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公告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四川省義務教育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0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10月19日
條例全文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學制為:初等教育六年,初級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區、分階段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縣級人民政府須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均須接受義務教育。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駐川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均須面向全體學生,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就學
第六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均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無特殊情況,學生受完義務教育的年齡不得超過16周歲,殘疾學生不得超過18周歲。
第七條 城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農村鄉(鎮)人民政府或被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開始之前15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按通知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應做好其所屬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和輟學兒童、少年的入學工作。
適齡兒童、少年需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緩學期滿仍未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鑑定和登記制度,組織殘疾兒童進入特殊教育學校(班)就讀或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八條 學生因戶籍變更或其它特殊原因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需要轉學的,轉出和轉入的學校均須按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拒轉、拒收,或附設其它條件。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借讀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文藝、體育等單位需招收未受完義務教育年限的學生,須報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單位應當保證所招的學生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
第十條 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可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省有關規定減免雜費或給予資助。有條件地區可免收雜費。
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學校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根據考核結果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對經考核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畢業程度的兒童、少年,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章 師資
第十二條 全日制初級中學、國小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配備教職工。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師範教育,加強對師範院校的管理,使師範院校的設定和規模適應義務教育事業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提高其思想和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須按計畫將師範院校的畢業生派到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畢業生分配工作,不得隨意改變分配計畫和派遣方案,不得擅自接收已按計畫和派遣方案分配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任教的畢業生。
師範院校畢業生須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期制度。
中國小教師的調動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城鎮中、國小教師輪流到鄉村中、國小任教。城鎮教師輪流到鄉村中、國小任教,其行政、工資關係和戶口不變,待遇從優,縣級人民政府可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 中國小教師享有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六條 學校應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按照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大綱和課程計畫進行教育教學。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變更課程計畫。
學校、教師不得在課程計畫之外和法定的節假日給學生授課,不得違反教學大綱和教材規定的作業量給學生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舉辦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類收費性的輔導班。
已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方,取消國小升國中的考試,實行就近入學。
第十七條 學校應使用由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學輔助用書。省以下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訂購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教科書和教學輔助用書。
第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面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也可實行雙語教學。
第二十條 學校、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自然災害或學生失去學習能力等特殊原因,使學生輟學;
(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三)開除在校學生,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組織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五)其它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師不得向學生灌輸宗教信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要求正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和學生去從事其他無關的活動。學校和教師也不得在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時間從事其他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三條 普及義務教育工作,由省、市(州、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任期目標和年度考核目標,納入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合理設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班),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按國家有關規定興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並給予支持和指導。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變更、調整,撤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學校逐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辦學條件。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設施和場地。學校不得自行出租、出讓、轉讓校舍、設施和場地。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學校的危房情況,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學校的危房問題。
第二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規劃,並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負責籌措;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鎮)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各級財政應按保證“三個增長”的原則,對義務教育經費作出預算並按期撥付。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各項教育經費首先用於保障義務教育的實施。
第三十條 國家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農業稅附加和城市建設維護費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用於發展義務教育。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專項經費,扶持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徵收教育費附加和教育費,主要用於發展義務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經費的籌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辦產業的減免稅部分及校辦產業、勤工儉學收入的一定比例套用於發展義務教育。
第三十五條 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和設立教育基金,用於發展義務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收取雜費的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必須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管理和使用義務教育經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侵占、挪用。各級財政不得用其他渠道籌集的教育經費頂抵財政對教育的投入。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義務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具體職責劃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義務教育工作的檢查、考核、驗收、監督和獎懲制度。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實施義務教育工作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保障有關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義務教育目標的實現。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工作,貫徹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義務教育質量標準,提高辦學效益。
第四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並按義務教育法及其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內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輟學報告制度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對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使用、審計、監督和檢查的制度。教育經費的投入和支出情況每年應向社會公布。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每學期的收費(包括接受捐資)情況應向社會公布,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按期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的單位和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新建住宅小區未按國家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並與住宅同時交付使用的;
(三)對學生輟學隱匿不報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解決的;
(四)擅自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其他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的,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所欠撥的義務教育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剋扣、侵占、挪用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自立收費項目或超標準向學生收費的,或在學生中募集辦學經費的,由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糾正並如數退還學生,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物價部門依照《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除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外,學校和其他單位擅自向學生推銷、搭配發行複習資料或其他課外書籍的或強制學生統一購買其他指定商品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分別責令原價退(收)回所發行的資料、書籍或指定購買的商品,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按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或將入學同捐資掛鈎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停學、退學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將校舍、場地和設備、設施、出租、出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改變課程計畫,造成不能按期完成課程計畫的;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或因玩忽職守的其他情形造成學生或教師傷亡事故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100元至2000元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第五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招用尚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從事僱傭性質勞動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民事責任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的;
(二)侵占、損壞、破壞學校校舍、場地、物資和設備的;
(三)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四)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五)向少年、兒童出售(租)或傳播反動淫穢書刊、錄相或其他淫穢物品的。
第五十五條 行政處罰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所收的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監察部門給予主管或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民族地區特點,制定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公布前施行的《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