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合理編制招生計畫
根據國務院“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招生管理,適當控制招生增長幅度,相對穩定招生規模,把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的精神,各高校編制今年的招生計畫,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從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民眾需求為宗旨,以積極推進
廣東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建設教育強省為目標,從學校自身辦學條件、辦學優勢、辦學特色的實際出發,科學處理好規模、結構與質量的關係,在保證辦學質量的基礎上,結合辦學條件、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編制招生計畫,確保培養的人才在數量、結構和質量上能更好地滿足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推進廣東省高等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完善公開透明的招生工作體系
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實施“陽光工程”,是提高高校招生工作公信度、人民民眾滿意度的民心工程,是落實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原則,規範高校辦學行為、辦人民滿意高考的重要舉措。各級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校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深化落實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完善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確保考生可在高校招生考試各環節、各階段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六公開”、“六不準”的要求,把全面、深入實施“陽光工程”作為規範招生操作、嚴格招生管理的重要任務擺上工作日程,進一步促使高校招生工作法治化、
規範化、
制度化、常態化,促使“
陽光工程”在高校招生工作中更加紮實有效、更加科學合理地實施。
1.積極做好招生章程的編制和發布工作。各高校要將學校的辦學性質、辦學條件、招生專業、招生計畫、錄取條件、錄取原則、收費標準等,如實地體現在招生章程中,並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由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審核備案,審核通過後方可向社會、考生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對考生關心的學校辦學性質、辦學地點、辦學條件、收費標準、招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要求、對加分或調整分數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等,在招生章程中要作出詳細的規定與說明,不得隱瞞、欺詐,嚴禁做虛假招生宣傳,欺詐矇騙考生。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不得模糊或隱瞞學校榮譽稱號的授予單位、時間。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章程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對欺詐招生、損害考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高校,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高校要依據向社會、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加強高校招生計畫管理。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嚴禁超計畫、無計畫招生。高校必須嚴格根據考生志願,按所公布的招生計畫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安排本科跨省招生的高校的預留計畫,一律按照教育部“預留不超過該校本科計畫總數1%的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的原則,嚴格控制數量,並全部嚴格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一律不得點名錄取。要堅決制止和打擊不法人員利用預留招生計畫非法招生、徇私舞弊。
3.進一步規範單考單招等特殊類型的招生工作。有招收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單考單招任務的高校,以及具有自主選拔錄取和招收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高校,要嚴格按照實施“陽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及時把有關的招生政策、錄取條件和錄取規則向社會公布,規範工作流程,並對有關的考生資格及擬錄取名單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後沒有異議的,才辦理錄取手續。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4.符合照顧加分條件的考生實行公示制度。符合加分條件的“三僑生”及台灣省籍考生、省級優秀學生、各類競賽獎項的獲得者、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體育尖子考生、省職業技能大賽優勝選手、外國語學校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高校的入選考生,由考生所在學校和省招生辦公室進行公示。考生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直接向省招生辦公室反映。發現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加分和錄取資格。
5.公開高校招生錄取操作規程及招生專業錄取情況,錄取工作實行“陽光作業”。今年,在考生填報志願前,省招生辦公室將繼續公布全省考生成績分段情況;高校錄取期間,省招生辦公室將及時公布各高校第一志願上線人數,第一次投檔的最低分數線和投檔人數,以及生源缺額較大的高校招生計畫缺額情況。各高校要如實向社會公布錄取操作規程及操作辦法,如進檔考生人數、分數情況,分檔、錄取原則等,並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落實、執行。錄取結束後,各高校必須公布錄取名單,公布考生退檔原因,公布各專業錄取最低分、錄取考生志願分布及分數情況。公布後,有考生反映不合理錄取或不合理退檔的,高校必須妥善處理。
6.公開高校招生錄取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陽光收費”。各高校必須嚴格按照省物價局批准和招生章程公布的收費標準收取考生的學費、住宿費。堅決禁止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堅決制止各種與招生錄取相掛鈎的亂收費行為。嚴禁向考生收取錄取費、調檔費、贊助費、專業調整費等。
三、完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
加強對高考命題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各高等學校、各市教育局要增強責任意識,積極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對命題教師的遴選,協助做好對命題老師的管理。省教育考試院要嚴格執行安全保密規定,確保命題安全和試題質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堅決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試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設,完善試卷保密室的監控、防盜等硬體設施建設,確保所有試卷保密室安全措施全部達標。試卷保密室啟用前,要認真檢查、調試有關設施、設備,確保保密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要堅決制止任何瀆職行為,試卷保管、值班人員任何時候不得離崗、脫崗。要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保密規定,做好試卷的印刷、運送、交接和保管工作,杜絕試卷命題、印刷、運送、交接和保管過程各環節責任事故的發生。要制定有效的應急工作預案,重大問題須在第一時間準確上報,並快速處理,防止事態擴大。教育、公安、保密部門要通力協助,齊抓共管,堅決消除任何可能出現問題的薄弱環節,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
四、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加大打擊違紀作弊行為力度
考風考紀事關社會公正、教育公平,是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始終高度重視,充分發揮高校招生委員會和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加強對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積極協調配合公安(武警)、信息產業、保密、宣傳、監察等部門,落實工作職責,細化工作環節,完善工作制度,規範操作程式,形成和完善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管理機制,不斷淨化考試環境。各級教育局、考試機構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學宣傳欄等宣傳陣地,切實做好考風考紀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考生良好的思想品格,樹立遵守考試紀律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要積極協調公安、信息產業、保密等部門,建立和完善聯席會議聯絡員制度、有關部門共同值班制度,加大對考試環境綜合整治的力度,及時發現、有效解決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突發重大問題和重點難點問題,重點防範和打擊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舞弊、僱人代考、內外勾結以及利用現代通訊工具作弊等嚴重舞弊行為,確保不發生大面積群體舞弊事件。