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接受中等職業教育,促進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設立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為加強資金管理,特制訂《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編號:財教〔2006〕73號
  • 時間:2006年起
  • 機構:財政部教育部
簡介,詳情,

簡介

財教〔2006〕73號

詳情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的有關規定,為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接受中等職業教育,促進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職業教育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為加強資金管理,保證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等)全日制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國家助學金的分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對東部地區根據財力狀況進行支持。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中等職業學校特困家庭學生的生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1000元。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根據學生家庭貧困程度予以資助,優先資助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烈士子女、單親貧困家庭學生、農村絕對貧困或低收入家庭學生、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請條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生活情況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評審辦法。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貧困家庭學生每年可根據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向所在學校申請,並遞交《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程式如下:
1.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狀況、在校生規模、貧困生資助工作成效等情況,於每年全國人代會結束後下達各地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
2.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逐級安排下達國家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係,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對學校下達資助名額。資助名額的分配要向就業率高、辦學質量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傾斜,並適當向農林、地質、礦產等艱苦專業學生比例較高的學校傾斜。
3.各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學校制定的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初審,並對初審合格的學生進行為期不少於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將擬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名單,於當年10月15日前報同級財政、教育部門覆核。
4.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對學校上報的資助學生名單確認無誤後,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資助工作情況以及資助學生名單要逐級匯總上報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要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建立資助學生檔案制度,將有學生本人和班主任簽字的助學金髮放憑證分年度登記造冊,保存3年備查。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評定,按學期發放,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國家助學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學校,由學校及時足額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接將資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嚴禁弄虛作假、套取中央專項資金和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等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地方助學金,具體資助人數、金額及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同時,各地要安排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予以獎勵。
中央財政對地方助學金、獎學金以及學費減免等工作開展好的地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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