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暫行辦法

《吉林省徵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暫行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徵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暫行辦法
  • 外文名:Jilin province collects rural school education service fee to add interim measure
  • 印發日期:1986年11月8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61號
【發布日期】1986-11-28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徵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暫行辦法
(1986年11月28日吉政發〔1986〕161號)
第一條為了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的積極性,開闢多種渠道籌措農村學校的辦學經費,以適應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徵收,用於發展農村學校的教育事業。
第三條徵收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的範圍,對農業、鄉鎮企業等,除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外,都要徵收。
第四條鄉(鎮)村辦企業繳納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按鄉(鎮)村辦企業稅前利潤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費用的30%比例計征。
第五條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的計征,要堅持省委、省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若干規定》精神,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徵收的標準和辦法,不強求統一,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按本鄉(鎮)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發展教育事業的需要提出意見,報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六條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由鄉(鎮)財政所做好徵收工作,並由鄉(鎮)財政所所在地銀行、信用社設專戶存儲,制定專用憑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和平調。
第七條鄉(鎮)教育委員會負責管好、用好全鄉(鎮)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鄉(鎮)教育委員會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事業費附加收支情況,並接受上一級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以後,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藉口不讓學生入學。
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巧立明目集資或變相集資單位或個人,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對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條我省過去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如與本辦法牴觸時,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規定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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