各考場要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特別是監考人員、涉密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杜絕考試工作人員參與、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等惡劣行為的發生。要加大對違法及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堅決查處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堅決查處違紀作弊有關責任人。凡出現大面積考生試卷雷同或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影響惡劣的考場,取消考場設定資格。觸犯法律的,將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懲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招生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一支紀律嚴明、秉公辦事的招生工作隊伍是做好招生工作的關鍵因素,招生工作隊伍只有嚴格執行好招生工作紀律,才能更加有效地確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則得以貫徹落實。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具備良好的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安全意識、自律意識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潔、認真負責、熟悉業務、不徇私情、敢於同不良風氣作鬥爭的招生工作隊伍,切實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學、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試崗位工作質量評估體系和對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及獎懲機制,逐步建立招生考試崗位資格證書制度,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水平和業務管理能力。要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六不準”的工作紀律,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監督;重點監督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的情況,把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招生工作人員與招生中介相互勾結、謀取私利的現象,切實維護高考“綠洲”、“淨土”的良好聲譽。
六、切實維護招生秩序,確保高校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要按照“疏堵並舉,標本兼治”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好教育部“開展四項重點治理,切實維護招生秩序”的精神,完善制度,從嚴管理,縝密排查各類招生安全隱患,把“嚴禁招生亂收費,嚴禁違規錄取、嚴打中介詐欺”,有效防範和治理“高考移民”真正落到實處,防範和制止以弄虛作假手段獲取照顧加分的違規舞弊行為,努力維護高校招生良好的工作秩序。嚴禁任何高校委託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參加高校招生工作人員要認真、如實解答考生及家長的招考諮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故意隱瞞招生錄取情況,欺詐考生。對招生工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將根據《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和《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廉政建設若干規定》的精神,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切實把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高校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對弄虛作假及違規錄取的考生,堅決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請各市招生辦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有關中學。
附屬檔案:廣東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切實加強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廣東省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精神,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報 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戶籍在廣東省的居民,具備報名資格:
⑴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⑵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⑶ 身體健康。
2.在廣東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上述條件,並持廣東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的,可在居住所在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指定的報名點(站)報名。
3.屬於引進人才,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廣東省高中畢業學歷,符合《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粵府〔2003〕81號)規定的,可以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
4.高中階段戶口從省外遷入(須於高考報名時間截止前遷入)廣東省,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高中階段學生學籍、戶籍管理,嚴格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的通知》(粵招〔2007〕23號)規定的,可以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
5.參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統一考試的考生(包括: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職教師資、第二學位學士、殘障生、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單考單招考生),必須參加高考報名。
6.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⑴ 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⑵ 應屆畢業生之外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在校生;
⑶ 在上一年度統考中因違紀作弊嚴重,受到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高考處理的考生;
⑷ 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7.考生原則上須在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報名。報名時,所有考生必須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凡戶籍在廣東省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戶籍的考生不得在廣東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內異地報名參加考試的,須經借考地地級市招生辦公室批准。在高中階段戶口由省外遷入廣東省的考生須在戶口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
8.考生報考後,須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鑑定等。紙質檔案包括:考生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願表、體檢表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電子檔案內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被高等學校錄取入學後學籍管理以及高等學校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註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報名時,應使用戶口簿上的現用姓名(需與身份證同姓名)報名,並以此作為考試、錄取的依據。考生電子檔案一經確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紙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指定中學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指定中學領取檔案,並於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註冊。未註冊報到、未錄取的考生檔案於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9.各報名點要認真做好各類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嚴格執行省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高中階段學生學籍、戶籍管理,嚴格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的通知》(粵招〔2007〕23號),嚴禁“非正常高考移民人員”報名。
10.報考高等職業院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學校、職業中學、技工學校)的應屆畢業生憑就讀學校證明報名,入學時由招生學校審核畢業證原件。往屆生憑畢業證書報名,並遞交畢業證複印件。
填報志願
