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管理工作,進一步方便學校學生辦理戶口遷移,積極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營造寬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閩委辦[2005]75號),在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基層相關業務部門和部分學校師生意見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的通知
- 部門:各設區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
- 時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 批號:閩委辦[2005]75號
通知內容,總則,學校錄取新生戶口管理,在校生退學、轉學戶口管理,學校集體戶和暫住戶口管理,在校生所生嬰兒戶口管理,學校畢業生戶口管理,學校畢業生服現役戶口遷移、註銷,其他,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管理工作,進一步方便學校學生辦理戶口遷移,積極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營造寬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閩委辦[2005]75號),在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基層相關業務部門和部分學校師生意見基礎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人事廳 福建省教育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戶籍管理,保護院校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院校安定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戶口管理,堅持有序管理和便捷高效原則,努力為院校學生提供便利。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對象是:
(一)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和研究生招生計畫招收的具有學籍的本、專科(高職)生(含全日制的電大普通專科班、成人院校普通專科班)和非在職研究生;
(二)按照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畫招收的學生。
學校錄取新生戶口管理
第四條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學生,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學生,按徵兵入伍規定辦理。
第五條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省外學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我省學生,入學時由學生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六條 省外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我省生源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七條 對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由學校指定專人統一造冊,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不需申領暫住證。如學生本人確需使用《暫住證》的,憑學校出具的證明,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第八條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省外新生入學報到後,需辦理落戶手續的,集中統一落在學校學生集體戶內。
專科(高職)以上的普通高等學校,憑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檔案,經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實並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以及《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中等職業學校,憑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下達的招生計畫檔案,經設區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實並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以及《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在校生退學、轉學戶口管理
第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因轉學要求辦理戶口遷移的,公安機關要及時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在省內院校間轉學,其戶口已在學校的,由管理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在其學籍管理審批表上籤章,公安派出所憑學籍管理審批表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跨省、市、自治區院校間轉學的,由轉出、轉入雙方院校及雙方院校學生學籍管理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在《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簽章,公安派出所憑《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因退學,需將其在校的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學校批准檔案為其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學校批准檔案和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學校集體戶和暫住戶口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有集體戶的,應確定一名院校領導為戶籍管理負責人,一名行政人員為戶籍協管員,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集體戶口、暫住戶口的管理工作,對本校戶籍資料實行專人負責統一保管。
戶籍協管員負責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對本校集體戶口、暫住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因院校撤、並、轉等需移交戶籍資料的,由戶籍管理負責人負責移交。
第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集體戶,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戶口實行分開造冊,區別管理。
第十三條 戶口落在院校集體戶內的在校學生,因生活、學習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會出示本人集體戶口時,院校集體戶口協管員應及時提供方便。
在校生所生嬰兒戶口管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已婚學生雙方均為在校就讀學生,且雙方戶口均為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籍所在地。
已婚學生一方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其配偶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應將在學期間所生育子女的戶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未婚生育,其戶口為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隨外祖父母落戶。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為其嬰兒申報出生戶口時,公安派出所憑在校生提供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學校畢業生戶口管理
第十七條 畢業生離校時已落實就業單位,其戶口在學校的,應將其戶口遷往就業單位所在地。
畢業生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定書》或《勞動契約》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以及《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到就業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八條 畢業生離校時已落實就業單位,其戶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將戶口遷往就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憑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予以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
第十九條 畢業生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以下稱待就業畢業生),其戶口在學校的,由學校統一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畢業生應自學校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之日起半年內將其戶口遷回原戶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原戶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注"待就業"字樣的《就業報到證》和《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省外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福建生源的畢業生,短期內無法落實單位的,其戶口應遷回生源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地落戶,待落實單位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第二十條 待就業畢業生自畢業之日起3年內,在本省落實就業單位,要求辦理戶口遷移的,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待就業畢業生自畢業之日起超過3年,在本省落實就業單位,要求辦理戶口遷移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就業地縣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後,再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自願到我省山區和欠發達地區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其戶口在學校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往原戶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業地設區市的城區。
其戶口不在學校的,可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或將戶口遷往家庭所在地或就業地設區市的城區。
上述畢業生因再次擇業到其他地區工作,本人申請戶口遷入的,接收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應準予辦理落戶手續。
上述畢業生憑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被人才派遣單位派遣就業的,其戶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單位的集體戶內。但人才派遣單位需符合下列條件:
1、人才派遣單位經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成立;並經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從事畢業生就業手續代理業務;
2、人才派遣單位所在地屬於市轄區行政區域範圍;
3、人才派遣單位必須是屬於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行業系統所屬的機構;
4、人才派遣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頒發營業執照;
5、人才派遣單位配備專職協管人員負責集體戶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人才派遣單位形成派遣權利和義務關係後,憑相應政府人事部門簽注意見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和與人才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以及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有註明人數的《派遣協定書》等材料,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持《就業報到證》到省屬和中央在閩單位,或到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報到後重新派遣的,若《戶口遷移證》上的戶口遷入地址與實際就業單位地址不符,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和《就業協定書》或《勞動契約》予以辦理落戶,並核驗《就業報到證》有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的簽章。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後,戶口應按下列順序辦理落戶:
(一)在就業地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住所或有直系親屬可投靠的;
(二)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
(三)在就業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門廉租房或企事業單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四)在就業地有親友投靠的;
(五)在就業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機構有設立集體戶的。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不論是否落實就業單位,均應及時辦理戶口落戶手續。
應屆畢業生所持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滿之日起6個月的,原則上回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重新核發戶口遷移證。
學校畢業生服現役戶口遷移、註銷
第二十七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被解放軍和武警內衛、邊防、消防、警衛等現役部隊招收服役的,應註銷其戶口,但不收繳居民身份證。
畢業生戶口在學校的,報到前其戶口一律先遷回原戶籍或父母戶籍所在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其《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入伍通知書》辦理落戶手續,同時註銷其戶口,並開具戶口註銷證明。
畢業生戶口不在學校的,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畢業證書》、《入伍通知書》,及時登記戶口相關信息,同時註銷其戶口,並開具戶口註銷證明。
第二十八條 被現役部隊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內,因不合格退出現役的,應持現役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後,回戶口註銷地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其他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學校福建生源畢業生,回福建省就業需落戶的,參照本辦法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戶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在福建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海外華僑學生和在大陸就讀的台灣省學生,畢業後在福建省內就業的,可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暫住手續。
第三十條 戶口在學校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離校後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公安機關應凍結其在學校學生集體戶內的戶口,直至其將戶口遷往生源原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單位所在地。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長期持有《戶口遷移證》未及時落戶,當辦理落戶時發現公民身份號碼重號的,應更改持《戶口遷移證》未落戶畢業生的公民身份號碼。
第三十二條 對購買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戶口遷移證》的,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持《戶口遷移證》落戶後,又持補辦或偽造、變造的《戶口遷移證》再次辦理落戶,造成重人的,經核實,公安機關應註銷其第二次落戶的戶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要經常跟蹤人才派遣單位集體戶口管理情況,定期開展檢查,發現有虛假用人單位的,或在集體戶內有虛假派遣人員的,責令其清理整頓,並停止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 2007年以前(含2007年)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仍使用原《福建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