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補充規定

1988年5月14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2.07
  • 實施時間:1988.12.0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學制為初等教育六年,初級中等教育三年。在牧區和邊遠地區,經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學制。
全州在2000年普及初等教育,2010年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前兩款的規定製定分地區、分階段實施義務教育的方案。
第三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適齡兒童,不分性別、民族,應當入學,受完規定期限的義務教育;城鎮和有條件的農村,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可以入學;居住分散的牧區和高山村寨的兒童,可以推遲到八周歲入學。個別兒童由於特殊原因九周歲也可以入學。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從民族特點和地區實際出發,合理設定國小、國中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五條 自治州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應以公辦為主,全日制為主,同時提倡多種形式辦學。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為藏族、羌族、回族聚居的牧區和邊遠、分散的山區舉辦多種類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國小班(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依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各類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在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六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州、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義務教育擺在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位置,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其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義務教育的實施,不許強迫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出家或入寺學經。
各級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勵有文化知識、熱心民族教育的宗教界人士積極參加和支持辦學。
第八條 自治州內以招收藏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既要學好藏語文,又要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可以藏文教學為主,同時開設漢語文課,以漢文教學為主,同時開設藏語文課,也可全部實行藏文教學。
以招收藏族學生為主的中國小校實行藏文教學時,各科須使用藏、青、甘、川、滇五省區統編的藏文教材。經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和審定,也可自編鄉土教材作為補充。
第九條 自治州必須加強職業技術教育,為當地經濟建設培養初級技術人才。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辦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班),並可在其他普通初級中學開設職業技術課。
第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由州、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負責籌措,切實予以保證。
州、縣人民政府應逐步增加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其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比例。地方機動財力用於義務教育的比例,應不低於25%。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應逐步增長。
國家扶持自治州的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和少數民族補助費應保證省規定的比例用於實施義務教育。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收入和在城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為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從經費、師資、設備等方面加強師範教育,大力培養師資特別是少數民族師資,逐步建立一支穩定、合格、配套的師資隊伍。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要關心教師政治上的進步,採取積極措施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並對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各族人民中形成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牧區和邊遠、分散的高山村寨工作的教師,經濟待遇從優。
自治州內的師範學校安排一定的招生比例,面向牧區和邊遠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三條 《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中本補充規定未作變通的條款,均應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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