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

2011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
  • 地區:廣西
  • 目的:發展職業教育
  • 頒布部門:廣西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培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
第四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促進職業教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職業教育工作。
第五條 本自治區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職業教育辦學體制。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眾傳媒應當重視和加強對職業教育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學校畢業生升學制度,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互相銜接、溝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職業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職業教育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第九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規劃,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職業培訓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負責實施。
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以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作實施職業教育。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享有與政府出資舉辦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及其他投資者組建區域性或者專業型職業教育集團。
第十四條 設立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審批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層次、性質、規模及批准文號等。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基本辦學條件,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教育教學質量和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吸收行業協會、企業參加,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對評估達不到辦學標準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名稱、辦學層次、類別,或者分立、合併、終止,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分立、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主體享有、承擔。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分立、合併、終止的,在妥善安置學生、學員後,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並向審批機關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報告。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終止的,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其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註銷登記,並監督處理好善後事宜。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
(二)超出許可範圍辦學、培訓;
(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四)在招生中收取生源費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學員收取費用;
(五)未按規定開展教育教學培訓活動;
(六)違法頒發學歷證書、培訓證書等證書;
(七)騙取國家資助資金;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設定、教學培訓計畫、教師聘用、招收學生、人事任免、經費使用等方面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有自主權。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市場的需求設定專業,配置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學設施和設備,建設相應的實習實訓基地。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合理設定課程,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並加強頂崗實習教學環節的組織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對職業學校的專業設定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等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實踐和實訓環節教學,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
第二十三條 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及其以下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學校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需求信息,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合理設定專業。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接受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學生、學員應當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學生、學員就業、創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職業教育多元投入機制,通過財政撥款、舉辦者自籌、學費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銀行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
財政扶貧資金應當適當安排用於貧困村貧困農戶實用技術培訓、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以及貧困家庭子女職業教育。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職業學校建設標準、實驗實訓設備標準及學生人數平均公用經費標準,足額保障職業教育經費。學生人數平均公用經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應當執行國家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經費、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等應當用於職業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安排資金為接受職業教育學生提供就學資助。接受職業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在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獎學金。
鼓勵職業學校採取減、免學費等方式,幫助貧困家庭學生、殘疾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教師配備標準配備師資,因地制宜建設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基地,保障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經費投入,完善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體系,確保師資數量、質量,滿足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任教資格。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評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師定期到企業、事業單位實踐的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教師的實踐提供條件和方便。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技能教學和培訓的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實際,對職業教育教師實行單獨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完善職業教育教師激勵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在投資審批、建設用地、土地置換、稅費等方面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實習實訓基地。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經濟、科技、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組織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農村職業教育,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業技術人員以講師團、志願者等多種形式下鄉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免費培訓。
鼓勵用人單位、行業組織、科研院所通過技術講座、技術諮詢、技術幫教等多種形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就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規劃,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進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接納殘疾人入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相應的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殘疾人員接受職業培訓。殘疾人員參加就業培訓按照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合理安排職工培訓時間,保證職工培訓經費。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自身的條件和設備,免費接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學員實習鍛鍊。
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學員實習安排帶教教師,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安排其從事有毒、有害、過重、逾時的實習勞動。
