一)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的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生管理規定執行。
(二)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