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體檢
1.符合下列條件且戶籍在我省的人員,可以報名: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上述條件,持我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可在省招考辦指定地點報名。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戶籍、學籍不符合《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生戶籍、學籍審查的規定》(黑招委聯字〔2006〕1號)檔案有關規定的。
4.報名辦法按《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辦普招〔2009〕12號)檔案執行。
5.報考香港、澳門高等學校的考生須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
6.各級招考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7.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根據《黑龍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改革方案》(黑招委聯〔2009〕2號),今年起普通高中應屆學生綜合評價信息納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參考依據。
8.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考辦負責組建,內容包括考生報考登記表、體檢表、高考成績單、應屆普通高中學生綜合評價報告單、高中畢業生登記表或學籍檔案、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符合照顧錄取條件的證書或證明複印件、照顧錄取對象審查表。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11.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會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考辦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站)須設在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招考辦指定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為全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各地在體檢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或有異議的體檢結論,由終檢醫院進行終檢,並以終檢結論為準。
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該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考試
12.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考試實施按《2010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檔案執行。
13.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有關安全保密規定按國家四部局檔案執行。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須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招考辦,省招考辦接報同時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4.全國統考考點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
15.全國統考按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時間進行。
科目/日期/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語文/漢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朝鮮語文/蒙古語文
15:00-17:00 數學 外語
16.我省高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滿分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
17.我省高考英語、俄語、日語科目進行聽力考試,聽力考試滿分為30分。聽力考試安排在外語考試開始時進行。
18.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各市(行署)招考辦組織實施。
19.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朝鮮族、蒙古族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語文須考漢語文和本民族語文。漢語文和本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漢語文不翻譯成本民族文字,並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20.高考評卷由省招考辦負責組織,有關高等學校承擔評卷任務,實行計算機網上閱卷。
21.報考高校藝術類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藝術專業課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全國統考。專業課考試辦法按《2010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考試管理辦法》(黑招考辦普招〔2009〕14號)檔案執行。
22.報考高校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術科考試。文化課考試參加全國統考,術科考試由省招考辦統一組織。考試項目為:身體素質(100米、二級蛙跳、原地擲鉛球)和專項考試。具體實施辦法另行發文。
23.報考高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文化課和體育專項考試。文化考試由國家體育總局命題並組織考試,試卷由招生院校組織評閱。體育專項考試由招生院校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考試辦法和評分標準。
24.保送的考生參加高考報名後,需參加招生院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考試合格並向社會公示後,由省招考辦審核辦理錄取手續。今年參加小語種報名的考生應按招生院校規定,或參加全國文化課統一考試,或參加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題的單獨考試。參加全國文化課統一考試的小語種專業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單獨考試合格的考生向社會公示後,
由省招考辦審核辦理錄取手續。
招生計畫、招生章程及填報志願
25.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畫編制工作要求編制該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畫(即招生來源計畫)。省招考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等學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核對匯總後在《黑龍江省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上予以公布。
26.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等學校須於4月1日前將該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由高等學校主管部門4月10日前完成審核、備案工作。同時將招生章程的內容及公布的網址報省招考辦,省招考辦匯總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後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予以公布。
27.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辦學類型、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28.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辦公布的招生規定後,依據《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要求,結合本人志向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
29.高考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和體育本科、藝術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院校志願,在6月15日8:00時—6月21日8:00時填報;第二次:三批普通本科院校和提前批高職(專科)、普通高職(專科)及藝術、體育高職(專科)院校志願,在7月27日8:00時—7月30日8:00時填報。每批次錄取院校均設兩個志願,考生憑密碼登錄“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按照相關填報說明填報高考志願。
30.每批次兩個志願投檔全部結束後,高等學校未完成的招生計畫由省招考辦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公布,考生登錄網站查詢後,未被錄取且成績達到徵集志願分數線(含政策加分)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密碼填報徵集志願。
31.考生志願必須由考生本人填報,不得由他人代報。
32.考生填報志願的密碼是確保考生志願信息安全的重要資料,密碼必須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照顧政策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證件);
(5)應屆高中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招委會確定的測試項目範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考生。
3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
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降低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檔。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現役軍人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5)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綜合素質全面的普通高中應屆考生。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省內或省屬院校時按相關政策投檔。
(1)在我省工作並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的子女,總分達到所報省內院校調檔分數線,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在我省工作的省級(含)以上優秀專家的子女,在所報省內院校調檔線下降低20分投檔,由院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對俄語語種考生,在所報省屬院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由院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對僑眷考生,如所報省屬院校投檔分數達到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可降低10分投檔,由院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對蒙古、達斡爾、鄂溫克、鄂倫春、赫哲、柯爾克孜、錫伯族考生,在所報省屬院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所報省屬院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5分投檔,由院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報考空軍飛行學院未被錄取的空軍培訓基地考生報考省屬院校,在院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並優先錄取。
38.上述各項照顧政策分數不累加,同時具備多項照顧條件的,由考生本人確定其中一項。如果學校在批次線下降分錄取,照顧分數不順延。凡符合照顧錄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辦在網上予以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顧政策。
上述照顧政策不適用體育和藝術類招生。
錄取
39.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由省招委會組織實施。我省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40.我省錄取批次劃分為: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職(專科)和高職(專科);藝術類提前批、藝術類本科一、二批和藝術類高職(專科);體育類本科和高職(專科)。
錄取時段:
(1)藝術提前批錄取院校: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
(2)提前批錄取院校:軍事、公安、司法院校,國防生,藝術本科一批和體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專業),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
(3)第一批本科錄取院校:國家部委直屬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藝術本科二批。
(4)第二批本科錄取院校:一般本科院校;省內中外合作辦學(含民辦)本科院校和專業。
(5)第三批本科錄取院校:部分省內本科中外合作辦學院校和專業,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本科專業,省內少數民族預科招生院校。
(6)高職(專科)提前批錄取院校:公安(司法)專科院校,藝術、體育高職(專科)院校(專業)。
(7)高職(專科)批錄取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職(專科)專業和獨立設定的高職院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高職(專科)專業。
41.省招委會根據招生計畫數和考試成績確定各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劃定原則:
