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經2007年1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內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
  • 類型:管理辦法
政府令,辦法全文,

政府令

第218號
《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已經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周 強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和國家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 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分別按照實際繳納“三稅” 稅額的3%和1.5%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非稅收入。 教育費附加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不得因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納入預算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性撥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 按照國家關於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徵收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 辦理代開發票並代扣、 代繳、 代征“三稅” 的單位, 應同時代扣、 代繳、 代征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二) 海關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 消費稅, 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三) 依照稅法規定批准減征、 免徵或緩徵“三稅” 的單位和個人的減征、 免徵、 緩徵, 按照國家減征、 免徵、 緩徵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中支付。
第七條 省級財政可以從各地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中集中一定比例, 主要用於扶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義務教育、 全省義務教育重點項目支出以及解決城鄉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問題等。 具體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提出建議, 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已徵收入庫的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因依法減免“三稅” 需要退付的, 由地方稅務部門匯總實際發生的退付金額並附相關檔案, 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退庫手續。
第九條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用於改善中國小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 發展職業教育,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發放獎金,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預算, 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初步方案, 報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後下達執行。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調整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預算, 如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 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擅自緩徵、 減征、 免徵或擴大徵收範圍以及隱瞞、 截留、 挪用、 坐收坐支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 由上級或同級財政、 審計、 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 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等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86〕19號發布的《湖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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