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性質:實施辦法
  • 時間:2010年
檔案內容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報名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第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有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
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條
在湖南省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試部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第四條
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普通中專(含中師)、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既可按有關規定報名參加高校對口招生考試,也可報名參加全國統考,但二者不能兼報。
第五條
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保送生、推薦免試生等)一般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報名(跨市州或跨縣區報名考生的報名辦法,由相關市州招生考試部門確定。擬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的考生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報名),接受報名資格審查和電子信息採集。考生報名信息須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
(1)考生報名時,須交驗本人身份證、高中畢業證(應屆生憑市州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定的畢業生名冊)或同等學力證明,領取《報名登記表》(草表)、網報登錄卡,並按規定繳納報名費和考試費。
(2)對口報考有關高校的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普通中專(含中師)、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到市州招生考試部門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3)報考湖南師範大學、吉首大學、衡陽師範學院和外省院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中南大學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高等職業學院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報考高水平運動隊、少年班、小語種、盲聾啞特教專業、職教師資班、推薦免試生的考生和保送生,到所在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或由其指定的報名點報名;我省內地西藏班的考生在其就讀的中學報名;報考有關高校招收煤炭企業優秀青年的考生憑省煤炭部門的推薦證明到長沙市教育考試院報名;報考南華大學面向湖南省核工業企業招收優秀青年的考生憑南華大學推薦證明到衡陽市教育考試院報名。
符合報名條件的上述各類考生均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考生報名時,所有考生均須在網上籤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在報名、填報志願、錄取等階段提供的證明等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考生在進入“湖南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平台”(考生版)時,均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承諾書》的有關內容,並確認同意後再進行網上報名。
第六條
考生報名基本信息全部通過網上採集,考生的圖像信息採用電子數碼攝像的方式採集。
第七條
高考報名時間和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規定。
考試
第八條
高考科目設定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數學、外語,數學實行文理科分卷考試,外語聽力成績(滿分30分)計入外語總分;“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各科試卷滿分(原始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原始分)為300分,總分750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三科試題由我省統一命制,命題依據為教育部考試中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課程標準實驗·2010年版)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湖南卷考試說明》。其他科目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
全國統考(含我省自主命題)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我省組織的藝術類專業和職高對口招生全省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各級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省教育廳、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擴大。
第九條
“3+文科綜合”簡稱文科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科類。每個考生應從文科類和理科類中選擇一類報考,不能兼報兩個科類。文科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科)、外語(含聽力)、文科綜合,理科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科)、外語(含聽力)、理科綜合。
第十條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可在文、理科類中任選一類參加高考(其數學成績計入總分),並參加藝術類、體育類相應專業的專業考試。具體辦法分別按《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09〕14號)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專業考試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0〕1號)執行。
第十一條
外語專業不單獨設類,按高校投放計畫的意向,分別安排在文科類或理科類招生。報考高校有口試要求的外語專業及涉外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語測試。英語口試由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口試(PETS口試)替代,梵谷中階段或高中畢業後通過PETS-2級以上(含二級)口試的,視為英語口試合格。日語、俄語、德語、法語等小語種口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並組織測試,口試辦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有“徒手畫”加試要求的建築學、城市規劃、園林(風景園林)、室內設計技術等專業的上線考生,應參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徒手畫”考試(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
全國統考時間表由教育部頒布。我省全國統考時間為6月7日至8日。考試工作由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實施,組考工作嚴格按《二O一O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執行。高校自行組織的招生考試時間由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並發布。
第十四條
考生高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高考各類考試(含全國統考、職高對口招生考試、中南大學等院校單獨招生考試)各科答卷評閱均採取計算機網上評閱方式。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填報志願
第十五條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全國普通高校2010年在湘招生計畫後,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與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
考生在填報志願前,還須認真閱讀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規定和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特別要詳細了解報考高校的辦學類型(公辦、民辦等)、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不應盲目填報。考生的志願一經本人確認,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學要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的要求,在考生填報志願前舉辦考生填報志願培訓班,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諮詢指導,但不得為考生指定志願學校。禁止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代替考生填報志願。
考生可在湖南省教育考試院主辦雜誌《教育測量與評價》的志願指導專輯和生源計畫專輯以及上“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可以查詢到填報志願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高考志願分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及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定向、預科班、民族班等欄目。
本科提前批軍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國防生招生,下同)志願欄設3個學校的平行志願和1個“學校服從”志願(分指揮類服從、非指揮類服從、指揮類非指揮類均服從、指揮類非指揮類均不服從四個選項);非軍事院校志願欄設2個直接志願(分一、二志願),不設“學校服從”志願,另設一個定向志願;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高職專科批志願欄均設5個學校的平行志願;專科提前批志願欄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願和1個“學校服從”志願;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志願欄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願,不設服從志願;預科班(含民族預科班和華僑預科班,下同)志願欄按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分別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願和1個“學校服從”志願,定向就業、民族班志願欄各設1個學校的直接志願和1個“學校服從”志願。
第十七條
對於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職專科批第一次填報的平行志願錄不滿額的院校,在相應批次錄退完成後,由省教育考試院通過網路和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院校招生缺額,並組織未被錄取的考生填報徵集志願。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各設定一次徵集志願,高職專科批設定兩次徵集志願。各批次徵集志願欄均設5個學校的平行志願和1個“學校服從”志願(高職專科批第一次徵集志願不設“學校服從”志願),其中本科二批徵集志願的“學校服從”志願分“公辦院校服從”、“民辦院校服從”、“公辦、民辦院校均服從”和“公辦、民辦院校均不服從”四個選項。
第十八條
參加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專業)分六類:(1)軍事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偵查學、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邊防管理等專業;(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學院、國際關係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上海海關學院、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的師範專業、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4)航空、航海專業;(5)外省院校(不包含民辦本科院校和除復旦大學上海視覺藝術學院以外的獨立學院)本科藝術專業和參加本科一批錄取的在湘院校的音樂、美術本科專業;(6)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專業劃線的藝術專業(主要包括:舞蹈、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學前教育、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服飾表演方向])。