(1)本科一批:文史、理工按計畫的12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本科二批:文史、理工按計畫的12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2)省內本科二批院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根據有志願生源人數按計畫的12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3)本科三批院校根據有志願生源人數按計畫的12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4)高職(含體育專科)根據有志願生源人數按計畫數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5)藝術類本科(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除外)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根據本科計畫招生總數,擬定藝術文、理本科參考分數線,按不低於參考分數線的65%劃定。藝術類高職(專科)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按不低於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劃定。
藝術類全省統考專業本科一、二批在文化課控制分數線上,根據有志願生源人數按計畫120%分別劃定專業課錄取控制分數線。
(6)體育類本科文化課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不低於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劃定。
體育本科在文化課控制線上,根據有志願生源人數按計畫120%劃定術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42.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應在該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招考辦按高等學校的調檔要求,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一次性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投檔未完成計畫的,再按調檔比例補足缺額。
43.本科三批院校分兩段投檔,在二批省內中外合作辦學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50分,根據考生志願按招生計畫的120%投檔;未完成計畫的在本科三批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缺額的120%投檔。
高職(專科)分兩段投檔:第一,在本科三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願順序按招生計畫的120%以內投檔;第二,未完成計畫的在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缺額的120%以內投檔。
44.在招生章程中未規定體育類考生錄取規則的高等學校,在我省劃定的體育類文化課、術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考生志願,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按學校招生計畫的120%投檔,由學校審核錄取。對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體育類考生錄取規則的高等學校,在我省文化課、術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可根據高等學校的錄取規則向其投檔。
45.藝術類在劃定的文化課和專業課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錄取規則分三種:在文化課錄取分數線以上,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在專業課錄取分數線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文化課與專業課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數從高到低錄取。
46.定向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畫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若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計畫,則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47.高校招收的藝術特長生,省招考辦在高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且不低於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範圍內,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對藝術特長生測試成績特別優秀、文化考試成績低於試點高校調檔分數下20分但達到我省確定的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高校應向省招考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予以錄取,
48. 實行自主招生的重點高校可在高校自主考試基礎上,自行規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等級要求。選報自主招生高校的考生,統考成績達到我省確定的自主招生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滿足高校規定的錄取要求,省招考辦向考生選報的高校投檔,高校對考核和公示合格、統考成績符合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
49.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須經高校體育專項測試合格後,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對體育專項測試合格,文化成績達到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志願投檔;對少數體育專項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確有培養前途,文化成績達到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65%的考生,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並公示兩周后可以投檔;獲一級運動員、運動健將及武術武英級以上稱號的考生,參加由高校組織的文化考試合格,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集中公示後,方可辦理錄取手續。未經省招考辦備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檔和錄取。
50.招收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生的高等學校,錄取分數不得低於在我省相應批次本科(本科一、二批)錄取分數線下80分。
51.在本科批次線上網上公開徵集志願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將在批次線下適當降低分數網上公開徵集志願,批次線下原報志願無效。
52.普通高中應屆學生報考本科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錄取院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要達到10個C級及以上,其他方面要達到普通高中畢業的基本要求。對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達不到10個C級的考生,二批次以上高校不予錄取。報考本科第三批錄取院校、高職(專科)院校及體育、藝術院校(專業)的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不做統一要求。往屆生及其他社會考生對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做要求。
53.高等學校和省招考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考辦負責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54.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省招考辦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流轉的高等學校,省招考辦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招考辦將根據所發出的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預錄取,同時立即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5.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應集體研究決定該校調整計畫的使用,並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調整計畫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軟體在網上進行。省招考辦根據高等學校調整計畫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在院校所在批次錄取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56.未經教育部批准,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語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7.由於網路傳輸等因素造成的錄取遺留問題,由省招考辦與高等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58.對所有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及高職(專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不許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59.高等學校將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招考辦,經省招考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考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
60.省招考辦將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高等學校依據省招考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該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省招考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後,可在省招考辦網站上查詢、確認自己的錄取結果。
61.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報名所在縣(市、區)招考辦提取紙質檔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62.高等學校依據省招考辦核准的該校錄取考生名單,核准考生身份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63.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須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准考證號)匯總後於該校規定的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省招考辦。省招考辦根據高校傳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在我省錄取考生資料庫中對相應考生予以註銷。
64.報考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的考生在6月15日—21日填報志願。
報考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的考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直接在學校網上報名。
報考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澳門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考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在學校網上報名。
65.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在提前批實行遠程網上錄取,調檔比例由學校與省招考辦協商確定。
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珠海學院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學校有關要求錄取。省招考辦在6月25日前將考生的高考成績傳遞給香港10所高校,香港高校在7月7日前結束錄取工作,並於7月7日前將錄取名單報省招考辦。凡被上述10所香港院校錄取並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高校錄取。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依據考生高考成績和學校有關要求錄取。省招考辦於6月30日前將報考澳門5所招生院校考生的高考成績、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寄往各招生院校,由學校決定錄取並發放錄取通知書。
信息公開公示
66.省招考辦負責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上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縣(市、區)、該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該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該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67.省招考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市、區)招考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8.各市(行署)、縣(市、區)招考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省招考辦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同時通知省招考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與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考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70.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招考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71.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附則
72.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省內部分高職(專科)院校根據我省新課程標準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改革方案規定,將實行單獨招生錄取方式,具體辦法另文通知。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5.本規定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