1.考生填報志願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認真了解有關高等學校情況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根據自己的選考科目和高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的要求,分科類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填報志願時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所報高校招生專業的選考科目一致。
2.考生填報志願在高考成績及各批次錄取控制最低分數線公布後進行。考生志願填報根據考生成績實行分層次分段填報,具體填報時間、方式另文通知。
3.各批次高等學校錄取後,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錄取情況公布招生計畫缺額較大的高等學校(專業)的計畫缺額情況及補填志願要求,讓未被錄取的考生補填志願,組織相關高校進行第二次錄取。
4.嚴格按照考生志願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志願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願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等學校;凡錄取後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廳《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該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採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招生委員會委託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責協調各體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4.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招生計畫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畫,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分專業的生源計畫。凡在廣東進行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以及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其計畫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09年招生總計畫之內。有招收自主選拔錄取、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及部分獨立設定的藝術類本科藝術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對考生選考科目的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屬地為廣東省的院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網址:略)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各高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時,必須註明專業的選考科目、專業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身體狀況要求、收費標準等。
2.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計畫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該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畫。
3.招收體育尖子及布點項目高水平運動員的院校在上報招生計畫時,需將招生的計畫、項目、標準(如考試等級及運動經歷)等一併上報,由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
4.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學校必須制訂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範,是社會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監督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的重要依據。招生章程的編制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範。
5.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區、分校等須註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辦學性質(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聯繫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對專業的特殊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招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要求,對加分考生或調整分數投檔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
6.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在4月1日前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上傳,經省教育廳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方準予向社會公布。高等學校還應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後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分文科(含體育和藝術)、理科兩冊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8.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畫,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畫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委員會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畫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9.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執行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畫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10.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畫,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畫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並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預留計畫不得超過該校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預留計畫。預留計畫的使用,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
考 試
1.高等學校招生實行統一考試,按文科類(含外語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進行分類設定考試科目。
文科類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為必考科目,政治、歷史、地理為選考科目,考生考試科目組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其中選考科目可在考試時間不衝突的情況下,選考1-2門考試科目,組成1-2個考試科目組。
理科類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為必考科目,物理、化學、生物為選考科目,考生考試科目組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其中選考科目可在考試時間不衝突的情況下,選考1-2門考試科目,組成1-2個考試科目組。
體育類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體育術科。
音樂類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音樂術科。
美術類考試科目:在文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或理科類必考科目(即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基礎)的基礎上,選考美術術科。
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中的外語科目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
3.外語類專業必須加考英語口語,其他專業是否加考英語口語由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確定。英語口語成績作為外語類及對外語有特殊要求專業的錄取參考,由普通高校根據專業培養需要自主確定錄取標準。考生自願選擇是否報考英語口語考試。
4.英語口語成績實行等級制,以A、B、C、D、E五個等級呈現。英語口語成績滿分為50分。考生考試成績獲得滿分值85%以上的為A級(即獲得42.5-50分),獲得滿分值75%-84%的為B級(即獲得37.5-42分),獲得滿分值60%-74%的為C級(即獲得30-37分),獲得滿分值45%-59%的為D級(即獲得22.5-29.5分),獲得滿分值44%以下的為E級(即獲得22分以下)。
5.報考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的考生兼報理科類或文科類專業時需選考理科類或文科類選考科目。
6.高等職業院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行 “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3”為語文、數學、英語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考試並頒發的“廣東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課程考試證書”。報考高等職業院校的退役士兵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和英語三科。