參加專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分三類:(1)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專科專業;(2)航空、航海專科專業等;(3)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院校的專科藝術專業。
第十九條
考生在填報本科提前批志願時,只能選報六類中的一類高校與專業,不能跨類混報;填報其他批次志願時,在同一次填報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願欄內,只能在自己的報考科類中填報一個專業類(文史、理工、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體育類、服飾藝術與表演類、播音與主持藝術類、編導類、表演類、書法藝術與書法教育類、影視節目製作類、攝影攝像類),不得混報。
第二十條
參加軍事院校招生體檢(簡稱軍檢)初檢合格的未婚應屆高中畢業生(1990年9月1日以後出生)方可填報設定在本科提前批的軍事院校志願。
第二十一條
填報本科提前批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專業劃線的藝術專業志願的考生,只能填報該類中一所高校的一個專業。
第二十二條
考生填報志願的時間統一為:本科提前批志願6月26日至27日填報,其他批次志願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有關批次的徵集志願填報時間分別為:本科一批7月15日,本科二批7月22日,本科三批(A)7月30日、本科三批(B)8月7日,高職專科批第一次8月19日、第二次8月23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和建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二十四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體檢工作由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當地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必須參加軍檢。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高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的《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後發〔2006〕6號)執行。
高校在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的基礎上,可根據該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理、合法,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應屆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含應屆高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分別按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方案》(湘教考信字〔2010〕3號)、《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紙介質檔案建檔方案》(湘教考普字〔2005〕5號)執行。考生檔案中的優惠材料按今年的相關政策整理,考生優惠資格須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市州招生考試機構,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甄別、確認;優惠資格審核和優惠信息採集工作於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信息採集部門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錄取中,凡是無檔案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者不能錄取,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承擔。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該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底前將該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廳於5月10日前完成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它須知等。
第二十八條
省教育考試院從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下載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並在“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錄取管理
第二十九條
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的暢通。
第三十條
根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和面向我省的招生計畫數,綜合考慮並確定各科類、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三十一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兩部分構成。
所有招生院校體育類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按規定全省統一划定,錄取時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排序出檔。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內院校音樂、美術專業和非提前批(含本、專科)招生的院校藝術專業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依據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按規定全省統一划定,錄取時按文化成績與專業成績之和排序出檔。
本、專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藝術專業的招生,其專業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由高校確定,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我省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其中,本科藝術專業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我省本科二批文、理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劃定[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院校(專業)可自主劃定該校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專科藝術專業的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為我省劃定的高職專科藝術類專業文化控制分數線的最低分。
沒有取得藝術類專業全省統一考試合格資格的考生,不能錄取到藝術類專業。
第三十二條
高校招生錄取批次安排依次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院校自主選拔、文體特長生、定向就業、高水平運動員、預科班、民族班等類型的招生與該校其它同科類計畫同批錄取。在湘高校非藝術類機動計畫必須在同批次錄取結束前完成,藝術類機動計畫和省外高校機動計畫必須在同層次錄取結束前完成。
第三十三條
外省高校(不包含民辦本科院校和除復旦大學上海視覺藝術學院以外的獨立學院)藝術類本科專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錄取。其中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院校(專業),由省教育考試院於7月1日前將達到相關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等信息,傳送至第一志願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並於7月7日前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其他外省高校藝術專業招生,由省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有關要求、高校招生章程確定的排序規則和考生志願,將報考該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後,按高校確認的排序順序、招生計畫和投檔比例投檔(未做分省計畫的,按高校要求和我省有關規定投檔),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檔的考生中,按該校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教育部確定的31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此類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13所院校的專科藝術專業安排在專科提前批錄取。省教育考試院於8月10日前將達到相關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等信息,傳送至第一志願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並於8月12日前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自主選拔招生和藝術特長生招生,按對應志願和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檔後由高校擇優錄取;高水平運動員、單獨招生、省內高校體育和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按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檔錄取。其中,自主選拔招生、藝術特長生錄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檔前進行。高水平運動員必須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專項測試(省體育競賽優勝者測試未涉及的項目、由高校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除外),測試合格標準與省體育競賽優勝者合格標準相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其它計畫(含機動計畫、定向就業計畫等)均實行按志願投檔錄取辦法,即根據招生計畫、考生填報的志願和高校調檔要求,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投檔時,平行志願將先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當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時,分別按語、數、外三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報的學校順序出檔。各科類投檔數量按其計畫數與投檔比例乘積的整數(按四捨五入法取整)計算。
對高考文化科目(指語文、數學(文)、數學(理)、英語、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六科)的單科成績位於全省前萬分之一的三本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考生[指考生的高考成績(含優惠分)達到本科三批(B)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且其某一科目的成績位於該科目報考人數的前萬分之一(按四捨五入辦法取整)以內的(含最後一名的同分考生)],增加一次投檔機會。其中上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平行志願投檔前,按專設志願提前投檔一次,上其他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提高一個批次按專設志願提前投檔一次,錄取與否由高校決定。外省高校錄取單科成績優秀考生不得占用預分計畫,所需的計畫由高校從預留的機動計畫中解決;省屬高校可以使用機動計畫或預分計畫錄取單科成績優秀考生。
第三十五條
獨立學院招生按志願(含徵集志願)投檔錄取。按志願(含徵集志願)投檔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高校進行有效的溝通。高校應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聯繫方式;安排在本科三批(A)錄取的本省獨立學院第一次填報的平行志願投檔考生聯繫時間為7月27日至28日,徵集志願投檔考生的聯繫時間為8月1日至2日上午;安排在本科三批(B)錄取的本省獨立學院第一次填報的平行志願投檔考生聯繫時間為8月4日至5日,徵集志願投檔考生的聯繫時間為8月9日至10日上午。在按考生志願投檔前,任何高校不得提前向考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已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準改錄。
