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要繼續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強招生體制、機制建設,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繼續深入實施“陽光工程”,積極平穩推進改革,嚴格執行政策,強化規範管理,確保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 檔案類別:實施細則
  • 地點:青海省
  • 發布年份:2010
細則,考試形式,組織與管理,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公布,招生章程,志願和建檔,資格審查,錄取,加分優先條件,錄取信息確認,定向就業招生,違規處理,附則,特別提示,

細則

青海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工作規定”(教學【2010】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考試形式

我省按“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方案設定高考科目。

組織與管理

1、考區、考場
全省共設33個考區:西寧市7個(大通、湟中、湟源縣,城西、城中、城東、城北區);海東地區6個(平安、樂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縣);青海油田1個;玉樹州、果洛州各1個;黃南州2個(黃南州、尖扎縣);海北州4個(門源、剛察、祁連、海晏縣);海南州5個(共和、興海、貴德、貴南、同德縣);海西州6個(德令哈市〈含天峻縣考生〉、格爾木市、都蘭縣、烏蘭縣、大柴旦、茫崖鎮)。
省上統一編排考場、列印《准考證》。每考場安排考生30人,單人、單桌、單行,7、8、7、8或5×6方式排列,桌斗背向考生、間距70公分。
《准考證》由考區招辦蓋公章並塑封后生效。考生持《准考證》、《身份證》(第二代)方可參加高考、專業考試、外語口試和有關院校的面試。
嚴禁考生穿校服進入考場。
監考教師由國小、國中教師擔任,嚴禁高中教師參與(含考務輔助崗位)。
州地市招生委員會、教育局負責在轄區各考區間派遣高考監督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做好對調部分監考員的工作。具體實施情況於5月20日前報省招辦。
2、高考科目、計分辦法
文史類(含藝術文、體育文):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政治、歷史、地理合卷)。
理工類(含藝術理、體育理):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物理、化學、生物合卷)。
使用教育部統一命題,語文、數學、外語每科滿分各150分,文、理科綜合滿分各300分。
外語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高考成績上線後,填報了外語專業志願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地點:青海師範大學;時間:7月2日—3日)。
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填報以省統考成績為錄取依據的本、專科藝術院校或專業,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各按100%相加。藝術專業考試未合格的“三校生”(中專、職校、技校)文化課考試按對口高職編排。
民考民:用藏語文授課的高中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加試藏語文。其他科目:民族漢考(三級)由教育部命題,不翻譯,用漢文答卷;數學、綜合科提供漢藏對照試卷,由考生自行選擇用藏文或漢文答題。民族漢考、藏語文各按實際得分的50%計分,英語按100%計分。民族漢考必須達到及格水平方能錄取。報考用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民族漢考、藏語文各按100%總分,英語作參考。報考用蒙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考生,除外語、民族漢考外,其餘科目用蒙文答題;民族漢考、蒙語文各按實際得分的50%計分,外語按100%記入計分。
對口高職: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省級命題,各科滿分各為150分。
3、要加強對考生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環節的誠信教育。考生在報名和申請增加或降低分數投檔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申請增加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證明材料客觀、翔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4、要落實、完善和深化“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考務工作管理體制。各級招委會及教育行政部門一把手對本轄區國家教育考試的安全保密、考場管理、資格審查、安全招生及與招生相關的穩定工作負總責。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健全和完善各級教育、公安、安全、信息、監察等部門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聯動長效保障機制和責任體系,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強化招生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切實落實崗位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考試過程督察制和責任追究制,為考生營造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招生考試環境。以考務管理為重點,加大對考風考紀的管理力度。按省上的總體規劃和州地市政府的承諾,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積極落實招生考試管理的現代化建設。
高考、對口高職考試時間及科目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語 文
文科綜合
理科綜合
藏語文
蒙語文
15:00—17:00
數 學
外語(含聽力)
民族漢考(MHK)(含聽力)
註:
⑴ 外語、民族漢考聽力考試結束後20分鐘內,考區將聽力考試情況電話報告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後轉報教育部;
⑵ 最後一科考試結束後30分鐘內,各考區必須把《高考異常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傳真省招辦,省招辦匯總後轉報教育部。

體育專業考試

1、體育專業考試由省上組織。體育生物科學、體育管理、運動心理、體育新聞和體育保健康復專業不參加專業考試,但選報志願的考生須具備一定的體育運動基礎,並參加招生院校的面試。
考試項目: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鉛球、立定跳遠。
考試時間:4 月12日至14日。考生於12日上午8時到青海師範大學體育學院參加身高、視力複查,合格者發給專業考試准考證。
2、專業考試不合格考生轉入普通文史、理工類。合格考生填寫《體育專業考生登記表》,文化課考試成績上線後裝入考生本人檔案。
考試期間,有關考區須派兩名帶隊教師(六州由州招辦統一帶隊),負責對轄區考生的管理。3月底前將帶隊教師照片交省招辦。