7.高等學校應根據專業培養的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各專業的考試科目組。原則上本科層次文科或理科專業參照《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專業與選考科目對應表》(詳見附表)中的選考科目要求確定1-3門選考科目,組成不同考試科目組。專科專業選考科目由高校自行確定。各專業考試科目的組合可為一組或多組,當考試科目組為多組時,各考試科目組之間為並列關係。
8.藝術類專業招生,凡廣東省藝術術科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本科專業、所有高等學校的音樂教育和美術教育專業、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直接使用省統一組織的藝術術科考試成績;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統一組織的藝術術科考試成績,也可在省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由院校再行組織考試。
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經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和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其他高等學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准,方可組織術科單獨考試。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的有關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術科考試成績只適用於該校或本專業。
9.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文科基礎、理科基礎、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各科滿分值為150分,音樂術科總分為100分,體育術科、美術術科總分為300分。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總分由5科考試成績合成,即每位考生的總分由“3+文科基礎/理科基礎+1門選考科目”的成績組成。當考生選考科目為兩門時,考生成績分別按不同科目組分別合成兩個總分。
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考生文化課總分按4科考試成績合成,每位考生的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基礎”或“3+理科基礎”成績組成。
10.“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科滿分值為150分,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合格成績作為考生錄取的資格。
11.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招生辦公室委託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順利進行。
12.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統計、合成並公布,由各市、縣(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過電話和網際網路查詢本人考試成績。
13.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6月7、8、9日。“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時間:6月7、8日。
考風考紀
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防止、制止請人代考和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及群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1.加強領導,嚴肅考風考紀。各地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保證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順利實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按照綜合整治的工作目標,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檔案,依法治考,加強考前檢查,保證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加強巡考制度。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要組織巡考人員配合省巡視組做好巡考工作。
2.加強監考隊伍的建設。各級招生部門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認真抓好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把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落實到每一個主考和監考員。要建立和健全獎懲制度,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質量高、敢於制止和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鬆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鬆懈、違紀作弊現象嚴重的考場,取消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資格。
3.採取有效措施,嚴肅考試紀律。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教育考生誠信考試;要運用各種宣傳媒介,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揚正氣,打擊邪氣,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採取措施禁止考生攜帶BP機、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試室;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範和治理有組織的團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作弊的行為;省、市、縣(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並公布考試違紀作弊舉報電話,各考場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4.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作弊,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並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後,對違紀作弊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作出處理決定,並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市招生辦公室的處理決定進行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後,將違紀作弊考生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招生辦公室統一公布違紀作弊考生的處理結果。
5.切實做好試卷保密工作。省、市、縣(區)招生部門和各考場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的頭等大事來抓。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幹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6.各市、縣(區)要進一步完善定點考場的建設,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定標準》要求,加強考場的硬體和軟體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並做好電子監控系統與省教育考試院互聯互通工作,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
7.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8.省、市、縣(區)招生部門和各考場要強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錄 取
1.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各類普通高校在廣東省招生的錄取工作。
2.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等學校,由高等學校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處理其他遺留問題。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高等學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核准備案,對高等學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複議。高等學校必須認真對待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複議,對不合理落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予糾正,如不糾正,考生提出質疑或抗訴,高等學校必須進行解釋和妥善處理。對民眾來信來訪,高等學校應認真接待處理。
3.錄取期間省招生委員會設立錄取紀檢組。錄取紀檢組要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察,加強反腐防腐教育,加強錄取紀律的監督,維護錄取期間的正常秩序,保證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採取積極措施,保障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順利進行。各高等學校須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路及通訊線路建設,確保網路暢通。各高等學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業務工作的同志,負責該校與省招生辦公室的聯絡工作,錄取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