第三十七條
錄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組織實施。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根據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新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該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未加蓋“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一律無效。
第三十八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中,由高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該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決定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我廳和省教育考試院對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實行監督,查處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調檔(含計畫調整和投檔比例的確定)、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的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我省今年繼續實行平行志願結構,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在相應批次正式錄取24小時以前,將投檔比例和擬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計畫調整到位。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我省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招生部門須做好錄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特別是要將填報有關批次徵集志願的時間與地點,提前通知到所屬地考生;錄取期間,要安排專人值班,切實做好錄取信息公布、考生志願徵集、信訪接待和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等工作,熱情為考生服務。
第四十條
考生可以到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也可以在“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或省教育考試院指定的其它渠道查詢錄取結果。保送生及單獨考試招生錄取結果以公告形式在該網站上公布。參加高考考生的錄取結果,由考生在該網站查詢。通過以上途徑查不到錄取結果的錄取通知書無效,廣大考生一定要謹防各種體制外招生、濫發錄取通知書的違規招生行為,避免上當受騙。考生若對錄取結果有異議,應於8月26日以前向當地招生考試部門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情況,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錄取工作結束後,本、專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補錄,也不辦理錄取未到校考生的刪除手續。
錄取政策
第四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或在錄取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第一類:獎勵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者可以加15分。
(2)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且由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可以加20分。
(4)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可以加20分。
(5)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體育比賽,獲個人項目前6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力隊員(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在報考當年經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20分。
(6)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市州級綜合性運動會獲個人項目前3名的隊員或集體項目前3名的主力隊員,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運動項目必須符合我廳規定),在報考當年經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10分。
報考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員和省內高校體育特長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項優惠加分。
(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加20分。
第二類:照顧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分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8)少數民族聚居州、縣、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漢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農村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城鎮少數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9)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0)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類:特殊情況降分(根據生源情況確定)。
(11) 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按考生定向就業志願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願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完不成的,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學後不能轉學。
(12) 農林、航海、地礦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在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最後一次徵集志願為依據(本科提前批航海類專業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一次填報的志願為依據)。
(13)經省教育廳批准的省內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特殊專業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降分投檔在第二次徵集志願投檔時進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二次高職專科批徵集志願為依據)。特殊專業招生須將其招生計畫單列,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畫,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四十三條
同時符合第四十二條中第一類、第二類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
第四十四條
中央部委屬和外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自治縣(市、區)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報考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須通過少數民族資格審查。定向西藏就業計畫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校民族預科班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以內按考生預科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業計畫招生,可在高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以內按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四十五條
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和在職優秀青年、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四十六條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信息公開公示
第四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畫、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計畫;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市)招生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市)、該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該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該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第四十八條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市)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條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省教育廳授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告知省教育考試院。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省教育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 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 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 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 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權我廳,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到所在縣(市、區)招生辦領取考生紙介質檔案,辦理黨團員組織關係轉移和自願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根據加蓋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等材料,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並在該校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天之內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湘籍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傳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五十四條
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填報志願(含徵集志願),並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貽誤時間或填報錯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省內高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招生辦法另文規定。
第五十六條
部分高校單獨考試、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和台灣省籍考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的招生辦法按省教育廳《關於2004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4]13號)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我省過去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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