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14年1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4〕70號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總體思路、工作目標、重點任務、責任分工、保障措施5部分。

重點任務是: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印發時間: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4〕70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22日
通知,實施方案,一、總體思路,二、工作目標,三、重點任務,四、責任分工,五、保障措施,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2014〕7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2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總體部署,結合四川實際,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工作目標

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一步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配套出台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戶籍制度。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實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基本形式的戶口遷移登記制度,建立人口基礎信息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重點任務

(一)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1.全面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嚴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規模。改進成都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居住證積分入戶制度,制定統一的居住證積分入戶標準,達到積分入戶標準的外地來蓉人員可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需要,成都市政府可對居住證積分入戶人數進行計畫調控。
租賃房入戶的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創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2.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貫徹落實《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信息登記制度。出台《四川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積極推進覆蓋全部實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三)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1.完善農村產權制度。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2.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就業創業政策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創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和市縣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四、責任分工

(一)制定全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牽頭單位:公安廳。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
(二)制定《四川省貫徹〈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牽頭單位:公安廳。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
(三)推動制定《四川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牽頭單位:公安廳、省法制辦。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
(五)建立實施居住證制度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經費保障機制。
牽頭單位:財政廳。
責任單位: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是推進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要求,切實落實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抓緊出台本地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落實部門責任。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戶口遷移、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督查指導。
(三)強化相關經費保障。各市(州)要加大推進居住證制度所需經費保障力度,對申辦居住證的民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縣(市、區)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等建立流動人口服務點,按照流動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動人口協管員,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全額保障。
(四)注重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加快改革戶籍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加快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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