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考。 2.藝術類考生的高考報名工作由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廣東普通高等學校藝術專業招生辦法
- 外文名:2010 Guangdong ordinary higher school art professionalenrollment procedures
- 計畫編制: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高校
- 考試: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
計畫編制
4.高校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畫時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總量15%的招生計畫,在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調劑使用。藝術類專業計畫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綜合編制。
5.對招生計畫較少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在一些省份採取隔年招生的辦法,適度減少生源省份的數量,相對集中編制計畫。合格生源與計畫比原則上按不超過4:1的比例安排。對專業測試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高校可不編制來源計畫,但須在計畫編制系統中相應省份的計畫欄內設定為“0”,同時應在招生簡章中做 出相應說明,使合格考生可填報志願,若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達到本校錄取標準,則使用預留計畫錄取。
招生簡章
考試
9.各省級招辦均應為本行政區域內考生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有條件的省(區、市)還應組織音樂類專業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各省級招辦須根據本辦法制訂本省(區、市)省級統考實施辦法,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10.省級統考應於2010年春節前完成。省級招辦負責將省級統考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公示成績分布情況、合格考生名單,向合格考生髮放省級統考合格 證書。省級招辦還應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省級統考信息網上查詢服務。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招生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 考。
12.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系)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餘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確需跨省 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並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於2010年1月31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應於1月 31日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3.獲準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應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對報考專業涉及省級統考的考生,應根據省級招辦提供的省級統考合格考生信息確定校考考生名單。校考應於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學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學校負責通知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原則上按與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4:1的比例發放。招生學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
獲準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考生省級統考成績及分布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於4月10日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依據。
14.藝術類專業考試應參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考務規定及違規處罰辦法執行。專業考試試題須通過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15.考試人數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考試人數較少的,一般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試卷原則上採用4開紙作為統考用紙(各省份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
16.評卷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有條件的省市美術類試卷評閱應儘可能參照網上閱卷模式進行試卷掃描、分檔、評閱及成績合成。
17.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複查。
18.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化課考試)。
填報志願
20.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藝術類專業。
錄取
22.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考試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前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
23. 各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藝術類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24.各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分三種模式,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成績均合格時,可按文化課成績或專業成績或文化、專業成績各占一定比例安排錄取,高等學校須將藝術類專業錄取模式寫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時報各省級招辦備案。
25.學前教育、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學、廣告學、媒體創意、寶石及材料工藝學、工業設計、影視藝術技術、數字媒體藝術、建築學、景觀建築設計、包裝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公共事業管理及文化產業管理等17種含有藝術屬性的專業,有關高校須經教育部批准後方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錄取時,高校在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原則上按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26.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本科各批次錄取結束後、普通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
27.對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相關考生的高考成績通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學校須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並於7月10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有關省級招辦核准備案。
28.對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畫的招生學校,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學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學校確定。招生學校必須在各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招生學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其他
30.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
31.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32.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