5.普通高等學校分四批進行錄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院校劃定A、B兩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分別進行錄取。具體分批情況如下:
(1)提前批:需軍檢、面試、政審的部隊、公安、國防生、司法類普通專業及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飛行技術類普通專業,華南師範大學的師範專業、華南農業大學的農林獸醫專業,各高校藝術專業。其中本科層次的藝術院校(專業),除教育部批准的相關高校本科藝術類專業和華南師範大學的藝術類師範專業在零批錄取外,其他高校的藝術類專業按各校普通類的批次安排在相應批次提前錄取。專科層次的院校或專業(含需軍檢的公安院校、需面試的特殊專業以及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在普通類第二批本科錄取結束、第三批專科錄取開始前進行。
(2)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其他重點院校,以及經廣東省批准的參加第一批錄取的院校。
(3)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設立的獨立本科學院、民辦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參加A類院校錄取,獨立學院、民辦本科院校參加B類院校錄取。
(4)第三批:專科院校(或專業)。其中中央部屬、省屬本科高校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屬專科院校(含外省省屬專科院校)的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高職院校的師範類專科專業,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屬高職院校(經學校申請,省招生辦公室同意),參加A類院校錄取;獨立學院、廣東所轄市屬專科高校(含市屬本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外高職院校、民辦專科院校(含獨立學院的專科專業)參加B類院校錄取。
高等職業院校招收“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生的錄取工作在第三批A類院校錄取前進行。
符合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考生需單獨填報相關高校志願,考生電子檔案將在相關高校所在批次錄取開始前投給有關高校。
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1)根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招生計畫及生源情況,分別以五科總分(原始分),按一定比例劃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各批次院校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分別劃定A、B兩類院校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計畫及生源情況,以文化科四科的總分(不分文理科)及考生的術科成績,按一定的比例劃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各批次院校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劃定A、B兩類院校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等學校可根據辦學水平、學科要求和生源情況,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畫的前提下,制定該校具體的錄取標準。各高等學校在制定錄取標準時,必須集體研究討論決定,防止個人行為,防止為照顧錄取個別考生而制定不合理的錄取標準。
7.投檔的原則、比例及順序:
(1)總投檔原則: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各院校的招生計畫總量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
(2)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畫,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結合考生志願、院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選考科目情況,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畫,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結合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考生選考科目情況,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省招生辦公室在文化總分和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願,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畫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畫數的40%的考生檔案,由院校擇優錄取。
藝術術科單考的本省院校或專業按院校確定並報省招辦批准公布的投檔原則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外省藝術院校,除教育部批准的學校外,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外省藝術院校確定的合格考生名單(省統考涉及到的專業,考生術科統考成績須達到省統考術科資格線),根據考生志願順序,按廣東省藝術類文化分數線投檔,供院校擇優錄取。院校招生計畫按考生第一志願已投滿的,不再投後續志願。
(4)第一批高校錄取時,設定文、理科優先投檔線,考生高考成績總分在第一批院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50分(含50分)以上的,優先投檔。投出的檔案是否錄取,由高等學校決定。
(5)投檔順序:
首先,投高分優先投檔線上的考生:
①在規定的投檔比例內,投第一志願考生檔案;
②在規定的投檔比例內,投第一志願考生檔案後,對未滿招生計畫的高校,繼續投第二志願的考生檔案,第三、第四志願依此類推。
其次,高分優先投檔線上考生投檔後,對未滿招生計畫的高校,按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投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考生。
再次,在以上投檔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由各高校錄取後,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投第二以及後續院校志願的考生檔案。第三志願(含第三志願)以後的各志願按院校缺檔情況一次性補充給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6)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校投檔原則:考試成績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50分(含50分)以上的考生優先按志願投檔。其他的考生,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後,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再投第二志願的考生檔案。
8.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優先投檔線上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普通高校根據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檔案,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照學校已公布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錄取原則和要求,結合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並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校經核准後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組)的考生。
(3)高等學校要正確處理好志願與分數的關係,認真對待各志願的考生。當考生德、智、體、高考總成績及相關科目成績大體相當時,不得退掉第一志願的考生而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如高等學校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有正當理由不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必須在上報招生計畫的同時報省招生辦公室,由省招生辦公室在《招生專業目錄》上向社會公布,否則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
(4)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專業生源不平衡或選考科目生源不足,又無法調劑服從專業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省招生辦公室,由省招生辦公室按專業缺檔情況補充檔案供高等學校擇優錄取。第一志願考生投檔比例超過該校總計畫數20%的高校,缺檔專業補投一次第一志願考生檔案。補投後仍未能完成招生計畫的專業,由省招生辦公室組織未被錄取考生補填志願,進行二次錄取。按投檔原則和投檔順序投檔,並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重新填報志願。
(6)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不足部分在後續志願中補足。如所有志願分數線上的考生生源不足,經省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視生源狀況適當調整院校或專業錄取分數線。調整錄取分數線後招生計畫缺額較大的高校,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缺額專業計畫情況,組織未錄取的考生重新填報志願進行二次錄取。
