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

1986年5月8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6.05.08
  • 實施時間:1986.07.01
第一條 為發展基礎教育,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學制為初等教育六年,初級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1990年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區、分階段實施義務教育的方案。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均須入學,接受規定期限的義務教育。
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期限的義務教育。因疾病、喪失學習能力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或免於就學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應互相配合,做好未入學的適齡兒童、輟學兒童、少年的入學工作,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義務教育。
學校不得藉故將學生退學。
第七條 學校應當推廣和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在使用國語的同時,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省負責制定全省義務教育的規劃、政策、制度和措施,對各地義務教育進行分類指導和檢查:市、州、縣(市、區)負責本地區義務教育的實施、監督、檢查和具體指導,管理所屬學校的幹部和教師隊伍;鄉(鎮)負責管理和辦好所屬學校。
各地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承擔本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方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要努力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依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條例規定的各類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業務上給予指導。
學校的開辦、停辦、變遷以及校產的轉移,由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減免雜費;需收雜費的,按省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招用應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兒童、少年學員的文藝、體育等單位,必須保證招收的學員接受完義務教育規定的課程。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負責籌借,切實予以保證。
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其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對地方機動財力、城市維護費和各種附加、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和少數民族補助費的安排使用,應由省政府規定適當的比例,保證義務教育費用。
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按照國家規定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山區和老根據地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師資予以幫助。
第十三條 在國家增撥教育經費的同時,對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可以多渠道籌措。
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嚴格禁止各方面向學校攤派費用。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的經費開支、校舍建設、教學設備配備,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具體實施,使中國小校舍和設施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城市和農村集鎮建設規劃均須包括義務教育設施,所需資金必須包括在城市和集鎮建設投資內,否則,政府不予批准。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投資,由鄉(鎮)統籌,對貧困地區上級政府要給以適當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中國小的危房,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改造,各有關部門應在場地、經費、材料、施工和動遷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教育經費管理制度。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確保教育經費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畫地實現國小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程度,初級中學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程度。
第十七條 辦好各類師範院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要切實保證義務教育師資來源和質量,做到各學科都有能夠勝任的教師。
對上款所列院校應有專項撥款,在基本建設、師資配備、教學設備等方面優先予以保證。
第十八條 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資格證書;經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者,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保證教師隊伍穩定。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抽調或借用教師做其他工作。
按照國家計畫分配到中國小任教的大中專學校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從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要採取積極措施,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保護其合法權益,逐步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應予以表彰、獎勵。
對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工作的教師,應在工作和生活條件上給以照顧,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民辦教師的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應與公辦教師一樣。要充分發揮民辦教師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民辦教師的報酬除國家補助部份外,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檢查驗收制度。經檢查驗收合格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合格證書;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按規定達到普及義務教育標準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完成。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學校和個人,對積極捐資助學、為發展基礎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招用應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處以罰款、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向學生傳播淫穢物品;不得損壞、侵占或出賣學校的校產、校地;不得剋扣、挪用、侵占義務教育經費。
禁止侮辱、毆打、傷害教師。
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
違反上述條款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民族地區特點,制定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8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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