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73號
【發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辦法
(穗府(1988)73號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擴大農村教育經費來源,根據《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收範圍:市屬各縣、白雲、黃埔、天河、芳村、海珠區(以下簡稱區)的各鄉(鎮)農村範圍內的鄉(鎮)村企業、商業、運輸業、建築業、飲食服務業、農業(含林、牧、副、漁)以及核定徵稅的各種聯合企業、專業戶、個體戶都要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民政部門為盲、聾、啞、殘人在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和中國小開展勤工儉學,舉辦的工廠、農場企業(包括中專、技工學校實習工廠)免予徵收。
第三條徵收率。
1.鄉(鎮)村的工商企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個體工商業戶),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千分之三計征;
2.農業戶(含林、牧、副、漁)按人均純收入百分之二計證。並以上年收入為當年的計算依據。農村五保戶和個別收入低於當地貧困標準水平的,可以免徵。烈軍屬及獲得計畫生育獎的農戶可以減半計收。
第四條徵收辦法。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鄉(鎮)村的具體情況,協調本縣、區財、稅、工商、糧食部門,把徵收工作落實。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在當地銀行設立專戶存入。
第五條農村教育費附加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在已設立的教育管理委員會負責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和管理。每年年初由教育管理委員會(或教育辦公室)提出具體安排使用計畫,報鄉(鎮)政府批准,鄉(鎮)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年終向鄉(鎮)政府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執行情況,並逐級上報教育、財政部門。
第六條農村教育費附加的使用。鄉(鎮)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套用於本鄉(鎮)中、國小教育事業的發展。其使用範圍:中、國小校舍修建、教學設備購置和教學行政費的補助、教師的培訓及獎勵費等,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平調,違者應追究責任。
第七條教育費附加開證後,還要繼續堅持多渠道集資辦學,積極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捐資助學。不要因徵收教育費附加而減少其它方面對教育經費的安排。
第八條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對教育經費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縣、區地方機動財力中應有適當比例用於教育,鄉(鎮)財政收入應有一定比例用於教育。縣、區下達到鄉(鎮)的教育經費,不能因徵收教育費附加抵減。
第九條本辦法授權廣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從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