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的通知》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9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8]16號
  • 發布日期:1998-09-21
  • 生效日期:1998-09-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8]16號
【發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1998-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的通知
(湘政發〔1998〕16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與管理,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比例
(一)按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包括在農民負擔的5%以內)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確有困難的鄉(鎮),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允許略低於規定的比例。
(二)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縣以下鄉鎮、村辦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二、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辦法
(一)農村教育費附加具體徵收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上年農業人口數以及本通知確定的2%徵收比例制定下達,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取,並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專用收款收據。
(三)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在確定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辦法和具體執行時,不得變更徵收比例,不得由學校和教師向學生“隨讀代征”,不得因未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而拒絕學生入學。
三、農村教育費附加的減免範圍
(一)對五保戶、特別困難戶和收入水平在本鄉(鎮)平均線以下的革命烈軍屬、傷殘軍人以及失去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征或免徵農村教育費附加。減免結果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減征和免徵農村教育費附加的數額控制在本縣農村教育費附加總額的5%以內。各鄉(鎮)的具體減免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確定。
四、農村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範圍
(一)農村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鄉、村兩級中國小民辦教師工資、福利等集體補助部分及補充學校的公用經費。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原來由農村教育費附加支付的工資、福利等集體補助部分,繼續在農村教育費附加中列支。
(二)農村教育費附加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平調和挪用,不得在農村教育費附加中扣繳各種基金,不得頂抵政府對教育的財政撥款。教育行政部門內部也不得劃分各種分成比例。
五、農村教育費附加的管理
(一)農村教育費附加實行“鄉征縣管教育用”的管理體制,並納入縣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鄉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本年度農村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財政、教育、審計、監察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每年應當對各鄉(鎮)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將結果予以通報;對擠占、平調、挪用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地、市、州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定期對所轄縣(市、區)的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結果報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六、加強對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依法足額徵收和管理使用好農村教育費附加,是關係到農村教育事業發展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征管工作的領導,確保足額徵收、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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