成績公布

評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統一組織,省屬高校承擔,以高校教師為主,聘請一定比例的中學教師和教研員參與。實行網上評卷、合分(蒙文、藏漢對照、對口高職試卷暫不實行)。進一步完善網上評卷辦法,以保證網上評卷改革的順利實施。對考生進行考前模擬演練,各考區招辦負責,利用去年的高考剩餘或複印件試卷做演練,確保考生答卷的順利進行。
高考成績由省招委會研究確定分數線後,由省招辦通知考區招辦,並在“青海招考信息網”上發布,考區招辦負責向考生分發成績單。

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本校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備案。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市、區)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省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在青招生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考生也可直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平台查閱。

志願和建檔

1、上線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寫《志願表》和《復征志願表》。考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在認真掌握我省招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依據分數,參考學校招生章程、體檢結論及招生計畫,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報學校及專業志願。
軍隊、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試、軍(體)檢及素質測試時間在高考成績公布、考生填報志願之後進行,時間為6月29日—7月2日,具體辦法另行發文。
藝術類考生除“三校生”外,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非藝術類院校。凡報考以校考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的藝術院校(專業)的考生,須持校考專業合格證到考區招辦填報《青海省2010年省外藝術院校考生志願表》,填報時間為6月27日至28日;凡報考以省級統考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的藝術院校(專業)的考生,與我省普通文史、理工類考生同時填報志願。
信仰伊斯蘭教考生在填報志願時要注意了解所選報的院校是否設有清真食堂,以免錄取報到後造成餐飲困難。
2、本科(一、二、三本)批次的錄取實施復征志願,專科批次實施平行志願。復征志願以電子信息為準,《復征志願表》不裝檔案,由考區招辦保管。
3、紙介質檔案材料:《考生報名登記表》(列印件)、《資格審查表》、《體檢表》、《志願表》(原件)、照顧條件原件、高中階段學籍檔案、會考成績單(省級)、跨省借讀高中資格審查表(註冊表)、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審查結束後原件退還)(註:凡是曾經從省外遷入我省的戶口,檔案中還要裝入考生及家庭成員從省外遷入我省的《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複印件上必須加蓋原落戶派出所和批准落戶的州(市)、縣(區)公安局戶政處(科)的公章,重點證明遷移手續的真偽和遷移時間】;家長還必須提供在青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完稅票據【均為五年以上,複印件由考區招辦負責與原件核對並簽字後裝入檔案】)。
上述材料缺任何一項不予建檔。
4、電子檔案內容:高考報名、體檢、志願、成績、參加國家級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電子檔案同相對應的紙介質檔案內容完全一致。
5、要按照統一標準、分類採集、逐級負責的原則,認真搞好考生信息的採集和確認工作,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報名、體檢、志願等信息一經考生簽名確認並進入省級電子檔案庫,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長或有關錄入人員必須為自己填報確認的信息承擔相應的責任。錄取時要嚴格遵循學校志願優先原則,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堅持分批次、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招生部門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願,考生本人也要對自己所填報的志願高度負責,對完成投檔程式後又申請放棄本人志願而要求改錄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錄或調劑錄取的資格,同時要將此類考生的行為記入考生本人誠信檔案。正式錄取後的考生不再換錄。

資格審查

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07]177號)、《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我省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通知》(青政[2008]181號)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關於認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號)、省招生辦公室《關於我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精神,嚴肅認真地搞好考生資格審查工作,嚴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報考條件的考生侵占我省招生計畫。
對考生在青報考資格的審查界定要嚴格執行“青教招委[2000]007號、[2006]33號”檔案規定的報考條件。省政府、省招委對來青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在青高考已出台的招生政策措施及各項規定,應堅決地、不折不扣地、全面準確地予以執行,堅決維護招生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嚴肅性。要嚴格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以及屬地化管理原則,做到政策解釋到位,審查把關嚴格,規定條件不突破,答覆諮詢時不講外行話,努力做到和諧、有序。
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含一本層次少數民族預科、二本層次省外院校少數民族預科)考生的檔案連同戶口簿原件及有關證明材料交由省招辦審查,審查結束後合格考生的戶口簿原件退給考區招辦;本科第三批、省內預科、專科(含對口高職)、藝術類考生的檔案連同戶口簿原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由考區招辦審查。
對照顧加分條件的資格審查工作,由考區招辦負責。符合加分條件考生名單及項目在5月10日前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5月20日前報省招辦。報名結束後取得加分條件的,由考區招辦向省招辦補報,補報信息時間不得超過6月6日(高考前)。高考結束後考生電子信息一律不予變更。
在已經報考的學生中,今年將重點審查和處理在省內中學空掛學籍、已註冊省外借讀高中生的在青高考資格問題。將不符合條件者已予註冊或空掛學籍予以考試的,按照責任機制,對有關違紀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做嚴肅處理。
要採取有效技術手段對已報名全體考生信息進行認定、核查。在我省報名學生的信息庫要與我省往屆高考庫核對,清查不法人員隱瞞真實身份冒充、冒名我省居民、學生信息報名、考試,對有關違紀違規人員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予以報案,依法追究責任。
考生不按規定及要求報考,有關中學、考區招辦未嚴格審查,報考結果與規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錄取資格,責任由考生本人、中學、考區招辦承擔。
對於在省內縣市區間存在戶口遷移過程的考生資格的審查,各地招委會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及協助調查工作。
假戶籍、假學籍、假遷移手續等材料不予退還,移交公安、監察部門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搭橋”落戶、“空掛”戶籍、假學籍、替考等要做嚴肅查處,涉及考生取消考試或錄取資格,檔案材料不予退還。

