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的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5-1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04
【生效日期】1985-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04
【生效日期】1985-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的試行辦法
(1985年11月4日川府發〔1985〕188號)
在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是中央改革教育體制,加速農村智力開發,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檔案《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精神,從我省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發展農村教育的需要和農民的負擔能力,對我省徵收農村教育費附加提出如下試行辦法:
一、改革農村學校管理體制,實行分級管理以後,對於劃歸鄉(鎮)管理的學校,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由縣按照現行標準,確定包乾基數,下達到鄉(鎮),不得減少、截留。具體包幹辦法由各縣自行確定。今後,各級地方財政都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逐年增加教育經費,鄉(鎮)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切實做到教育經費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國家撥款增加的教育事業經費,重點用於發展師範教育和補助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鄉(鎮)教育事業費的增加依靠自己籌措解決。
二、徵收教育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1.徵收對象:
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業人口;
從事農村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服務業經營的農戶和聯戶;
鄉(鎮)從事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產業經營的非農業個體戶;
鄉(鎮)、村、組企業;
鼓勵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人力、財力、物力上捐資助學,但不要硬性攤派。
2.徵收率:
以鄉為單位,以上年農業年報為依據,按農業人口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計征。人均純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徵。
從事農村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服務業經營的農戶和聯戶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比例計征。對於這些農戶按其專業經行銷售收入徵收教育費附加後,不再按農業人口重複徵收。
鄉(鎮)從事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產業經營的非農業個體戶,按營業或銷售金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計征。
鄉(鎮)、村、組企業,教育費附加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號檔案規定,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十在稅前提取的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中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計征。
3.使用範圍:
各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以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於:(1)改善基礎教育的教學設施;(2)中國小民辦教師報酬應由鄉籌集部分;(3)中國小新增教師的工資和事業發展必需的公用經費;(4)補充公民辦中國小教職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5)民辦中國小教師退休後每月定額生活補助費。以不超出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縣統一掌握,用於:(1)以不低於總數百分之十的數額作為教育基金,專戶存儲,用於發生大的自然災害時,對受災鄉(鎮)的中國小經常費用的補助;(2)其餘部分用於每年為各鄉服務性的事業項目的補助(如代培教師、開展教研活動等)和為幾個鄉服務的區中學(包括職業技術中學)的事業經費補助。
教育費附加應嚴格按上述規定範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徵收對象:
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業人口;
從事農村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服務業經營的農戶和聯戶;
鄉(鎮)從事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產業經營的非農業個體戶;
鄉(鎮)、村、組企業;
鼓勵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人力、財力、物力上捐資助學,但不要硬性攤派。
2.徵收率:
以鄉為單位,以上年農業年報為依據,按農業人口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計征。人均純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徵。
從事農村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服務業經營的農戶和聯戶按銷售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比例計征。對於這些農戶按其專業經行銷售收入徵收教育費附加後,不再按農業人口重複徵收。
鄉(鎮)從事工業、商業、建築、運輸和其它產業經營的非農業個體戶,按營業或銷售金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計征。
鄉(鎮)、村、組企業,教育費附加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號檔案規定,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十在稅前提取的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中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計征。
3.使用範圍:
各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以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於:(1)改善基礎教育的教學設施;(2)中國小民辦教師報酬應由鄉籌集部分;(3)中國小新增教師的工資和事業發展必需的公用經費;(4)補充公民辦中國小教職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5)民辦中國小教師退休後每月定額生活補助費。以不超出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縣統一掌握,用於:(1)以不低於總數百分之十的數額作為教育基金,專戶存儲,用於發生大的自然災害時,對受災鄉(鎮)的中國小經常費用的補助;(2)其餘部分用於每年為各鄉服務性的事業項目的補助(如代培教師、開展教研活動等)和為幾個鄉服務的區中學(包括職業技術中學)的事業經費補助。
教育費附加應嚴格按上述規定範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逐步提高農村中國小教師的生活待遇。學校實行分級管理後,對中國小民辦教師逐步實行工資制。工資多少由鄉教育委員會決定。各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提高公、民辦教師和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允許富裕地區解決得更好一些。
免徵教育費附加的鄉,民辦教師的報酬,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鄉統籌補足,生活待遇也應逐步提高。
免徵教育費附加的鄉,民辦教師的報酬,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鄉統籌補足,生活待遇也應逐步提高。
四、徵收教育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根據本地經濟情況和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依據本試行辦法,提出具體徵收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查平衡,由鄉(鎮)人民代表大使討論通過後執行。在鄉(鎮)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全鄉(鎮)國家預算包乾的教育事業費。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學雜費收入和其它資金,在管理上要嚴肅財經紀律,實行專款專用,開支要明確職責,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挪用甚至侵吞教育經費的要嚴加處理。教育委員會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事業費收支情況,並接受縣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具體辦法由縣制定。要對近幾年農村教育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效益,認真進行一次檢查,改進管理辦法,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五、本試行辦法原則上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少數基礎教育條件較差的鄉,經縣批准,可以推遲一年執行。經批准暫不執行本辦法的鄉,繼續按川府發〔1983〕206號檔案要求籌集教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