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執行日期:1987-6-15
加快了農村普及義務教育的進程,中國小入學率、鞏固率和畢業率逐年提高;農村中等教育結構正在發生變化,職業技術教育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的狀況正在改變,“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方針正在得到貫徹落實。實踐證明,中央關於把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是完全正確的。
當前,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思想還沒有牢固樹立起來,教育與四化建設相脫離的現象還沒有根本扭轉;一些同志對改革的意義認識不清,認為改革是“國家卸包袱,地方背包袱”,有些同志則擔心改革會重蹈“文化大革命”中“貧下中農管理學校”的覆轍;有的地區改革的指導思想不夠明確,把改革簡單地看作是解決辦學經費的措施,或簡單地將學校管理許可權層層下放;一些地區管理基礎教育的職責許可權劃分不夠合理;籌措辦學經費的渠道還不暢通,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沒有落實。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進展,必須抓緊解決。
努力方向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調動地方發展教育事業的積極性,使之從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統籌規劃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把文化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使教育以為當地的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為主,促進教育與經濟的良性循環。
我國基礎教育的大頭在農村。據一九八五年統計,縣以下(含縣)農村國小在校學生約占全國小學生總數的92%,中學在校學生約占全國中學生總數的82%。同時,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目前我國農村基礎教育與城市相比還很落後。因此,抓好農村基礎教育,對我國整個基礎教育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基礎教育的管理體制與基礎教育的發展緊密相關。我國原有的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是為適應原來的經濟體制建立的。在國家的經濟體制、財政體制和農村政權建設發生了深刻變化之後,這種教育管理體制就顯得很不適應,如不及時改革,勢必影響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因此,這一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必然產物,是加快農村教育事業發展、使之更好地為當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一項戰略措施,也是為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基礎教育管理體制而採取的一個重大步驟。
基礎教育是地方事業,擔負著為地方培養和輸送勞動後備力量的重要任務。基礎教育辦得好壞,直接關係到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基礎教育又是國民教育,其發展速度的快慢、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著整個民族的素質。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大國,各地區、各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發展基礎教育必須從這一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地方和全社會的作用,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分類指導。把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正是從實際出發,推動基礎教育更好地面向當地經濟和社會的需要、穩步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農村經濟體制改的成功帶來了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這不但對教育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而且為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創造了有利條件。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切實加強對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領導,不失時機地將這一改革推向新的階段;要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挖掘各方面潛力,為促進當地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切實努力;要進一步端正教育思想,努力克服教育與實際脫節的傾向;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使學生在思想、知識、技能諸方面做好參加四化建設的準備,為兩個文明建設源源不斷地輸送人才。
二、從實際出發,科學地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管理基礎教育的職責許可權
科學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許可權,是搞好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分級管理基礎教育的職責許可權如何全面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現僅就劃分職責許可權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工作必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義務教育法》的精神,從各地經濟水平、自然狀況、教育普及程度、事業發展規模,以及基層政權建設狀況、幹部隊伍的“四化”程度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出發,綜合加以研究。在職責許可權劃分、工作實施步驟、經費籌措辦法等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不搞“一刀切”。要把是否有利於教育更好地為當地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有利於調動政府、社會和學校幹部、教師的積極性,有利於教學秩序穩定、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質量提高作為衡量改革工作成敗的主要標準。
(二)基礎教育實行地方負責以後,省、地(市)、縣、鄉四級都要明確各自的職責。對農村基礎教育,省、地(市)必須加強領導,同時,應把縣、鄉兩級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作為工作重點。
縣一級政府,長期以來擔負著管理農村學校的重要責任。縣財政撥款仍是農村基礎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縣一級有比較完備的管理教育的職能部門和機構,比較熟悉農村基礎教育的特點和規律,具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因此,要充分發揮縣在管理農村基礎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邊遠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當前更應注意發揮縣一級的作用。各縣要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從當地實際出發,把教育事業的發展納入全縣的總體規劃;制定調動本地區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的具體辦法;抓好乾部和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有關民辦教師的政策,檢查貫徹落實情況,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對教學業務的指導,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在扎紮實實普及國小教育的基礎上,有計畫、有步驟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規劃和調整教育結構,使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更好地結合起來,使教育與經濟協調發展,著重為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鄉是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權。擴大鄉一級管理農村學校的職責許可權,是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隨著建鄉工作的完成,鄉財政正在逐步建立,幹部的“四化”程度有所提高,鄉政府在管理教育方面有必要也有可能承擔比過去更多的責任。但是,就全國而言,鄉一級管理教育的基礎還比較薄弱,需要一個逐步適應和提高的過程。因此,不宜把鄉一級的職責許可權搞得過大。為了充分發揮鄉管教育的作用,鄉應成立管理教育的機構。這個機構可由鄉政府、企業、學校負責人及財稅等有關人員兼職組成。鄉管學校的機構要在鄉政府直接領導和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行使上級賦予自己的職權,做好職責範圍之內的各項工作。如:協助縣教育行政部門搞好教育規劃和教師、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籌措並管好、用好本鄉教育經費,切實解決民辦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問題;密切學校與社會的聯繫,逐步改善辦學條件等。鄉管教育要充分發揮現有學區和中心中學、國小在教學行政業務方面的作用。
村是我國農村基層的自治組織。在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改革中,要注意發揮村在解決危房、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籌措解決民辦教師的工資、管好學校財產、維護學校權益、動員適齡兒童入學、參與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加強學校幹部、教師隊伍的建設,是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省、地(市)兩級當前尤其要抓緊中國小師資、特別是國中師資和職業技術學校師資的培養和培訓工作,辦好高等、中等師範院校和教育學院,為實施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輸送合格的師資。教師資格的考核和教師的任用,應分別情況,由縣或縣以上教育部門負責。鄉負責在本鄉範圍內調動和使用教師。在目前情況下,學校領導幹部的任免權不宜下放過低。一般情況下,學校校長應由縣或縣以上有關部門考核任免,鄉可以對本鄉所管學校校長的任免提出建議。少數經濟條件和教育工作基礎較好的鄉,在徵得縣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任免本鄉學校的副校長和中層幹部。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精神,搞好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工作
多渠道籌措農村辦學經費,是改革農村基礎教育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任務。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是調動地方和社會辦學積極性、促進基礎教育發展的重要措施,體現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精神。從長遠看,這樣做不但有利於基礎教育的發展,而且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符合農民的根本利益,不應視為“加重農民負擔”。只要根據需要和可能,經過法定程式,農民是擁護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通知精神,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地方人民政府要從各自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完善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徵收辦法,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徵收。對鄉鎮企業徵收確有困難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措施,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要認真檢查國務院通知精神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不斷總結經驗。
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精神,實行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以後,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繼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捐資助學。(略有刪節——編者)
國家教委,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