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財政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7年6月26日
  • 檔案號:教職成〔2007〕4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財政部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2007年6月26日
教職成〔20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主要內容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教育部、財政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實習工作,保護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實習,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就業,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畫的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的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中等職業學校三年級學生要到生產服務一線參加頂崗實習。
第四條 學生實習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和管理。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安排學生實習時,要共同制訂實習計畫,開展專業教學和職業技能訓練,組織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要建立輔導員制度,定期開展團組織活動,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實習期間,要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條 組織安排學生實習,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境。不得安排一年級學生到企業等單位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實習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
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制度,要有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要加強實習指導教師隊伍建設,要建立學生實習管理檔案,定期檢查實習情況,處理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學生實習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 實習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生實習工作,根據需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八條 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九條 企業接收學生實習並支付給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條 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經常性的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或家長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學生在校內參加教學實習,學校和學生本人或家長是否簽訂書面協定,由學校根據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實習勞動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其自我防護能力;要為實習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具體事宜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辦理。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未經學校批准,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不得自行在外聯繫住宿;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接受指導教師、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學校可責令其暫停實習,限期改正。學生實習考核的成績應當作為評價學生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實習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實習管理工作,保證實習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 對積極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管理規範、成績顯著的學校和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不履行實習管理職責的學校和實習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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