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報 名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同等學力者應由本人寫出說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3.身體健康;
4.截至2010年8月31日,常住戶口和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均在陝滿3年。
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報名,除符合上述條件中的1至3條外,須有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第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陝常住戶口不滿3年者;
7.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在陝不滿3年者。
第五條 考生本人或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正常遷轉在陝落戶者,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第六條 報名時間和辦法、准考證號的編排規則等,按照《關於做好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陝招辦〔2009〕36號)執行。
第七條 各地要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嚴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條件者違規報名。
第三章 考生檔案
第八條 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由省招辦建立,內容包括報名、體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績、志願、誠信記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信息。紙介質檔案包括中學學籍檔案和報考材料,檔案的建立、管理及領取辦法按照《關於印發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招辦〔2002〕16號)執行。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九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考生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負責對其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專人輸入網上報名系統,學校審查;非在校生的鑑定由其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填寫在《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蓋單位公章,由縣(區)招辦將其鑑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留存備查。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事實、處理意見、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後的表現等材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五章 體 檢
第十一條 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縣(區)招辦要按照《關於做好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陝招辦〔2010〕6號)要求,與當地衛生局密切配合,嚴格選擇體檢醫院和選聘體檢工作人員,嚴禁以體檢工作站等形式取代體檢醫院的工作。要對體檢工作人員進行認真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要確保無錯檢、漏檢,嚴禁弄虛作假。體檢結論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作出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所作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十二條 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市(區)招辦要認真進行總結,並按時將書面總結材料報送省招辦。縣(區)招辦要將體檢結論及時反饋給考生本人。
第十三條 陝西省人民醫院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體檢醫院無法確診的問題做出最終裁定。
第六章 考試和評卷
第十四條 文史、藝術(文)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理工、體育、藝術(理)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全國統考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6月7日 | 上 午 9∶00—11∶30 | 語 文 |
| 下 午15∶00—17∶00 | 數 學 |
6月8日 | 上 午 9∶00—11∶30 |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
| 下 午 15∶00—17∶00 | 外 語 |
第十六條 201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2010年版),數學和英語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題,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統一命制的試題。試卷、答題卡由省招辦印製。
第十七條 市、縣(區)招辦組織考試。考點必須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確有困難的,經市級招辦批准,可在縣城附近設定考點。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按單人、單桌、單行編排座位。各科類不滿30名考生的尾數考場單獨設定,不得混編考場。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要按照《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0年陝西省國家教育考試網上巡查工作的通知》(陝教考〔2010〕1號)要求,切實做好網上巡查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所有考場、試卷保密室和試卷分發場所實現網上巡查,監控時間不中斷,監控範圍不留死角;所有考點必須安裝、使用無線電信號禁止設備,確保所有考場在禁止範圍之內;每個考場安排3名監考員,其中至少1名女監考員,由女監考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檢測,收繳一切可疑無線電信號接收、發射裝置。
每科考試均隨機調換監考員,調換辦法由各市(區)招辦制定。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市(區)招辦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答題卡和備用試卷及備用答題卡送至省招辦高考評卷工作站。
第二十條 評卷工作由省招辦組織,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成績通知考生。不查卷。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和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辦、各考點、各評卷院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在保密期限內,確保試題、答案、評分參考和答卷不丟失、不泄露。
第二十二條 報考外語專業及其他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除參加統考外,還必須參加外語口試。口試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七章 填報志願
第二十三條 錄取批次設定為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職(專科)5個批次。其中,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職(專科)4個批次錄取前填報志願和錄取過程中徵集志願均實行平行志願。提前批次、特殊類型招生、職業教育單獨招生不實行平行志願和徵集志願。
第二十四條 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各設4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願;高職(專科)設6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6個專業志願。平行志願各批次不設定“願錄取到其他院校”的服從調劑表態欄目,院校專業設“願錄取到其他專業”的服從調劑表態欄目。
第二十五條 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志願設定在院校所在批次志願欄目之前,設1個院校志願,僅供已公示並符合條件的考生在填報該批次志願時同時填報。
定向就業、少數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預科志願,分別設定在院校所在批次志願欄目之後,順序為:①定向就業志願,②少數民族班志願,③少數民族預科志願,④華僑大學預科志願,⑤四川大學預科志願,其中定向就業、少數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各設2個院校志願,華僑大學預科、四川大學預科各設1個院校志願。符合條件的考生在填報該批次志願時同時填報。
第二十六條 提前批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志願欄目設定不變。其中,提前批次設有“願錄取到其他院校”的服從調劑表態欄目。
第二十七條 實行考生分數、位次和錄取分數線公布後網上填報志願。
省招辦公布考生文化課分數、所在科類(文史類包含藝術文,理工類包含藝術理和體育)位次以及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位次按照文化課總分由高到低排列,總分相同時,按照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的單科分數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總分與單科分數全部相同的,屬並列位次。
考生登錄“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填報志願。其中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志願在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填報;三批本科、高職(專科)志願在二批本科錄取結束後填報。