(7)高等學校退檔,必須註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複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並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8)由於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校應積極協同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9)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願合理並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10)高等學校新生錄取名單必須報省招生委員會核准、備案,並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印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部委、外省高等學校根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准並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該校印章後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本省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加蓋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由高等學校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
(11)被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擬錄取的本科層次考生,由省招生辦公室列印“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錄取確認表”,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須將錄取確認表連同考生錄取通知書一併寄給考生。考生憑錄取確認表和錄取通知書報到、註冊。
(12)被錄取的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緊急通知》{廣公(戶)字〔2003〕186號}有關規定辦理。
9.錄取照顧政策:
凡符合國家教育部、省招委會規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或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在本、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①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③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⑤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省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5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專科層次錄取時,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供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①省委、省政府確定重點扶持的貧困縣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犧牲的軍人的子女、立一等功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獲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20分投檔;立二等功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的軍人(含退伍軍人)的子女和獲市、縣(區)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者及其子女,報考廣東省省內高校專科層次專業時,可增加10分投檔。
(6)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①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到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②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③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符合省招生委員會、省民委《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09〕7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①報考中央民族大學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②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廣東省技術師範學院普通類的,單獨劃線錄取。③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④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本、專科錄取分數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於有關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8)少數民族聚居區漢族考生在高等學校專科層次招生錄取時,可在其高考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9)體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體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粵招〔2008〕23號)執行。
(10)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一等獎和獲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者,可免試進入省內高職院校相應專業就讀;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二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三等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獲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優秀獎者,在省內高職院校錄取時,同等條件者,可由學校優先錄取。
除以上照顧政策規定外,本科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本科錄取分數線錄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省招生辦公室投檔時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疊加)。
10.省招生辦公室通過電話及相關網站公布考生錄取情況。
11.各批高等學校進場錄取及完成錄取任務的時間:
為保證錄取場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學校必須在當批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任務,不得跨批錄取。各高等學校進場及退場時間規定如下:
(1)提前批本科錄取高等學校:7月7日-7月28日,其中部隊、公安院校錄取時間7月7日-7月11日,藝術類本科院校(專業)7月6日?7月28日;
(2)第一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7月11日-7月18日;
(3)第二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
A類院校7月19-7月28日;
B類院校7月29-8月5日;
(4)3+證書類院校:8月3日-8月6日;
(5)提前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8月6日-8月8日;
(6)第三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
A類院校8月9日-8月17日;
B類院校8月18日-8月26日;
以上各批次進、離場時間如有變動,由省招生辦公室另行通知。
12.已被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領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並在各高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交給各有關高等學校。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必須按規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檔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檔費。
各高等學校須在9月20日前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錄取系統進行退檔註銷,註銷名單加蓋院校公章寄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備案。高校必須認真核對註銷的考生名單,誤註銷的考生將不能參加當年的教育部學籍電子註冊。
招生工作紀律
招生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廣東省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嚴格按照招生工作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在招生工作中,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畫外學生”或委託“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畫”、“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一旦發現,將按國家有關法規嚴肅查處。
附則
單獨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語語種[非英語]、民族傳統體育和運動訓練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示範性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另文規定。
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