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70號)和省、市黨代會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和全國戶籍制度改革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改革創新全市人口服務管理方式,按照“總量控制、人才優先、動態平衡、雙軌並行”原則,著力構建新型戶籍政策體系,不斷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為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提供充分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指導原則
(一)堅持總量控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總體要求,強化全市人口發展中長期戰略研究,分析把握人口變化趨勢,科學設定與特大城市環境資源、產業發展、服務能級相匹配的階段性人口總量目標,控制人口總體規模。
(二)堅持人才優先。貫徹落實“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新人才觀,以城市發展總體戰略為根本導向,以全市主導產業人才需求為重點目標,為引進戰略性領軍人才、產業急需緊缺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創造良好政策環境;健全精準化、高效化、便利化的多層次人才服務保障體系,營造引才、聚才、留才良好氛圍。
(三)堅持動態平衡。圍繞全市空間布局調整和產業經濟地理重塑,加強人口結構、產業結構、區域分布結構巨觀調控;在總量可控前提下科學設定全市人口結構性指標,動態調整人才落戶和積分入戶比例規模,最佳化人口內部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實現城市、人口、產業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雙軌並行。全面建立條件入戶和積分入戶雙軌並行的入戶管理政策,建立居住證積分管理體系:條件入戶充分體現人才優先發展戰略,為各類人才引育留用降低政策門檻,簡化辦理程式;積分入戶充分體現科學調控、靈活有序原則,為城市長遠可持續發展匹配相應人口資源。
(一)創建雙軌並行的戶籍政策體系
1.改革現有入戶政策,構建雙軌政策體系。建立條件入戶和積分入戶雙軌並行的入戶政策體系:條件入戶按照國家現有相關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人才優先發展戰略行動計畫相關規定執行;積分入戶在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結合我市實際設定指標體系。
2.改進條件入戶政策,落實人才優先戰略。放寬人才引進落戶範圍,進一步降低人才落戶門檻,簡化人才引進落戶流程;認真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行動計畫〉的通知》(成委辦〔2017〕23號),不斷吸引聚集各類人才來蓉創新創業,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強市,打造國際一流的人才匯聚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讓“蓉漂”成為時代風尚。
3.建立積分入戶政策,合理最佳化人口結構。以居住證為載體,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居住證積分管理體系,按照“東進、南拓、西控、北改、中優”空間布局,實行區域差異化積分,適時動態調整,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對入戶指標實行年度計畫調控,合理調控積分入戶規模。
(二)合理控制人口規模
1.建立入戶指標調控機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入戶人數進行中長期和年度計畫調控,堅持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實施梯度化、差異化的落戶政策。
2.促進人口合理分布。根據城市不同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的需要,採用政策引導入戶,動態平衡人才入戶和積分入戶的結構與規模,推動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布局。
3.進一步引導和鼓勵人口落戶郊區新城。積分入戶政策向郊區新城傾斜。
(三)創新人口服務和管理
1.全面建立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按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計畫生育服務、證照辦理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職業教育、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2.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依法加強來蓉人員居住登記,完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登記工作。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公開制度,本市戶籍人口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平等享受公共服務,人戶分離人員在實際居住地進行居住登記後,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就地享受相應公共服務。
3.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公民信息數據採集、系統支撐、政策與標準規範、信息安全保障、公民信息運用和服務“五大體系”,擴容歸集單位和歸集數據項,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有人口信息採集、錄入、維護、利用工作,形成統一、動態、共享的全口徑人口數據信息。
4.加強戶籍規範管理。進一步最佳化落戶申請、註銷的審核辦理流程,建立統一的落戶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規範。
(四)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1.完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政策。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梯度轉移,鼓勵農業轉移人口落戶郊區新城。
2.充分保障進城農業轉移人口在農村的財產權利。對在城鎮進行戶口登記的本市農業轉移人口,繼續享受政府有關惠農政策。在土地綜合整治、產權流轉和征地過程中切實保障進城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財產權利。
3.保障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健全財力保障機制,合理確定市、區(市)縣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社會救助方面的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負責同志為召集人,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為副召集人,市級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統籌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督促指導各區(市)縣、市級相關部門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二)強化工作統籌。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積極作用,賦予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人口管理職能,形成齊抓共管、共同做好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新局面。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職責,簡化辦理手續,推進服務下沉,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三)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大意義,準確解讀中央、省、市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民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