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4年12月13日發布,自1984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教育經費與財務
  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
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國務院發布)
發展教育事業,是關係到我國經濟振興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在八十年代,我國農村要在絕大部分地區基本普及國小教育,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有計畫地普及國中教育,同時要大力舉辦學前教育,積極發展農業技術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結構,培養有一定職業技術的人才,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目前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差,辦學經費不足,中國小教師待遇偏低,嚴重影響了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決,在逐年增加國家對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的同時,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現對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闢多種渠道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除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外,鄉人民政府可以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並鼓勵社會各方面和個人自願投資在農村辦學。為些經費,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和平調。
二、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在原有基礎上實行包乾,由縣下達到鄉,不能減少,不得截留。包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定。今後國家和地方政府逐年增加的教育事業費,重點用於發展師範教育和補助貧困地區。富裕地區鄉教育事業費的增加依靠自己解決。
三、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對農業、鄉鎮企業都要徵收。可以按銷售收入或其他適當辦法計征,但不要按人頭、地畝計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貧困地區可以免徵。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教育事業的發展也不平衡,因此各地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征辦法,不強求統一,可由鄉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這項附加收入要取之於鄉,用之於鄉。
四、鄉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可設立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負責管好用好全鄉農村學校辦學經費。鄉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每年要向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事業費收支情況,並接受縣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五、要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改變中國小教師生活待遇偏低的狀況,使教師這個職業成為最受人羨慕的職業之一。農村中國小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民辦。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國家對農村教師工資標準不作統一規定。在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包乾的基礎上和逐步提高中國小教師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把農村教師的工資放開,允許富裕地區解決得更好一些,其工資多少,由鄉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貧困地區農村教師增加工資,可從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部分中予以補助。在學校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工資、福利也要相應提高。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先進行試點,再逐步推開。
農村實行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是一項改革,各地要加強領導,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實施情況,各地要在一九八五年底向教育部、財政部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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