鼓勵實習單位給予實習學生、學員適當的補貼。對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支付合理的報酬。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實施以來,我區的職業教育得到很大發展,辦學規模逐步擴大,辦學特色初步顯現,辦學活動日益增強,服務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實用人才。當前,我區已進入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和加快城鎮化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就業、維護穩定,增強區域競爭力,迫切要求調整人力資源結構和提高勞動者素質。但技能人才培養總量不足、質量不高已成為當前制約我區經濟發展和阻礙產業進步的瓶頸。為破解這一難題,自治區黨委決定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全面實施職業教育攻堅。制定《條例》,保障和促進職業教育發展,是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決策,加快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參考資料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政府在職業教育中的主導作用。《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對推進職業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分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即建立並逐步完善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形成政府主導、依靠企業、充分發揮行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多元辦學體制。這是對政府在促進職業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職能轉變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統籌和政府主導,主要應當體現為能夠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制定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機制,整合和充分利用現有各種職業教育資源,以及重點辦好起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為此,《條例(草案)》對政府在職業教育的主導作用規定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職責;二是要求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三是規定了政府對職業教育的經費保障責任;四是規定了政府對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責任;五是規定了政府建設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責任;六是規定了政府在職教用地、培訓補貼等方面責任;七是規定了政府應當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對接受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就學資助、對殘疾人員接受職業培訓給予扶持。 (二)關於職業教育經費的籌集與保障。 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經費多元籌資機制,增加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對於促進職業教育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草案)》對保障職業教育的經費來源作了規定。 一是規定建立完善職業教育多元投入機制,通過財政撥款、舉辦者自籌、學費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銀行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二是保證政府的財政性經費投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財政扶貧資金應當適當安排用於貧困村貧困農戶實用技術培訓、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以及貧困家庭子女職業教育。政府應當保障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經費投入,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安排資金為接受職業教育學生提供就學資助。 三是建立其他籌資渠道,規定: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職業學校建設標準、實驗實訓設備標準及學生人數平均公用經費標準,足額保障職業教育經費;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培訓經費。 (三)關於企業參與職業教育。 長期以來,職業教育以學校為主體,企業參與職業教育不夠,缺乏企業充分參與職業教育的體制、機制,已成為制約我區職業教育發展的突出問題。為此,《條例(草案)》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二是明確企業應當為職業教育教師的實踐提供條件和方便;三是要求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配置與本企業職工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培訓設施、設備,合理安排職工培訓時間,保證職工培訓經費;四是規定企業應當充分利用自身的條件和設備,免費接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學員實習。 (四)關於強化和保障職業教育機構的實踐教學。 職業教育是一種以能力培養為基礎的教育,對實踐教學有很高的要求。能否做好實踐教學對培養學生實際操作技能,提升其職業能力有著重大意義,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著整個職業教育的成敗。然而,長期以來,職業教育的辦學模式普遍偏重學校課堂教育而實踐性教育不足,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在強化和保障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實踐教學方面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設定、教學培訓計畫等方面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享有自主權。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市場的需求設定專業和課程,建設相應的實習實訓基地,組織實訓和頂崗實習。 二是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等人才培養模式,強化實踐和實訓環節教學,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 三是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師定期到企業事業單位實踐的制度。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實訓、實習基地。 五是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自身的條件和設備,免費接收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學員實習鍛鍊。鼓勵實習單位給予實習學生、學員適當的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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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廣西職業教育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條例》中的一些熱點話題也引起職業教育有關人士普遍關注。
設定七項禁令規範辦學行為
現狀:有的非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上,可以看到如下的用語:“畢業後可獲得××學院頒發的本科畢業證書”;“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後,發給學校畢業證書,並可上網查詢”。實際上,這些學校並不具備計畫內招生資格,考生在校學習以後,如果不能通過對應的考試,則不能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或者畢業證書。
另外,有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在進行招生宣傳時,喜歡聲稱高就業率;還有些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存在虛報學生數量套取國家補助的現象。
《條例》:對職業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進行了規範,設定了七項禁止性行為。這七項禁止性行為包括: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超出許可範圍辦學、培訓;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在招生中收取生源費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學員收取費用;未按規定開展教育教學培訓活動;違法頒發學歷證書、培訓證書等證書;騙取國家資助資金等。
解讀:廣西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處長謝聲和表示,廣西出台的這項《條例》,都是原則性的內容,與中央保持了一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對職業教育發布虛假招生廣告、超出許可證辦學等行為嚴令禁止。此前,廣西對職業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也查處很嚴,一旦發現違規,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亮黃牌或紅牌。2009年,廣西一所中等職業學校就被出示過黃牌。
但部分職業院校負責人認為,對出現這七種禁止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條例》沒有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怎么處理?構成犯罪怎么處罰?這些都沒有規定,如果法規不完善,學校違法成本不高,就不能杜絕這類職教亂象。”
鼓勵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
現狀:“雙師型”(技師+教師)人才,一直是職業學校追求的“香餑餑”。然而,由於許多職校教師的理論與實踐相脫節,“雙師型”教師相當缺乏。此外,對職校師資建設不夠重視,國家在職校老師的工資待遇、職稱評定、晉升等方面沒有與其他高校平等待遇,也導致不少人才“不屑來職校教書”。
《條例》: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同時評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應當建立職校教師定期到企業、事業單位實踐的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教師的實踐提供條件和方便;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技能教學和培訓的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實際,對職業教育教師實行單獨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完善職業教育教師激勵制度。
解讀:廣西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黃兆康認為,職教的老師和普通教育的老師應該有所區別,因為職業教育更注重動手能力,要培養具有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和解決實際套用問題能力的學生,就需要有高水平的教師,只能講不能做、沒有實踐經驗的教師不可能培養出實踐能力強的學生。他認為,教師應更多地考慮從企業、行業有技術能力、有實踐經驗的人中選拔,而不是從高校畢業生直接就任職校教師,這樣不利於學生的學習發展。
可喜的是,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已經提出,職業教育教師培養的目標是既要有從事教育工作的理論水平和能力,又要有技師的實踐技能的“雙師型”教師。2010年,在教育部公布的“改革職業教育”試點方案中,廣西成為“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試點地區,未來幾年,廣西有望打造出更多的“雙師型”教師。
據悉,也並不是所有集團都活動多。一所中職學校負責人表示,2009年7月有一個職教集團成立,至今為止該集團沒有任何活動,集團內部學校之間如何合作,還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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