第二十八條 考生根據自己的報考科類,按照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和《自學考試報·招生考試特刊》(國內統一刊號:CN61—0031)公布的學校和專業名稱、代號、錄取批次以及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填報志願工作。考生填報志願前必須認真閱讀網上填報志願的說明和要求,嚴格按照程式進行操作,確保志願信息準確、有效。
第二十九條 體育、藝術類考生必須在提前批次填報體育、藝術類志願。其中本科志願填在“提前錄取本科”欄內;高職(專科)志願填在“提前錄取專科”欄內。不得在提前批次填報文史或理工類志願,否則無效。從第一批本科開始,藝術(文)考生可填報文史類志願,體育、藝術(理)考生可填報理工類志願。
文史類、理工類考生不得填報其他科類志願。
第三十條 錄取過程中徵集志願。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職(專科)各徵集一次志願。每批次正式投檔錄取後,省招辦在“陝西招生考試信息網”上公布徵集志願信息,同時傳送到各市、縣(區)招辦。徵集志願信息包括:院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畫缺額數,院校徵集志願投檔最低分數、位次。未被錄取且符合徵集志願投檔條件的考生可以上網填報徵集志願。市、縣(區)招辦要做好查詢服務工作,保證考生及時準確了解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考生在網上填報志願並在網上確認後,即完成填報志願全部程式,志願一旦確認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補報。因考生志願填報失誤或未按規定程式操作造成的後果,由本人自負。
第八章 錄 取
第三十二條 錄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畫和考試成績,分別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高職(專科)劃定。體育、藝術類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單獨劃定。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普通高校要通過網路完成錄取工作並確保與省招辦通訊聯絡暢通。
第三十四條 提前批次的院校中,免費師範生和本碩連讀生執行一批本科線。國防生執行其所報專業在普通本科所列批次的分數線,即被普通高校列在一批本科的專業,執行一批本科線;列在二批本科的專業,執行二批本科線;國防生所報專業在陝無普通本科專業招生計畫的,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檔案規定執行。軍隊、公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和公安部檔案規定執行;專科錄取分數線執行三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政乾發〔2008〕19號檔案規定,向軍隊院校“投檔時應當區分男、女生和指揮類、非指揮類”。
第三十五條 提前批次的調檔比例,由招生院校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
第三十六條 平行志願投檔原則,投檔程式以及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定向就業、少數民族班、預科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關於印發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辦法的通知》(陝招辦〔2010〕14號)執行。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校必須按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錄取新生。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校招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分數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學校自行確定,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由學校負責。省招辦向學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辦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的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完成錄取各環節工作任務的普通高校,省招辦根據學校招生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定為預錄取狀態,並書面通知學校,同時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四十條 未經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第四十一條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第四十三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高考總分上增加20分投檔。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普通高校調檔分數線下延10分投檔,由普通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十六條 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
第四十七條 有定向就業招生計畫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定、簽訂定向就業協定等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的考生,必須填寫《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以備學校錄取時參考。定向就業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註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定。學校對無故拒簽協定的新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省招辦核准,省招辦根據核准的考生名單列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後寄發錄取學校。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填寫新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後,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寄出。獨立學院、民辦本科和高職(專科)院校在寄發錄取通知書時,還必須附加省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第四十九條 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准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介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他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取消其入學資格並書面報送省招辦。
第五十條 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准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後20天之內報送省招辦。
第五十一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將考生個人信息擅自公開或提供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九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二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
普通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第五十三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四條 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公示信息的同時,必須提供受理舉報的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五十五條 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招生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紙介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十一章 招生經費
第五十八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五十九條 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十二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條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書面通知省招辦。
第六十一條 對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其中:
1.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生,取消其當年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3.對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考試各科成績,由省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按照教育部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於做好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陝招辦〔2010〕1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於做好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陝招辦〔2010〕8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於印發2010年陝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招辦〔2009〕38號)執行。提前單獨招生備案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公安院校、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辦法另行通知。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招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