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自主權,規範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引導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專業,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屬於:教育部辦公廳
  • 檔案類別: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
  • 發文日期:2010年9月10
  • 發文字號:教職成[2010]9號
  • 發文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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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檔案名稱稱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教職成[2010]9號
檔案類別: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
發文日期:2010年9月10

檔案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
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擴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自主權,規範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引導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專業,我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屬檔案:1.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doc
2.《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外專業報表.doc
附屬檔案2:
附屬檔案1: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引導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專業,促進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特別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國家鼓勵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符合國家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特色產業的發展需求以及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可自主開設、調整和停辦專業。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定專業應以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基本依據。
第六條 各地和中等職業學校應做好專業建設規劃,最佳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根據學校辦學條件和區域產業結構情況設定專業,避免專業盲目設定和重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的巨觀指導,制定並定期修訂《目錄》。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設定的指導工作。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的統籌管理。
市(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的職責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
第二章 設定條件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定專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製定的、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實施性教學計畫和相關教學檔案;
(二)開設專業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以及圖書資料、數位化教學資源等基本辦學條件;
(三)完成所開設專業教學任務所必需的教師隊伍、教學輔助人員和相關行業、企業兼職專業教師;
(四)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從事該專業教學的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兼職教師應保持相對穩定。
各地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結合專業特點,進一步明確上述基本條件的相關細化指標,使專業設定條件要求具體化。
第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查、備案新設專業時,應優先考慮有相關專業建設基礎的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定專業應注重結合自身的專業優勢,重點建設與學校分類屬性相一致的專業,以利於辦出特色,培育專業品牌。
第三章 設定程式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定專業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 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
(二) 進行專業設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制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實施性教學計畫和相關教學檔案;
(四) 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
(五) 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目錄》內專業,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開設《目錄》外專業,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試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醫藥衛生、公安司法、教育類等國家控制專業,應嚴格審查其辦學資質。開設“保全”、“學前教育”專業以及“農村醫學”、“中醫”等醫學類專業,應當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條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開設。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崗位和就業市場需求變化,及時對已開設專業的專業內涵、專業教學內容等進行調整。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辦學實際停辦已開設的專業,報市(地)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指導與檢查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實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地要定期對本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試辦的《目錄》外專業要限期檢查評估。新設《目錄》外專業,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3月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六條 各地要建立由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等組成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指導組織或機構,充分發揮其在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中的作用。
中等職業學校應建立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根據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定期對學校專業設定情況進行審議。
第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情況進行匯總,並向社會集中公布當年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專業。對專業辦學條件不達標、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學校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暫停該專業招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發的《關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管理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0〕8號)同時廢止。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外專業報表
填表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
序號
專業類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全稱)
專業(技能)方向
專業點
(學校)數
專業點(學校)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註:新增《目錄》外各專業需按照《目錄》專業簡介的規範要求,提供500-800字的專業簡介,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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