錄取

由省招委組織實施。實行網上遠程錄取。
高等學校和省招辦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我省按以下程式分批實施錄取工作:
1、提前單獨錄取:軍隊(國防生、飛行員)、公安(警察)院校本科,教育部所屬重點師範院校的師範類專業,古巴高等學校(留學基金委項目),航海類,體育類(本、專科),藝術類本科,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和外語院校的小語種專業,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和經我省批准提前單獨錄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經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錄取的院校(專業)及其少數民族預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專業)及省外少數民族預科。
4、省內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省內院校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限招六州少數民族考生、海東六縣及大通、湟中、湟源縣農村戶口的少數民族考生。預科一年後,根據學生學習成績優劣,由學校決定再分到本、專科層次和專業)。
5、本科第三批:獨立學院、民辦學院、對外合作辦學及聯合辦學院校的本科。
6、藝術類專科、公安類專科。
7、專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專科班、獨立設定的高等專科學校及經我省批准進入專科一批錄取的高職高專院校。
8、專科第二批:高職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級職業學院的專科、對口高職及五年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職業學院。

加分優先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考成績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以教育部網上公布名單為準),增加10分投檔;
(2)、高中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增加10分投檔;
(3)、高中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增加10分投檔;
(4)、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有關檔案和獲獎證書),增加20分投檔;
(5)、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檔;
(2)、對連續在牧區工作15年以上(1995年6月1日前),現仍在牧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和世居牧區的漢族民眾子女,其戶口在當地、從國小到高中與當地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同等教育條件者,由州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證明考生家長工作年限,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證明考生在當地就學時間,降低10分投檔。其中對玉樹、果洛州從國中一年級起至高中畢業一直在當地就讀,父母在當地工作10年以上,現仍在當地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降低20分投檔;
(3)、農牧民獨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4)、公安系統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5)、少數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檔時,降低20分投檔;在向省屬高等院校投檔時,給六州少數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檔,給西寧、海東地區少數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檔。對口高職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分以三門考試科目按普通類照顧分值比例給予加分。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錄取信息確認

高等學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標註錄取類型後,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招辦核准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列印錄取新生名冊。高等學校根據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連同報到須知、資助政策等一併直接寄送考生。民辦高校還須附加省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我省考生可通過“青海招考信息網”查閱自己的錄取結果或收到的《錄取通知書》是否真實可靠。

定向就業招生

高等學校定向在我省艱苦地區、艱苦行業的招生,必須有定向單位與招生學校簽訂的協定。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
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畫的招生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違規處理

1、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計較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2、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⑴ 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⑵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⑶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⑷ 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⑸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⑹ 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⑺ 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⑻ 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⑼ 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⑽ 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⑾ 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3、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附則

1、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省招辦從錄取資料庫中註銷。
3、本《細則》由省招辦負責解釋。
4、請各州(地、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將本細則全文轉發至轄區內各有關學校和單位。

特別提示

1、錄取期間,招生院校特別是三本、專科院校會打電話徵詢考生意見,考生必須保證電話暢通(報名信息庫中所留的號碼),關機、不接聽都有可能導致院校退檔。
2、省招辦按照考生志願(含“服從”志願)投檔後,考生又要求放棄錄取機會讓閱檔院校退檔的,將取消此類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檔的資格,考生應審慎填報志願。
3、被第一批、第二批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省招辦負責郵寄到高校的招生辦公室,考生到校報到後,到大學招辦落實確認。錄取後未去報到的考生的檔案,由考生本人負責與高校聯繫退檔事宜。
本科第三批、省內預科、專科(含對口高職)及藝術類考生的檔案,由考生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准考證到考區招辦領取後自帶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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